融资性担保公司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

来源:自考 发布时间:2021-01-11 点击:

•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 •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制度会计核算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二、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 三、会计报表的适用 四、会计科目 五、主要帐务处理 六、需要注意的问题 •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制度会计核算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1、执行会计标准 企业会计准则 2、管理方面 (1)《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
(2)《上海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10)]31号 • 二、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第八条 2、《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3、《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4、《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9)15]号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第八条的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企业准则,不再执行《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发布前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的担保业务未按照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 三、会计报表 2010年融资性担保公司适用:2010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担保类),(以后每年度按财政部发布要求执行) 具体填报范围为 • 三、会计报表 1 、 以前年度调整资产负债表(担保T01表)本表反映期初资产、负债、 所有者权益调整情况 2 、以前年度调整利润及利润分配表(担保T02表)
本表反映上年利润及利润分配调整情况 3 、资产负债表(担保01表)
4 、利润及利润分配表(担保02表)
5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担保03表)
6 、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担保04表)
7 、资产质量情况表(担保05表)
8 、固定资产情况表(担保06表)
9 、营业费用及营业外收支明细表(担保07表)
10 、税金及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表(担保08表)
11 、基本情况表(担保09表)
• 四、主要会计科目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进行账务处理,在不违反统一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不存在的交易或者事项,可以不设置相关的会计科目。本指南中的会计科目编号,供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查阅会计账目、采用会计软件系统参考,企业也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会计科目编号。

• 四、主要会计科目 通常的科目:
资产类:银行存款、应收担保费、其他应收款、、、 负债类:其他应付款、、、 权益类:实收资本、、、 有担保类特点的科目 :
资产类:存出保证金、应收代位偿款、抵债资产 负债类:担保赔偿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费用类:营业费用、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利息收入、利息支出 • 1002 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 二、企业应当按照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 “银行存款日记账”。并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末,企业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有外币存款的企业,应当分别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 等有关科目;
提取和支出存款,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企业应当加强对银行存款的管理,定期对银行存款进行检查,对于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已经部分不能收回或者全部不能收回的,应当查明原因进行处理,有确凿证据表明无法收回的,应当根据企业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

• 1122 应收担保费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向被担保人收取而未收到的担保费、评审费、手续费等。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债务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发生应收担保费时,按应收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实现的担保收入,贷记“担保收入”、“手续收入”、“评审费收入”、 “追偿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收回应收担保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企业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应当分别债务重组的不同方式进行账务处理。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企业预收的账款。

• 1231 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的款项。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其他应收款的项目和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发生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收回或转销各种款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 2241 其他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股利、应付利息、应交税费、长期应付款等经营活动以外的其他各项应付、暂收的款项。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其他应付款的项目和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发生其他各种应付、暂收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支付的其他各种应付、暂收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支付的其他应付款项。

• 4001 实收资本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企业的实收资本。

  股份有限公司应将本科目改为“4001 股本”。

  企业收到投资者超过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 作为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在“资本公积”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投资者进行明细核算。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实收资本或股本总额。

• 1031 存出保证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向外单位存出的保证金或准备金。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保证金的类别以及存放单位进行明细核算:存出分担保保证金、存出担保保证金、存出担保准备。

三、存出保证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存出保证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减少或收回保证金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存出保证金涉及利息的,应当比照“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存出的各种保证金余额。

• 1221 应收代位偿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接受委托担保的项目,按担保合同约定到期后被担保人不能归还本息时,企业代为履行责任支付的代偿款。

二、主要帐务处理 (一)
支付代偿款时,根据其收回的可能性分别借记本科目或“担保赔偿准备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代被担保人支付的相关税费,也在本科目核算。

期末,有确凿证据表明已确认的应收代偿款部分或全部不能收回时,应当按照确认的损失金额,借记“担保赔偿准备金”(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金余额不足的,应借记“担保赔偿支出”科目)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收到的款项等于原代偿款的,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担保赔偿准备金”科目。

(三)、应收代位追偿款的核销和转回,应当比照“担保赔偿准备金”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已确认但尚未收回的应收代位追偿款。

四、本科目应按代偿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代被担保人履行责任而应收的代偿款。

• 抵债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已取得所有权并准备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的抵债资产的价值。抵债资产不计提折旧或摊销,但对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二、企业取得的抵债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抵债部分的资金本金、已确认的利息和取得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借记本科目,按原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等科目,按应收款项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代位偿款”、“应收担保费”、“应收利息”等科目。


