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41001200638李永娜:论会计法律责任

来源:成考 发布时间:2020-09-14 点击: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会计学专业毕业论文

 会计专业毕业论文

 论会计法律责任

 姓

 名:

 李

 永

 娜

 学

 校:

  宝 丰 分 校

 学

 校:

  宝 丰 分 校

 学

 号:

  1241001200638

 学

 号:

  1241001200638

 指导教师:

 吕

 忆

 兰

 指导教师:

 吕

 忆

 兰

 定稿日期:

  2014.02

  定稿日期:

  2014.02

  内容提要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的规范体系。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也就是对违法者的制裁。规定法律责任的目的在于保障法律的遵守与执行,强制当事人的行为与法律所要求的标准统一起来,符合已经确立的秩序。而《会计法》颁布和修订后,为会计在整个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广泛而重要的作用奠定了法律基础。本文以《会计法》为基准,从客观的角度,探讨了当今社会会计从业人员法律责任的起因和表现,具体分析了会计法律责任的承担,以及如何有规避会计法律责任的建议,从而明确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会计法

 会计

 法律责任

 承担

 规避

  目

 录 一、会计法的立法目地………………………………………………………………(3) 二、会计法律责任的概述……………………………………………………………(3) 三、会计法律责任的起因及具体表现………………………………………………(3) (一)会计法律责任的起因…………………………………………………………(3) (二)会计法律责任的表现…………………………………………………………(3) 四、明确各企、事业单位相关负责人的责任………………………………………(4) (一)单位负责人的会计法律责任…………………………………………………(4) (二)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会计法律责任…………………………………………(4) 五、会计法律责任的承担……………………………………………………………(5) (一)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的法律责任………………………………………………(5) (二)伪造、变造或者编制虚假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5) 六、会计法律责任的规避……………………………………………………………(6) (一)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6) (二) 督促会计人员建立诚信自律的态度…………………………………………(6) (三) 广泛普及会计人员对法律知识的认知学习…………………………………(6) (四) 加大会计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的宣传力度…………………………………(6) 参考文献……………………………………………………………………………(7)

  论会计法律责任

 一、 会计法的立法目的 会计是随着生产的发展,逐渐从生产职能中分离出来的一种管理职能,其本质是对一定单位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并通过所提供的会计资料作出预测,参与决策,实行监督,旨在提高经济效益的一种管理活动。

 会计法是调整经济关系中各种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对会计法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会计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地方性法规、会计规章等。狭义的会计法仅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通过一定立法程序发布施行的会计法律。我国新《会计法》由 1999 年 10 月发布,2000 年 7 月开始执行,其中第一条明确,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制定本法。

 二、会计法律责任的概述 会计法律责任是指违反会计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它是会计行为主体必须严守的底线,是法制与道德规范内在联系性的统一体。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会计法律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会计法律责任是指单位或个人在生成和提供会计信息过程中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会计法律法规”不仅包括《会计法》及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中的会计行为规范,而且还包括其他有关会计法律规范中规定的责任。

 狭义的会计法律责任仅指《会计法》所规定的法律责任形式:在账簿设置、凭证编制、账目登记、会计政策选择、会计资料保管、会计人员任用、内部控制制度运作等会计工作基础环节上存在的不规范行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授意、指示、强令他人从事上述行为。

 三、 会计法律责任的起因及具体表现 (一)会计法律责任的起因 当会计主体管理当局出现经营失败,存在会计差错、舞弊和违法行为,并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时,就会导致会计法律责任的产生。会计责任导致会计法律责任。

 会计主体管理当局提供的会计信息虚假,其原因主要有:

 1、制度原因,即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脱离经济活动的现实,对现实发生的特殊经济行为约束失效而造成的。如对单位人员出差费用、特殊奖励等,会计制度给予了更多的运用会计估计的权利及会计政策的选择权,这些权利的运用会因会计人员的专业判断能力的不同而形成不同的结果。

 2、过失原因,因会计人员没有完全执行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而提供错误的会计信息。按照会计信息的重要程度和造成的后果,过失可分为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

 3、欺诈原因,即会计主体管理部门因不良动机故意不遵守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而提供虚假会计信息。

 4、人们的自律意识不强,权利与金钱的诱惑,使人们为谋取私利铤而走险,为了个人的经济利益而视法律法规与不顾,最终导致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后果。

 (二)会计法律责任具体表现 会计法规定了单位领导人、会计人员违反会计法应负的法律责任,提供虚假核算资料应负的

  法律责任和会计人员受理不合法、不真实的原始凭证应负的法律责任。

 目前,一些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迫于种种“压力”,不依法履行会计职责的情况和一些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会计职责遭受打击报复的情况非常普遍,相当多一部分人只是敢怒而不敢言,最后不得不做出违反会计法律及会计道德所不允许的行为,对此,我国法制建设部门就其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职责及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做出如下明确的规定。

 具体表现有以下几方面:

 1、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2、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3、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或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4、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

