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常委会工作规则

来源:成考 发布时间:2020-09-24 点击:

  党委常委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委常委会工作机制,不断增强执政本领和提高党委常委会议事决策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若干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委常委会由党委全体会议(简称党委全会)选举产生,由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组成。

 党委常委班子的配备由上级党委决定。党委换届时,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由党委全会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三条 党委常委会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三严三实”要求,切实做到忠诚干净担当,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各级人民,让人民共享幸福生活。

 (三)坚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集中精力议大事、抓大事,最广泛地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高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的能力和定力。

 (四)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大力实施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增强领导集体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六)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尊重客观规律,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切实提高议事决策质量和水平。

 (七)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扎实推进以政治建设为统领的党的建设,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明党的纪律,强化党内监督,全面净化党内政治生态,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深入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不断开创新局面。

 第二章 主要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党委常委会在党委全会闭会期间行使党委职权,主持经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召集党委全会,向党委全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对拟提交全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二)贯彻实施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党委全会决议、决定,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三)审议以党委名义上报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以党委名义下发的党内规范性文件,讨论和决定下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对全各级经济社会发展和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政法工作等方面经常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五)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任免干部,必要时对重要干部的任免可以征求党委委员意见;教育、管理和监督干部;研究决定党员干部纪律处分有关事项。

 (六)听取各级纪委、各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汇报,支持和保证各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

 (七)讨论召开各级党代表大会、各级党代表会议有关事项,讨论和决定召开党委全会以及其他重要会议有关事项。

 (八)研究讨论本各级行政区划调整以及有关党政群机构设立、变更和撤销有关事项。

 (九)听取党委常委通报情况和有关专项工作。

 (十)对应当由党委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第五条 党委常委会必须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应当定期研究党建工作,每年至少向上级党委和党委全会专题报告1次党建工作情况,至少2次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并及时将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向上级党委报告,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六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组织党委常委会活动,协调党委常委的工作,对党委工作负主要责任。

 担任各级长的党委副书记主持各级政府全面工作,组织各级政府活动。不担任各级政府职务的党委副书记主要协助党委书记抓党的建设工作,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协调和负责其他方面工作。

 党委常委会其他成员根据分工负责有关工作,履行分管领域从严治党责任。党委常委每年向党委书面述职一次,就坚持“四个意识”、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推进本职工作、廉洁自律情况作出报告。

 第三章 议事和决策

 第一节 党委常委会会议

 第七条 党委常委会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应当由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个人应当充分发表意见。

 党委常委应当根据分工和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党委书记在议事决策时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的意见,自觉接受其他党委常委监督,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班子之上,不得搞独断专行。

 其他党委常委应当支持党委书记开展工作,自觉接受党委书记对其工作的督促检查。

 第九条 党委常委会集体应当通过召开会议的方式进行议事决策。党委常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时间相对固定,如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会议时间由党委书记确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党委常委扩大会议,但不得代替党委全会、党委常委会会议作出决策。

 党委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遇到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党委常委会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其他党委常委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常委会报告或边处置边报告。

 第十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委常委提出建议。各级人大常委会、各级政府、各级政协提请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其(党委)提请,报党委书记同意。各级纪委、党委各部委以及各级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等、各人民团体和其他有关单位(党委)提请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党委常委把关,对确有必要提交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提出书面建议。

 建立党委常委会会议议题库,由党委办秘书科负责议题的收集,并按照要求对相关材料、提请程序等进行初步审核,符合要求的进行汇总,提出具体安排建议,按照程序报党委办主任审核,最后由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会议议题应当适量安排,重要、紧急议题优先安排,重大议题可以安排专题讨论。会议议题确定后,一般不再变动,对确有必要提交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的临时性议题,由党委书记决定并及时安排会议研究。

 第十一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的出席人员为党委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党委常委。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各级政协主席列席会议。

 出席人员和固定列席人员一般不得请假,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列)席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缺席会议,并安排其他负责日常工作的负责同志或其他负责同志参会。

 第十二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的其他列席和听会人员,根据各项议题的需要,由党委办主任提出,报会议召集人确定。列席人员要从严控制,坚决防止和杜绝陪会现象。