企业取得抵债资产后如转为自用,则应在相关手续办妥时,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抵债资产保管期间取得的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保管期间发生的费用,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 抵债资产 • 抵债资产 四、本科目应按抵债资产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取得的抵债资产的账面余额。

• 担保赔偿准备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年末担保责任余额从成本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担保风险赔偿准备金。(不低于当年1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
   二、企业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担保代偿时,根据其收回的可能性分别借记“应收代位偿款”科目或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收到被担保人延期归还的代偿款本息和赔偿损失等时,分别情况处理:
(一)收到的款项等于原代偿款的,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代位偿款”科目、本科目。


(二)收到的款项大于原代偿款的,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原代偿的款项分别贷记本科目和“应收代位偿款”科目,实际收到的款项大于原代偿款的差额,贷记“追偿收入”科目。

• 担保赔偿准备金 (三)收到的款项小于原代偿款的,如果原代偿的款项全部确认为应收代位偿款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原确认的代偿款金额,贷记“应收代位偿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金余额不足的,应借记“担保赔偿支出”科目);
如果原代偿的款项已全部冲减了担保赔偿准备金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如果原代偿的款项部分确认为应收代位偿款,部分冲减了担保赔偿准备金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确认的应收代位偿款金额部分,贷记“应收代位偿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金余额不足的,应借记“担保赔偿支出”科目)或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提取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

• 2701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担保责任未解除时,为承担未到期责任而提取的准备,包括企业为担保期间在1年以内(含1年)的担保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担保责任提取的短期责任准备和为担保期间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担保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担保责任提取的长期责任准备。


二、按规定比例(按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本期未到期责任准备时,借记“提存未到期责任准本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会计期末,按重新计算确定的应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额低于已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

• 6501 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一、本科目核算担保企业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长短期明细进行核算。计提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未到期担保责任准备金”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 营业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在业务经营及管理工作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二、发生各项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担保赔偿准备”、 “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交税金及附加”、“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 担保赔偿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担保代偿后净损失的支出。

二、企业发生代偿后收到被担保人延期归还的代偿款本息和赔偿损失等款项小于原代偿款的,如果原代偿的款项全部确认为应收代偿款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原确认的代偿款金额,贷记“应收代位偿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担保赔偿准备金”科目(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不足的,应借记本科目);
如果原代偿的款项已全部冲减了担保赔偿准备金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担保赔偿准备金”科目;
如果原代偿的款项部分确认为应收代位偿款,部分冲减了担保赔偿准备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确认的应收代位偿款金额部分,贷记“应收代位偿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担保赔偿准备金”科目(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不足的,应借记本科目)或贷记“担保赔偿准备金”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担保赔偿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 6011 利息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担保企业利息存款及委托贷款的收入。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业务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 6411 利息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拆借资金所发生的利息支出。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利息支出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   五、主要帐务处理 1 、担保赔偿准备金、应收代位偿款、担保赔偿支出、 追偿收入 2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3 、抵债资产 • 五、主要帐务处理---担保保赔偿准备金 计提时:按照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提取 帐务处理:
借:营业费用 贷:担保赔偿准备金 • 五、主要帐务处理---担保保赔偿准备金 例:发生代偿100万,估计可收回的可能性80万,则:
发生代偿时:
借:应收代位偿款 80万 担保赔偿准备金 20万 贷:银行存款 100万 • 五、主要帐务处理---担保保赔偿准备金 收到被担保人延期归还时 ,分三种情况:
收到的款项等于原代偿款的、 小于原代偿款的、大于原代偿款的。

1、收到的款项等于原代偿款的 借:银行存款 100万
  贷:应收代位偿款 80万
  担保赔偿准备金 20万 • 五、主要帐务处理---担保保赔偿准备金 2 收到的款项大于原代偿款的,实际收到110万元 借:银行存款 110万
  贷:应收代位偿款 80万
 担保赔偿准备金 20万
 追偿收入 10万 • 五、主要帐务处理---担保保赔偿准备金 • 收到的款项小于原代偿款的 1)实际收到70万元 借:银行存款 70万    担保赔偿准备金 10万
  (担保赔偿支出 10万)

