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国土资源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不动产测绘服务单位采购公开招标采购公告4089

来源:自考 发布时间:2020-10-15 点击:

 招标编号:3 LZCGZ[2018]033 号 号

 :

 招标项目:

 乐至县国土资源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不动产测绘服务单位 采购

 招 标 文 件

 中国·四川(乐至)

  乐至县国土资源局

  共同编制 乐至县政府采购中心

  二 二 0 0 一八 年 十二月 月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邀请 ........................................................................................................... 4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 6 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 ................................................................................................. 20 第四章

 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证明材料 ................................................ 29 第五章

 招标项目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要求 ................................ 30 第六章

 评审办法 ......................................................................................................... 35 第七章

 政府采购合同(样例)

 ................................................................................. 43

 4

 第一章

 投标邀 请

 乐至县政府采购中心 受 乐至县国土资源局 委托,拟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不动产测绘服务单位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兹邀请符合本次招标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 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招标编号:LZCGZ[2018]033 号。

 2、招标项目:乐至县国土资源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不动产测绘服务单位采购。

 3、采购人:乐至县国土资源局。

 二、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及金额:财政性资金 220.00 元/户。

 三、招标项目简介: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本投标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www.ccgp-sichuan.gov.cn)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前具备下列条件:

 1.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法人/其他组织;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本项目特殊要求:投标人具有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丙级以上测绘资质,业务范围须含不动产测绘(地籍测绘、房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地理信息数据处理)。

 六、严禁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的要求,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资质要求、技术/服务要求、评分细则、合同内容主要条款、履约能力、其他商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七、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1.本项目招标文件免费获取(供应商自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免费下载)。

 2.投标人自 8 2018 年 年 2 12 月 月 6 6 日至 8 2018 年 年 2 12 月 月 2 12 日(上午 09: : 00- - 12:00 ,下午 2:30- -

 5 5: : 00 。法定节假日除外)在 乐至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2 2 楼大厅报名,供应商报名成功并登记备案后视为获取了招标文件,其投标资格不能转让。

 3. 获取招标文件时,经办人员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①单位介绍信原件(格式详见附件 1); ②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查验原件)。

 注:获取招标文件期限届满后,若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足 3 家,采购代理机构将顺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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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招标文件期限,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将不再另行书面通知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请各潜在供应商自行登录四川政府采购网查询、获取相关信息。

 八、投标文件递交

 1. 投标文件递交开始时间:8 2018 年 年 2 12 月 月 6 26 日 日 09:30 (北京时间)。

 2.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8 2018 年 年 2 12 月 月 6 26 日 日 10:00 (北京时间)。

 3.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乐至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二楼第一开标室。

 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送达递交地点。逾期送达、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密封和标注的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本次招标不接受邮寄的投标文件。

 九、开标 1 1 、开标时间:8 2018 年 年 2 12 月 月 6 26 日 日 10:00 (北京时间)。

 2 2 、开标地点:

 乐至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二楼第一开标室 。

 十、联系方式

 采购人 与采购代理机构共同编制招标文件。负责接受供应商对资格/资质要求、技术/服务要求、评分细则、合同内容主要条款、履约能力、其他商务要求等内容的咨询、询问和质疑。

 通讯地址:乐至县天池镇。

 邮编:641500。

 联系人:郝老师。

 联系电话:13882990137。

 采购代理机构

 与采购人共同编制招标文件。收取和退还保证金。接受潜在供应商报名,发出中标通知书。接受供应商对招标文件范本内容、保证金、开标和评审过程、中标结果的咨询、询问和质疑。