 第十三条 党委应当有计划地邀请部分各级党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党委常委会会议。邀请的党代表人员范围,应当根据会议议题和实际需要,由党委办公室会同党委组织部协商提出建议,报会议召集人确定。

 第十四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当在会议召开前1天通知到党委常委和固定列席人员,议题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

 第十五条 党委办公室应当严格把好议题材料关。汇报材料由汇报单位负责撰写,要求主题明确、重点突出、言之有物、简明扼要,字数一般不超过2000字,并经分管各级领导签字同意后,由党委办秘书科汇总报党委办主任审核、党委书记审定。汇报材料由汇报单位按照统一要求和格式印制,于会前2天报送党委办公室。属于涉密资料、案件查办、干部人事安排等方面不宜提前送达的,按有关保密规定管理、印发、收回。

 第十六条 提请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的事项,有关单位应作充分调查研究,进行科学分析论证;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事项,应当广泛征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对关系长远、专业性及技术性较强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要事项,上会前要认真组织专家论证,进行技术咨询和决策评估;对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民生问题,应当实行公示、听证等,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再提交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

 对提请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会前应当注重通过国家机关、政协组织、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基层单位等渠道,广泛协商、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

 对重要干部任免事项,事前应当充分酝酿、听取各位党委常委意见,并提交书记专题会议酝酿,然后再提请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

 提请研究事项需各级政府事先研究而未研究同意的,不得提请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提请研究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提请单位应当在会前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如沟通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请分管各级领导进行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请单位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并附上其他单位意见一并供决策参考。讨论下级有关重要问题,一般应当事前征求下级意见。

 提请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党委党内规范性文件,须与相关部门进行充分协商沟通,审议前应当按规定程序报送党委办进行前置审核。

 第十七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以上党委常委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人事任免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常委到会。党委常委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十八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事项时,一般先由相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作简要汇报,再由分管各级领导作说明,然后各位党委常委发表意见,最后由会议召集人总结形成党委常委会意见。

 第十九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民主表决实行党委书记末位表态制度,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以赞成人(票)数超过应到会党委常委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常委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釆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讨论干部任免事项时,应当逐个表决,每位党委常委都要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紧急事项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表决。

 第二十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的有关事项,如涉及到党委常委或列席会议人员需要回避的,有关与会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讨论案件查办、干部任免事项涉及党委常委或者列席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分别由各级纪委、党委组织部事先告知党委办公室通知该党委常委或者列席人员回避。

 第二十一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记录工作由党委办秘书科负责,实行专人记录,记录人员要对会议议题、出席人员、列席人员、发言、表决等情况作如实记录。讨论干部任免事项时,应当实行双记录制度,由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专门工作人员分别负责记录。党委常委缺席该次会议讨论干部任免事项的,会后由党委组织部将会议议决情况及时向其通报。

 第二十二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决定事项应当及时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党委办秘书科负责拟稿,并按照程序报批,由会议召集人签发或者授权党委办主任签发。

 第二十三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的宣传报道要坚持适度原则,对需要公开报道的议题,经会议召集人同意,可以邀请各级内主要新闻媒体和部分驻衡媒体进行报道,报道稿件由党委办公室按照程序报审。

 第二节 书记专题会议

 第二十四条 书记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副书记和其他有关党委常委等参加。涉及干部任免事项、巡察工作、重大案件等方面的议题,参会人员为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各级纪委书记、党委组织部部长,其他参会人员由党委书记根据需要确定;涉及其他方面的议题,参会人员由党委书记根据会议议题内容确定。

 第二十五条 书记专题会议坚持以沟通情况、酝酿协商为主,不得代替党委常委会会议作出决策。

 第二十六条 书记专题会议议事的主要范围:

 (一)研究酝酿拟提交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

 (二)研究酝酿需要提交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干部推荐、提名、任免和奖惩。

 (三)听取各级纪委对重大敏感案件处理意见的汇报。

 (四)听取巡察工作情况汇报。

 (五)听取党建工作重大问题专题汇报。

 (六)对党委常委会会议决定重要事项的组织实施进行协调沟通。

 (七)交流日常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商议和统筹安排一个阶段内的重点工作和重要活动。