  贷:应收代位偿款 80万   2)实际收到90万元 借:银行存款
90万    贷:应收代位偿款 80万
  担保赔偿准备金 10万 • 五、主要帐务处理---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计提:按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 例:当年担保费收入4000万元,期末应提取4000*50%=2000万元 借: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2000万 贷:未到期担保责任准备金 2000万  报表填列:
需按长、短期分别填列,当年提取与当年转回分别填列。

• 五、主要帐务处理---抵债资产 帐务处理:
取得时:企业取得的抵债资产1000万,(资金本金、已确认的利息和取得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
借:抵债资产 1000万 贷:应收代位偿款 925万 应收担保费 25万 应收利息 50 万 • 五、主要帐务处理---抵债资产 根据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帐面200万,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抵债资产减值准备 200万 贷:抵债资产减值准备 200万 • 五、主要帐务处理---抵债资产 转为自用,则应在相关手续办妥时:
借:固定资产 1000万 (无形资产等)
贷: 抵债资产 1000万   按该项抵债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冲回减值准备:
借:抵债资产减值准备 200万 贷: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抵债资产减值准备 200万 • 五、主要帐务处理---抵债资产 取得收入:抵债资产保管期间取得的收入10万,则 借:银行存款 10万 贷:营业外收入 10万   发生费用:保管期间发生的费用4万,则 借:营业外支出 4万 贷:银行存款 4万 • 五、主要帐务处理---抵债资产 抵债资产处置时,应当区别情况处理:
1、取得的处置收入大于抵债资产账面余额时,按实际取得的处置收入1100万 借:银行存款 1100万 (其他应收款)
贷:抵债资产 1000万 营业外收入---处置抵债资产收入 100万 • 按该项抵债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冲回减值准备 • 五、主要帐务处理---抵债资产 2、取得的处置收入小于抵债资产账面余额时,按实际取得的处置收入900万 借:银行存款 900万 (其他应收款)
营业外支出—处置抵债资产支出 100万 贷:抵债资产 1000万 • 按该项抵债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冲回减值准备。

• 六、需要注意的问题 1、其他应收、其他应付 根据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吸收存款、贷款。

2、关联方往来与关联方交易 根据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

3、对外投资 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投资. •
  会计科目(担保类)
• 一、资产类科目 • 1001 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库存现金。

 企业内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可以单独设置“备用金”科目核算。

二、企业应当设置“现金日记账”,并将结余额与实际库存额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有外币现金的企业,应当分别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库存现金。

• 1002 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 二、企业应当按照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 “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末,企业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有外币存款的企业,应当分别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 等有关 科目;
提取和支出存款,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企业应当加强对银行存款的管理,定期对银行存款进行检查,对于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已经部分不能收回或者全部不能收回的,应当查明原因进行处理,有确凿证据表明无法收回的,应当根据企业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

• 1015 其他货币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等各种其他货币资金。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外埠存款的开户银行,银行汇票或本票、信用证的收款单位,分别“外埠存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信用卡”、“信用证保证金”、“存出投资款”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增加其他货币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支用其他货币资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其他货币资金。

• 短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购入的各种能随时变现、并准备随时变现的、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含1年)的股票、债券和基金,以及不超过1年(含1年)的其他投资。

  二、企业1年内到期的委托贷款,也在该项目中反映。

  •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短期投资(一年内)的减值准备。

  二、本科目可按短期投资类别和品种进行明细核算。

  三、资产负债表日,短期投资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 1121 应收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收到的未到期收款也未向银行贴现的应收票据,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二、企业应当按照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

• 1131 应收股利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收取的现金股利和应收取其他单位分配的利润。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股利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按应归本企业享有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

  (二)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 1122 应收担保费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向被担保人收取而未收到的担保费、评审费、手续费等。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债务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发生应收担保费时,按应收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实现的担保收入,贷记“担保收入”、“手续收入”、“评审费收入”、 “追偿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收回应收担保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企业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应当分别债务重组的不同方式进行账务处理。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企业预收的账款。

• 1241 坏账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收款项等发生减值时计提的减值准备。

二、坏账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确定应收款项发生减值的,按应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本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大于其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计提;
应计提的金额小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坏账损失,转销应收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担保费”等科目。

  (三)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的,应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应收担保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担保费”等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的,企业也可以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坏账准备。