 通讯地址: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天池镇迎宾大道 143 号。

 邮编:641500。

 报名处:接受潜在供应商报名,发出中标通知书,联系电话 028—24054812。

 政府采购股:与采购人共同编制招标文件,接受供应商对招标文件范本内容的咨询、询问和质疑。联系人:阳老师,联系电话 028—23326635。

 拍卖和交易组织股:组织开标、评审工作、收取和退还保证金,接受供应商对保证金、开标和评审过程、中标结果的咨询、询问和质疑,联系电话 028—24054808。

 电子 邮箱:

 ggzyjyzx2014@163.com 2018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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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一、投标人须知附表 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1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金额:220.00 元/户(大写:贰佰贰拾元每户)。

 超过采购预算的投标为无效投标。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金额:220.00 元/户(大写:贰佰贰拾元每户)。

 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为无效投标。

 2 联合体投标 (实质性要求)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 3.10 低于成本价投标处理。

 4 价格扣除和失信企业扣分 (实质性要求)

 一、价格扣除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的服务给予 6%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或者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1.投标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本次采购项目需求决定是否在“其他投标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材料原件。

 二、失信企业扣分 1.对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直接从总分中扣除 5 分/次,且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直至总分扣完为止。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其他投标文件”中进行承诺或反映。

 5 投标保证金 (实质性要求)

 根据采购委托代理协议书约定,本次投标保证金由采购代理机构代收取和退还。

 一、投标保证金交纳 金额:100000.00 元(大写:壹拾万元整)。

 交款方式:以供应商单位账户转账(请填写为:LZCGZ[2018]033 号投标保证金)。

 收款单位名称:乐至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1.账号:951005010003109082

  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至县帅乡大道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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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账号:2312493229100007496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至县帅乡大道支行 交款截止时间:8 2018 年 年 2 12 月 月 4 14 日 日 7 17 时(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注意:供应商可以自主选择以上任意一家银行一次性交纳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否则作为无效处理。

 二、投标保证金退还:详见投标文件相关规定及附件 2。

 6 履约保证金 (实质性要求)

 根据采购委托代理协议书约定,本次履约保证金由采购代理机构代收取和退还。

 一、履约保证金交纳 金额:600000.00(陆拾万元整)。

 交款方式:以供应商单位账户转账(请填写为:LZCGZ[2018]033 号履约保证金)

 收款单位名称:乐至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账号:951005010003109082

  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至县帅乡大道支行 交款时间:中标通知书发放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

 二、履约保证金退还:详见投标文件相关规定及附件 3。

 7 供应商咨询 依据采购委托代理协议书约定,供应商咨询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供应商对招标文件范本内容的咨询,联系政府采购股。

 2.供应商对资格/资质要求、技术/服务要求、评分细则、合同内容主要条款、履约能力、其他商务要求等内容的咨询,联系采购人。

 3.供应商对保证金收退、开标和评审过程、中标结果的咨询,联系拍卖和交易组织股。

 4.供应商对报名、领取中标通知书的咨询,请联系报名处。

 8 供应商询问、质疑和投诉 联系方式详见招标文件第一章“十、联系方式”;相关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八、询问、质疑和投诉”。

 9 招标情况公告 所有供应商投标文件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情况、总得分和分项汇总得分情况、评标结果等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10 中标通知书领取 中标结果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后,请中标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和介绍信在 2 个工作日内到乐至县政府采购中心二楼大厅报名处领取中标通知书。联系电话:028-24054812。

 11 政府采购合同 签订、编号 1.中标供应商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中标供应商可以与采购人进行政府采购合同编号(2018-LZCGZ-033 号)。

 12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将政府采购合同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乐至县财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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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其他 1.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证明、证件、材料的复印件均须加盖供应商单位鲜章(供应商递交的投标文件时单独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主要主要负责人授权书或法定代表人/主要主要负责人声明函”、投标保证金交纳凭证是复印件的,其可以不加盖单位鲜章)。

 2.本招标文件中所称的“以上”、“以下”、“内”、“以内”、“以来”、“以后”,包括本数/本级;所称的“不足”,不包括本数。

 3.在采购过程中,供应商名称如有变更的,必须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

 二、总

 则 1. 适用范围

 1.1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招标采购项目。

 2. 有关定义

 2.1 “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招标的采购人是 乐至县国土资源局

  。

 2.2 “采购代理机构” 系指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依法办理招标事宜的采购机构。本次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是

