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设施农业用地范围与规模控制细化表

来源:成考 发布时间:2020-10-26 点击:

 附件 1 设施农业用地范围与规模控制细化表 设施农业用地 分类 类型 内容 规模控制 生产 设施用地 种植 1.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含工厂化作物栽培、育苗)

 根据生产和投资规模合理确 定。

 2.食用菌生产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 PC 板连栋大棚、温室 3.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棚间道路等设施用地 4.直接用于作物种植的灌排设施、增压泵站、防汛抗旱调水池等设施用地 5.直接用于作物种植的配电设施 养殖 1.直接用于畜禽和水产养殖的畜禽圈舍、养殖池、有机物处置、育种育苗设施、绿化隔离带、进排水渠道 2.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区内通道等设施用地 3.饲料存贮和配制 4.直接用于畜禽和水产养殖的抽水房、配电房 辅助 设施用地 种植 1.直接服务于生产的看护房、管理用房 种植生产设施用 地 规 模 ×10%,且≤15 亩 2.检验检疫监测设施用地 3.疫病虫害防控设施用地 4.农机具存放、维修、零配件仓储 5.有机肥处理、农用物资和自用种植原材料堆放等场所 6.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炒制、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储藏、组织培养等设施用地 7.直接服务于生产的冷库 养殖 1.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病死动物、粪污等废弃物处置 养殖生产设施用 地 规 模 ×10%,且≤20 亩 2.检验检疫设施用地 3.疫病防治设施用地 4.洗消转用设施用地 5.管理用房 6.水产养殖用水和尾水处理等设施用地 7.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抽水房、配电房 注:利用非耕地建设种植类或养殖类辅助设施,以及规模化生猪养殖的,其用地规模可适当扩大,但最高不得超过 25 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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