• 1222 应收分担保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与其他担保单位发生分担保项目时应收未收到的各种款项。包括分入业务应收分担保费及手续费,分出业务损失确认后应收分入单位的代为补偿款等。

二、发生分担保业务应收帐款时,根据份担保合同,借记本科目,贷记“担保收入”、“手续费收入”等科目;
实际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分保往来单位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因分担保业务而尚未收回的款项。

• 1231 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的款项。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其他应收款的项目和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发生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收回或转销各种款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 预付代位赔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担保合同约定到期后委托担保方不能归还本息时, 代为履行债务,应预付给借款人的代位赔偿款项。

• 1221 应收代位偿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接受委托担保的项目,按担保合同约定到期后被担保人不能归还本息时,企业代为履行责任支付的代偿款。

二、主要帐务处理 (一)
支付代偿款时,根据其收回的可能性分别借记本科目或“担保赔偿准备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代被担保人支付的相关税费,也在本科目核算。

期末,有确凿证据表明已确认的应收代偿款部分或全部不能收回时,应当按照确认的损失金额,借记“担保赔偿准备金”(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金余额不足的,应借记“担保赔偿支出”科目)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收到的款项等于原代偿款的,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担保赔偿准备金”科目。

(三)、应收代位追偿款的核销和转回,应当比照“担保赔偿准备金”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已确认但尚未收回的应收代位追偿款。

四、本科目应按代偿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代被担保人履行责任而应收的代偿款。

• 1031 存出保证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向外单位存出的保证金或准备金。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保证金的类别以及存放单位进行明细核算:存出分担保保证金、存出担保保证金、存出担保准备。

三、存出保证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存出保证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减少或收回保证金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存出保证金涉及利息的,应当比照“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存出的各种保证金余额。

• 委托贷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

• 1524长期股权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持有的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核算企业不准备在1年内(含1年)变现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的可收 回金额。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价值。

• 1525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时计提的减值准备。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三、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根据资产减值或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确定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 1701 无形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持有的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和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在“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应当按照无形资产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无形资产的成本。

• 1703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无形资产发生减值时计提的减值准备。

二、本科目应按无形资产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根据资产减值准则确定无形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处置无形资产时,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 抵债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已取得所有权并准备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的抵债资产的价值。抵债资产不计提折旧或摊销,但对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二、企业取得的抵债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抵债部分的资金本金、已确认的利息和取得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借记本科目,按原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等科目,按应收款项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代位偿款”、“应收担保费”、“应收利息”等科目。


企业取得抵债资产后如转为自用,则应在相关手续办妥时,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抵债资产保管期间取得的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保管期间发生的费用,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 抵债资产 四、本科目应按抵债资产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取得的抵债资产的账面余额。

•  抵债资产减值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计提的抵债资产减值准备。


二、期末,企业应按抵债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


企业应当在期末或者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检查各项抵债资产预计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对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三、期末,企业所持有的抵债资产账面价值高于其可收回金额时,应按其差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的抵债资产减值准备余额。

• 二、负债类科目 • 2261 应付分担保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担保企业之间发生分担保业务应付未付的各种款项。包括应付分出担保费、应付分担保赔款等。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分担保业务进行明细核算。

• 预收担保费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担保合同规定向被担保人预收的担保费。


二、企业向被担保人预收担保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担保实现时,按实现的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担保费收入”科目。被担保人补付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退回多付的款项,作相反会计分录。


预收担保费情况不多的企业,也可以将预收的款项直接记入“应收担保费”科目的贷方,不设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被担保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向被担保人预收的款项;
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应由被担保人补付的款项。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向被担保人预收的担保费。

• 存入担保保证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合同规定收到的担保履约保证金。


二、收到保证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到期退还保证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担保代偿后收到被担保人延期归还的代偿款本息和赔偿损失等时,按原收取的担保保证金或分担保保证金,借记本科目或“存入分担保保证金”科目,按收回的担保代偿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原支付的代偿金额,贷记“应收代偿款”或“担保赔偿准备”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存入担保保证金单位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收到的被担保人存入的担保保证金。

    • 存入分担保保证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分出担保业务按协议规定由分入担保人存入的分担保保证金。