  乐至县政府采购中心

 。

 2.3 “投标人”系指报名成功拟参加投标和向采购人提供相应服务的供应商。

 2.4 “法定代表人”系指在本次采购活动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上记载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系指在本次采购活动代表其他组织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营业执照副本上记载的负责人)。

 3. 合格的投标人 (实质性要求)

 合格的投标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本招标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2)在采购代理机构报名成功并登记备案; (3)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制度; 4. 投标费用 (实质性要求)

 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有关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 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 (实质性 要求)

 5.1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5.2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3 利害关系代理人处理。2 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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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代理人,否则, 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4 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5 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如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6 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评审委员会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三、招标文件 6 6 .招标文件的构成 招标文件是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同时也是评审的重要依据,具有准法律文件性质。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招标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招标投标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本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 (三)投标文件格式; (四)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证明材料; (五)招标项目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要求; (六)评审办法; (七)政府采购合同(样例)。

 7.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7.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依法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7.2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修改时,将通过采购代理机构 电子邮箱 ( ggzyjyzx2014@163.com )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以邮件形式通知已经获取了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采购代理机构不再以其他书面形式通知相关供应商,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不足 15 日的,顺延提交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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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请相关供应商及时自行查收电子邮件和登录四川政府采购网获取相关信息。

 7.3 投标人认为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3 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邮寄的申请材料),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决定是否采纳投标人的申请事项。

 8.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本次招标采购活动 中,采购人将不组织答疑会或现场考察。

 四、投标文件

 9. 投标文件的语言 (实质性要求)

 9.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投标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所提供的外文资料将可能被视为无效材料。(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9.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涉嫌虚假响应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10. 计量单位 ( 实质性要求)

 除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投标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1. 投标货币 (实质性要求)

 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

 12. 联合体投标 (实质性要求)

 本次采购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3. 知识产权 (如本次采购项目涉及有知识产权,则为实质性要求)

 13.1 投标人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投标人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13.2 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13.3 投标人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投标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投标人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13.4 如采用投标人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投标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14.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分包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分为“资格性投标文件”和“其他投标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供应商单独提交的“开标一览表”、“投标文件电子文档”(下称电子文档)

 为投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

 1 14.1 资格性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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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第四章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14.2 其他投标文件

 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以下方面的相关材料:

 14.2.1 报价部分。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的“开标一览表”。

 本次招标报价要求:

 (1)投标人的报价是完成服务项目的验收价格,即为履行合同的固定价格。服务、技术、培训、税金和保险等费用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费用均应包含在报价中。

 (实质性要求)

 (2)投标人每种服务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或可调整的报价将不予接受,并按无效投标处理。

 (实质性要求)

 (3)在本次投标之前一周年内,投标人本次投标中对同一服务类型相同规格、标准的服务报价与其在中国境内任何地方的最低报价比例不得高于 15%。

 (实质性要求)

 14.2.2 服务部分。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做出的服务应答,主要是针对招标项目的服务要求做出的实质性响应和满足。投标人的服务应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服务的范围;

 (2)详细的服务内容; (3)日常服务作业细则及执行标准; (4)服务工作考核标准; (5)服务人员的配置及物资配置; (6)服务应答表; (7)服务其他问题及要求; (8)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14.2.3 商务部分。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有关文件及优惠承诺。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函; (2)投标人承诺给予采购人的各种优惠条件(优惠条件事项不能包括采购项目本身所包括涉及的采购事项。投标人不能以“赠送、赠予”等任何名义提供服务以规避招标文件的约束。否则, 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即使中标也将取消中标资格); (3)证明投标人业绩和荣誉的有关材料复印件; (4)商务应答表; (5)其他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4 14.2.4 售后服务。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中售后服务要求作出的积极响应和承诺。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人设立的售后服务机构网点清单、服务电话和服务工作人员名单; (2)说明投标服务内容与范围等,投标人的服务承诺和保障措施; (3)更多针对本项目的售后服务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 (4)其他有利于用户的服务承诺。