 (八)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常委会会议的,可以召开书记专题会议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常委会报告情况。

 (九)听取其他专项工作汇报。

 第二十七条 书记专题会议有关材料由相关部门准备和提供。书记专题会议记录由党委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涉及干部任免事项、巡察工作、重大案件的,采用双记录制度,除党委办公室明确专人记录外,相关部门也应当明确1名工作人员负责记录并做好相关后续工作。

 第二十八条 书记专题会议酝酿讨论的事项,一般不制发会议纪要,确需制发的,由负责记录的同志起草,按程序报党委书记审签。

 第三节 党委常委议事协调会议

 第二十九条 党委常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其职责范围内主持召开议事协调会议,研究解决有关问题,但不得超越权限作出决策。党委常委议事协调会议,由参加会议的党委常委协商后确定时间、议题、参会人员并召集。

 第三十条党委常委议事协调会议议事的主要范围:

 (一)党委常委会会议议定由党委常委负责的具体事项,党委常委召开会议就有关工作进行协调。

 (二)党委主要领导交办或者委托党委常委召开会议就有关工作进行协调。

 (三)属于党委常委职责范围内的有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党委常委议事协调会议有关材料由相关部门准备和提供。会议应当由相关部门组织专人负责记录,会议议定事项应当及时编发会议纪要。会议议定事项的督促落实由会议明确的事项牵头部门负责,并及时将督办落实情况报相关党委常委。

 第四章 决策实施和督促落实

 第三十二条 党委常委会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落地。

 第三十三条 党委常委会作出的决策,党委常委要带头贯彻执行,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重要进展情况、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党委常委会和党委书记报告。承办部门应当按照党委常委会会议决定和时限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并及时向党委作出书面汇报

 第三十四条 党委常委会作出的决策在执行或者推进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谁决策、谁调整的原则通过召开党委常委会会议决定。

 第三十五条 健全完善党委常委会会议议定事项督办机制,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对党委常委会会议议定事项进行督促落实,并及时将督办情况汇总报党委书记。建立党委常委会会议议定事项落实责任制,将党委常委会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纳入绩效考核重要内容。

 第五章 纪律要求

 第三十六条 党委常委会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进行决策,不得决定须经各级党代表大会、各级党代表会议或者党委全会决策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对党委常委会会议形成的决定和决议,所有党委常委、相关责任领导、责任部门要高度重视,坚决执行,不折不扣抓好落实,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报告,但不得公开发表同集体决定相反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集体决定。

 第三十八条 党委常委应当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带头自觉服从、带头贯彻执行党委常委会决定和决议,主动担当责任,督促相关部门和抓好贯彻落实,并及时报告贯彻落实情况。对落实不力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领导和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三十九条 党委常委要带头开展调查研究,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切实解决实际问题。深入基层调研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第四十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与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严禁携带可能造成泄密的电子设备进入会场,未经允许,不得将涉密文件或者要求收回的材料带出会场。会议研究事项除经组织同意可以在党内传达或者对外公布外,其他内容不得向外传播或者泄露,对违反保密纪律要求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 监督工作

 第四十一条 党委书记要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落实对党委常委的组织监督。党委常委之间要互相监督。

 第四十二条 党委常委会必须自觉接受上级党委领导和工作监督,接受市纪委和各级纪委监督,接受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接受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

 第四十三条 党委常委会要加强内部经常性沟通,健全党委书记与常委会其他委员、常委会委员之间谈心交流和沟通协调制度。建立健全与各级人大常委会、各级政府、各级政协等沟通协调机制,及时通报重要情况,加强统筹协调。

 第四十四条 党委常委会应当定期对下一级党委及其成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建立健全奖惩机制。考核具体工作由党委组织部牵头,各级纪委、党委有关部门参与。坚持和完善巡察制度,认真落实诫勉谈话和函询等制度。

 第四十五条 坚持和健全党委常委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1次,根据需要也可增加次数。要保证民主生活会质量,会前应当确定会议主题和议程,向上级党委请示,邀请派人莅会指导。扎实做好准备工作,广泛征求党员、干部、群众、下级党组织、各民主党派和党外人士意见,会上应当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会后应当如实向上级党委报告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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