二、按合同规定由分入担保人存入的分担保保证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到期退还给分担保接受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担保代偿后收到被担保人延期归还的代偿款本息和赔偿损失等时,按原收取的担保保证金或分担保保证金,借记“存入担保保证金”或本科目,按收回的担保代偿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原支付的代偿金额,贷记“应收代偿款”或“担保赔偿准备”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分入担保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分入担保项目存入的分担保保证金。

  •   2232 应付股利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尚未支付的现金股利。

  企业分配的股票股利,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投资者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应根据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按应支付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实际支付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四、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机构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中拟分配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不做账务处理,但应在附注中披露。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支付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 2241 其他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股利、应付利息、应交税费、长期应付款等经营活动以外的其他各项应付、暂收的款项。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其他应付款的项目和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发生其他各种应付、暂收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支付的其他各种应付、暂收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支付的其他应付款项。

• 担保赔偿准备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年末担保责任余额从成本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担保风险赔偿准备金。(不低于当年1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
   二、企业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担保代偿时,根据其收回的可能性分别借记“应收代位偿款”科目或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收到被担保人延期归还的代偿款本息和赔偿损失等时,分别情况处理:
(一)收到的款项等于原代偿款的,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代位偿款”科目、本科目。


(二)收到的款项大于原代偿款的,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原代偿的款项分别贷记本科目和“应收代位偿款”科目,实际收到的款项大于原代偿款的差额,贷记“追偿收入”科目。

• 担保赔偿准备金 (三)收到的款项小于原代偿款的,如果原代偿的款项全部确认为应收代位偿款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原确认的代偿款金额,贷记“应收代位偿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金余额不足的,应借记“担保赔偿支出”科目);
如果原代偿的款项已全部冲减了担保赔偿准备金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如果原代偿的款项部分确认为应收代位偿款,部分冲减了担保赔偿准备金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确认的应收代位偿款金额部分,贷记“应收代位偿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金余额不足的,应借记“担保赔偿支出”科目)或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提取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

• 2701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担保责任未解除时,为承担未到期责任而提取的准备,包括企业为担保期间在1年以内(含1年)的担保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担保责任提取的短期责任准备和为担保期间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担保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担保责任提取的长期责任准备。


二、按规定比例(按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本期未到期责任准备时,借记“提存未到期责任准本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会计期末,按重新计算确定的应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额低于已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

• 2801 长期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长期借款和企业债券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项,包括以分期付款方式购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发生的应付账款、应付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等。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长期应付款的种类和债权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支付的各种长期应付款。

• 2811 专项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取得的国家指定为资本性投入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如属于工程项目的资本性拨款等。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拨入资本性投资项目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收到资本性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将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拨款用于工程项目,借记“在建工程”、“公益性生物资产“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工程项目完工,形成固定资产或公益性生物资产的部分,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对未形成固定资产需要核销的部分,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等科目;
拨款结余需要返还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转销的专项应付款。

• 四、所有者权益类 • 4001 实收资本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企业的实收资本。

  股份有限公司应将本科目改为“4001 股本”。

  企业收到投资者超过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作为 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在“资本公积”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投资者进行明细核算。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实收资本或股本总额。

• 4002 资本公积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超出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的份额以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等。

二、本科目应当分别“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进行明细核算。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资本公积的余额。

  • 4101 盈余公积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

二、本科目应当分别“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外商投资)还应分别“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在合作期间归还投资者的投资,应在本科目设置“利润归还投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按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余额。

• 4102 一般风险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

二、企业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借记“利润分配——提取一般风险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用一般风险准备弥补亏损,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一般风险准备补亏”科目。

三、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按规定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余额。

•  担保扶持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执行国家政策性担保收到的不需偿还的担保扶持基金。

二、企业收到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担保扶持基金的性质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累计收到的担保扶持基金。

• 六、损益类科目 • 担保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承担担保风险而按委托担保合同、分担保合同规定向被担保人收取的款项,包括担保费和分担保费收入。企业为其他单位代收的款项,不得确认为本企业的担保费收入。


二、企业的担保费收入应当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予以确认:

(一)担保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二)与担保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三)与担保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担保费收入的金额应按委托担保合同规定的应向被担保人收取的金额确定。