 145 .2.5 其他部分。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作出的其他应答和承诺。

 15 .投标文件格式

 15.1 投标人应执行本招标文件第三章的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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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2 对于招标文件没有格式要求的投标文件由投标人自行编写。

 16. 投标保证金 (实质性要求)

 16.1 投标人投标时,必须以人民币提交招标文件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投标人与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单位名称必须一致,否则, 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16.2 投标保证金交款方式:详见投标人须知附表。

 16.3 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书》(格式详见附件 2)、采购合同、履约保证金交纳凭证(复印件加盖供应商鲜章)后 5 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注:①因投标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或者投标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协商可以延迟退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时限之内)。

 16.4 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

 16.5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16.5.1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撤回投标的; 16.5.2 在采购人确定中标供应商以前放弃中标候选资格的; 16.5.3 中标后放弃中标、不领取或者不接收中标通知书的; 16.5.4 由于中标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16.5.5 由于中标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16.5.6 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的; 16.5.7 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17. 投标有效期 (实质性要求)

 17.1 本项目投标有效期为 0 90 天( ( 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必须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可以长于 90 天,但不得短于 90 天,否则, 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17.2 因不可抗力事件,采购人可于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但由此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采购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能修改投标文件。

 17.3 因采购人采购需求作出必要调整,采购人可于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但由此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采购人应当予以赔偿或者合理补偿。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能修改投标文件。

 18. 投标文件的印制和签署

 1 18.1 投标人需准备以下投标材料:

 (1 1 )“资格性投标文件”正本 1 1 份、副本 2 2 份

 ;

 (2 2 )“其他投标文件”正本 1 1 份、副本 6 6 份;

 (3 3 )“开标一览表”原件 2 2 份(

 一式二份),1 1 份原件装订于“其他投标文件”正本中,1 1 份原件 用于开标唱标单独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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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电子文档”1 1 份,采用光盘或 U U 盘制作(电子文档仅作为采购代理机构的存档资料,不作为评审依据)。

 18.2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在其封面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18.3 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的封面上注明投标人名称、招标编号、招标项目名称。

 18.4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在规定签章处签字或盖章。投标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投标文件为准。

 18.5 投标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个人印鉴。

 18.6 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取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实质性要求)。

 18.7 投标文件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和内容应完整。

 18.8 投标文件统一用 A4 幅面纸印制,逐页编码。

 19.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注

 19.1 投标文件 可以单独密封包装,也可以将所有投标文件封装在一个密封袋内。但“电子文档”“开标一览表”须分别单独封装于两个密封袋内。

 19.2 所有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招标编号、招标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其中“ 电子文档”“开标一览表”的两个密封袋最外层还应清楚地标明“电子文档”或“开标一览表”字样。

 19.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注: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投标文件 、电子文档和开标一览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投标人修改完善后接收。

 20. 投标文件的递交

 20.1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密封后送达开标地点。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接收。

 20.2 递交投标文件时,报名供应商名称和招标文件的文号应当与投标供应商名称和招标文件的文号一致。但是,投标文件实质内容及报名供应商名称和招标文件的文号一致,只是封面文字错误的,可以在评审过程中当面予以澄清,以有效的澄清材料作为认定投标文件是否有效的依据。

 20.3 授权代表递交投标文件的, ,须同时递交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授权书”原件或复印件。(注:递交投标文件的授权代表应当与投标文件中的授权代表一致,因特殊原因不一致的,须递交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另行授权书原件,另行授权书作为投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递交投标文件的, ,须同时递交“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声明函”原件或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0.4 本次招标不接收邮寄的投标文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后,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注:

 供应商递交投标文件时,还必须同时递交“电子文档”“开标一览表”; 供应商未按照本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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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执行的,或者 递交的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授权书或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声明函 未按要求签字、盖章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其、 投标文件、” “开标一览表”“电子文档” 。

 21.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1.1 投标人在递交了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21.2 投标人的修改书或撤回通知书,应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盖单位印章。修改书应按投标须知第 19 条规定进行密封和标注,并在密封袋上标注“修改”字样。

 21.3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递交的全部资料做任何修改,撤回投标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五、开标和中标

 22. 开标

 22.1 开标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开标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投标人不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22.2 开标时,可能根据具体情况邀请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对开标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22.3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其自己递交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将投标人单独递交的“开标一览表”当众拆封,并由唱标人员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进行宣读。

 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确认投标文件情况,仅限于确认其自己递交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不代表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当场反映开标主持人或者现场监督人员,要求开标现场记录人员予以记录,并在评审时予以认定处理,但不得干扰、阻挠开标工作的正常进行。

 22.4 开标时,“开标一览表”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2.5 投标文件中相关内容与“开标一览表”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2.6 所有投标唱标完毕,如投标人代表对宣读的“开标一览表”上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在获得开标会主持人同意后当场提出。如确实属于唱标人员宣读错了的,经现场监督人员核实后,当场予以更正。

 23. 开标程序

 开标会主持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宣布开标,按照规定要求主持开标会。开标将按以下程序进行:

 (1)宣布开标会开始。当众宣布参加开标会主持人、唱标人、会议记录人以及根据情况邀请的现场监督人等工作人员,根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签收投标文件、单独密封的“开标一览表”宣布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名单。

 (2)根据监督人员对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的密封复核结果,当众宣布投标文件、开标一览的密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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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开标唱标。主持人宣布开标后,由现场工作人员按任意顺序对投标人的“开标一览表”当众进行拆封,由唱标人员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或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或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审时不予承认。同时,做好开标记录。唱标人员在唱标过程中,如遇有字迹不清楚或有明显错误的,应即刻报告主持人,经现场核实后,主持人立即请投标人代表现场进行澄清或确认。唱标完毕后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需现场对开标记录进行签字确认,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对唱标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当场提出,并要求会议记录人在开标记录中予以记录,或者另行提供书面异议资料,不签字又不提出异议的,视同认可唱标内容和结果,且不得干扰、阻挠开(唱)标、评审工作。

 (4)宣布开标会结束。主持人宣布开标会结束。所有投标人代表应立即退场(招标文件要求有演示、介绍等的除外)。同时所有投标人应保持通讯设备的畅通,以方便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必要澄清、说明和纠正。评审结果投标人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查询。

 24. 资格审查 24.1开标结束后评审工作前,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24.2资格审查结束后,应当出具资格审查报告,并按照投标文件的规定确定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名单。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25. 开评审过程存档

 开标和评审过程进行全过程电子监控,并将电子监控资料存储介质留存归档。

 26. 评审情况、中标结果公告

 26.1 所有供应商评审情况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予以公告。中标公告期限为 1 个工作日。

 26.2 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服务要求等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予以公告。

 27. 中标通知书

 27.1 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投标人中标后,投标人在采购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和介绍信到乐至县政府采购中心 2楼大厅报名处领取中标通知书(联系电话:028-24054812)。

 27.2 中标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7.3 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7.4 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本应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将宣布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中标供应商也应当缴回),依法重新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签订及履行合同和验收

 28. 签订合同

 28.1 中标供应商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中标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中标,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8.2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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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8.3 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中标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8.4 中标供应商在合同签订之后 5 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合同(一式四份)送乐至县政府采购中心进行合同编号或者由采购人与供应商进行本项目合同编号。

 29. 合同分包 (实质性要求)

 29.1 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中标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中标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29.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中标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9.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给大型、中型企业。