• 担保收入 三、采取趸收方式向被担保人收取担保费的,应当一次性确认为担保费收入。


四、担保合同成立并开始承担担保责任前,企业收到的被担保人交纳的担保费,应确认为负债,作为预收担保费处理,在符合上述第二条规定的确认条件时,确认为担保费收入。


担保合同成立并开始承担担保责任后,被担保人提前清偿被担保的主债务而解除企业的担保责任,按担保合同规定向被担保人退还部分担保费的,企业应按实际退还的担保费金额冲减当期的担保费收入。

  资产负债表日以前承担的担保责任,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退还担保费,应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进行处理。

  五、企业与其他企业共同承担担保责任的联合担保业务,应在符合上述第二条规定的确认条件时,按担保合同确定的总担保费和承担担保责任的比例计算本企业应分得的担保费,确认为担保费收入。

• 担保收入 六、担保费收入的具体账务处理。

(一)按担保合同规定计算当期的担保费收入时,借记“应收担保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收到应交担保费,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贷记“应收担保费”科目。

  (二)采取趸收方式向被担保人收取担保费的,应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担保合同成立并开始承担担保责任前,企业收到的被担保人交纳的担保费,应当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收担保费”科目。     (四)担保合同成立并开始承担担保责任后,被担保人提前清偿被担保的主债务而解除企业的担保责任,按担保合同规定向被担保人退还部分担保费的,企业应按实际退还的担保费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 担保收入 七、本科目应按担保和分担保业务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八、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 手续费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进行各项业务收取的手续费收入。

  二、手续费收入应在相关服务完成时予以确认,按委托担保合同规定应取得的手续费的金额入账。

  三、企业发生各项手续费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担保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手续费收入的性质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 评审费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对被担保人的资信和担保资金使用项目进行调查、评审而按合同规定向被担保人收取的评审费收入。

二、发生的评审费收入应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并按委托担保合同规定应取得的价款入账。

  三、发生的各项评审费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担保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评审费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  追偿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代被担保人清偿款项后,按担保合同规定向被担保人收取的追偿所得超过已代偿款项和发生的相关费用的差额,包括收取的代偿资金占用费、违约金、受托处理抵质押资产的服务费、追债费等。

二、追偿收入应在收取追偿款时予以确认,按企业追偿时实际收取的价款大于原已代偿款项和发生的相关费用后的差额入账。

三、企业收到被担保人延期归还的代偿款本息和赔偿损失等款项大于原代偿款的,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按原已代偿的金额分别贷记“应收代偿款”、“担保赔偿准备”科目;
按原收取的担保保证金或分担保保证金,借记“存入担保保证金”或“存入分担保保证金”科目,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大于原代偿款项的差额,贷记本科目等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 其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担保业务收入以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如咨询服务收入、出租无形资产收入等。

二、企业取得的其他业务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其他业务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 担保赔偿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担保代偿后净损失的支出。

二、企业发生代偿后收到被担保人延期归还的代偿款本息和赔偿损失等款项小于原代偿款的,如果原代偿的款项全部确认为应收代偿款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原确认的代偿款金额,贷记“应收代位偿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担保赔偿准备金”科目(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不足的,应借记本科目);
如果原代偿的款项已全部冲减了担保赔偿准备金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担保赔偿准备金”科目;
如果原代偿的款项部分确认为应收代位偿款,部分冲减了担保赔偿准备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确认的应收代位偿款金额部分,贷记“应收代位偿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担保赔偿准备金”科目(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不足的,应借记本科目)或贷记“担保赔偿准备金”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担保赔偿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  分担保费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分出分担保业务向分担保单位支付的分担保费。

  二、发生分担保费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存出分担保保证金”或“应付分担保账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分担保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  手续费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担保业务及代理业务中发生的手续费。


二、发生手续费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手续费”、“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 6501 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一、本科目核算担保企业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长短期明细进行核算。计提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未到期担保责任准备金”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 营业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在业务经营及管理工作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二、发生各项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担保赔偿准备”、 “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交税金及附加”、“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 6011 利息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担保企业利息存款及委托贷款的收入。。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业务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 6411 利息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拆借资金所发生的利息支出。。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利息支出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 投资收益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

• 6301 营业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净收入,主要包括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罚没利得、政府补助利得、确实无法支付而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转作营业外收入的应付款项等。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营业外收入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发生的营业外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待处理财产损溢”、“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   6711 营业外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净支出,包括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罚款支出、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等。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支出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发生的营业外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现金”、“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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