  29.4 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不得分包给其他非监狱企业或者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30. 合同转包 (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中标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中标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中标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1. 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2. 履约保证金 (实质性要求)

 32.1 中标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招标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2.2 如果中标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中标。

 33. 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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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5. 履行合同

 35.1 中标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5.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6. 验收

 36.1 采购人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 号)的要求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

 36.2 验收结果合格的,中标供应商凭《履约保证金退还申请书》(格式详见附件 3)、《乐至县政府采购验收报告》(格式详见附件 4)到乐至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拍卖和交易组织股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后无息退还;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告乐至县财政局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7. 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本项目采购资金采取直接支付/授权支付(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付款方式”)。

 七、投标纪律要 求

 38. 投标人不得具有的情形

 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投标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 (3)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评审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招标过程中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谈判; (6)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0)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投标人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中标资格或者认定中标无效。

 39. 投标人不得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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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八、询问、质疑和投诉

 40、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应当遵循《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 94 号令)、《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财政厅的相关规定。供应商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承担使用虚假材料或者恶意、串通等方式提出质疑和投诉的法律责任。

 41 、依据 委托 采购代理 协议约定 ,供应商 提出的 询问 和 质疑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41.1 供应商对资格/资质要求、技术/服务要求、评分细则、合同内容主要条款、履约能力、其他商务要求、未按评审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的询问或者质疑,向采购人提出,由采购人答复。

 41.2 供应商对招标文件范本内容、开标和评审过程、中标结果的询问或者质疑,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由采购代理机构答复。

 41.3 供应商对采购过程的询问或者质疑,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

 41.4 供应商询问或者质疑不能一文同时询问或者质疑两个单位,即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清楚询问和质疑对象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前须向采购代理机构咨询向谁提出。否则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受理。

 42、 、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42.1 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42.2 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42.3 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2.4 事实依据; 42.5 必要的法律依据; 42.6 提出质疑的日期。

 注意:①供应商递交质疑书时须同时递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递交质疑书的,不提供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②供应商提出质疑时,质疑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注:供应商委托授权代表提出质疑时,质疑书可由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但必须提供授权书,授权书须载明授权代表的姓名、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授权书还须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43 、投诉的提出和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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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由乐至县财政局受理,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联系电话(办公室电话):18190292719 地址: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天池镇松林街 2 号 邮编:641500 注意: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2. 供应商递交的质疑书、授权书内容不全的,或者质疑书、授权书未按要求签字或者盖章、加盖公章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供应商不予受理的理由; ; 3. 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须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4.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本次采购活动中不接受供应商电子邮件或者邮寄(快递)的询 问和质疑书。

 九、其他

 44.本招标文件中所称的“以上”、“以下”、“内”、“以内”,包括本数/本级;所称的“不足”,不包括本数。

 45.本招标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和第七章中“1.总则、2.评审方法、3.评审程序”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招标文件不再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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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

 一、本章所制投标文件格式要求:

 1.投标文件中“投标函”“承诺函”“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授权书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 “残疾人福利单位声明函”“投标人诚信情况承诺书”的格式为实质性要求, 投标人 必须按照格式要求填写、签字或盖章 。

 否则, 评审委员会将其投标文件 作 为 无效 处理。

 。

 2.其他投标文件格式一律不具有强制性,但是,投标人投标文件相关资料和本章所制格式不一致的,评审委员会将在评分时以投标文件不规范予以扣分处理。

 二、本章所制投标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投标人根据自身投标情况作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

 三、本章所制投标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采购项目无关,在不改变投标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情况下,投标人可以不予填写,但应当注明。

  一、投

 标

 函

 乐至县政府采购中心:

 我方全面研究了“XXXX”项目(招标编号:XX)招标文件,决定参加本项目投标。

 一、我方自愿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服务,投标价为 XXX.00 元/户(大写:XXX)。

 二、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三、我方同意本招标文件依据《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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