 我曾经读到过这样一个案例:张明是从事多年会计的老会计师,近年来受聘于某股份有限公司,任财务部主管。2006 年 5 月,公司获得了一项二级专利,预计该专利可在未来的两年里为公司带来可观的利润。于此同时,公司由营运资金短缺而面临财务困难,公司甚至很有可能无力偿还一张即将到期的汇票。临近年底,公司经理几次找到张明,要求把几张应付的账单藏起来,暂时不要入账,张明不同意,因为这些账单显然应当计入当年的负债和费用。但经理一再要求坚持把这些账单必须拖到下一年在入账,并以“如果不按要求,就撤职”威胁张明,在经理一次次的威逼利诱下,张明最终妥协,顺从了经理的要求。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就能发现经理的要求违反了《会计法》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以及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规定。

 四、明确各企、事业单位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一)

 单位负责人的会计法律责任 一部分人认为,会计工作专业性很强,每天都要记账、算账、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不熟悉,难以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应当由分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或者会计机构的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者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只负领导责任。

  另一部分人认为,一些单位作假账,设账外账,不是会计人员的个人行为。会计人员只是本单位的普通员工,作假帐,设账外账,通常是单位负责人的授意和指使或者强令,不得已而为之的表现(但除个别情况外,如会计人员自己贪污、挪用公款作假帐)在此情况下,应该把单位负责人与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的责任区分开,应当加重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因为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最高负责人和领导者,应当监督和管理本单位的会计工作。所以应该由单位负责人负责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的责任。

 (二)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会计法律责任 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是法律赋予会计人员的职权,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但是,由于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处于各种不同经济利益关系的焦点,常因为履行职责不能满足某些单位或个人的不合理要求而遭单位负责人的不满。很多会计人员因此受到领导的恶意刁难,即影响会计工作正常运行,甚至对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所以《会计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长期的实践证明,把保证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责任仅仅压在会计人员的肩上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作假问题。只有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才能促使单位负责人重视会计工作,加强监管,采取有效防制措施,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杜绝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作假账的事件发生。

 五、 会计法律责任的承担 (一) 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的法律责任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私设会计账簿;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薄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而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等等。凡有上述行为之一的,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法律责任主要包括:

 1.责令限期改正。即违法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决定的要求,停止违法行为,纠正错误。

 2.罚款。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上述所列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可以对单位并处 3 千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2 千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给予行政处分。即对上述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即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虽没有对上述所列行为单独明确规定为犯罪,但是根据会计法的相关规定,行为人一旦从事了上述行为,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分别定罪量刑。

 (二) 伪造、变造或者编制虚假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编制虚假会计资料,主要是指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以虚假的经济业务或者资金往来为前提,编造虚假会计凭证的行为;变造会计凭证表现为采取徐改、挖补以及其他方法改变会计凭证真实内容的行为;伪造会计账簿表现为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伪造或者变造的会计凭证填制会计账簿,或者不按要求登记账簿,或者对内对外采用不同的确认标准、计量方法等手段编造虚假的会计账簿等行为;变造会计账簿表现为采取涂改、挖补或者其他手段改变会计账薄真实内容的行为;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表现为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虚假的会计账簿记录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凭空捏造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对财务会计报告擅自进行没有依据的修改等行为。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违法行为,应当承担下列刑事和行政责任。

 1.刑事责任。我国《刑法》未将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作为单独犯罪加以规定,而只是在其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后,作为犯罪情节、手段,分别以偷税罪、公司提供虚假会计报告罪、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及其他犯罪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1)偷税罪。根据刑法第 201 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

  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公司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根据刑法第 161 条的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3)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根据刑法第 229 条的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行政责任。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会计法》的规定承担相应行政责任,如通报、罚款、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对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可以对单位并处 5 千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 千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会计法律责任的规避 (一)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在我国许多企业单位中,大股东控制或由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现象较为普遍,造成经营者与所有者的权利极度不平衡,使得经营者往往为了夸大其经营业绩或是向投资者隐瞒其真实经营情况,不惜授意、强令、指使会计人员从事会计违法行为,提供和报送虚假的会计资料。针对这种情况,各单位应当首先健全自身的内部治理结构,如公司中应当建立健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相互之间制衡约束,才能从根本上杜绝会计违法行为的发生。其次,在追究各种主体的法律责任时,应当按各主体职责进行划分,从行为目的上去分析会计违法行为的真正操纵者,按其责任大小分别予以处罚,而不能只追究会计人员的责任。再次,各单位应当建立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的会计人员和相关人员给予奖励;对工作失职、有违法行为的主体给予惩处。最后,各单位还应充分发挥会计人员内部监督的职能,建立内部审计机构,赋予相应职权,从内部防范各种不合法、不规范行为的发生。

 (二)督促会计人员建立诚信自律的态度 增强会计从业人员的道德规范与行为意志,把“不做假账”作为诚实守信的基本要求,建立自律制度,让所有人员都按照基本职业道德要求办好各自的事情,提高自己的社会信用度,树立良好的个人形象,做一名合格的优秀会计人员。

 (三)广泛普及会计人员对法律知识的认知学习

 想要会计从业人员对待工作认真守法,首先要学法、知法、懂法,坚持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其次在履行会计职责过程中要坚持原则,不为利益所动,不为强权和暴力所摄,做到依法工作,忠于职守。要以高标准负责任的态度,一丝不苟对待本质工作,兢兢业业的做好本职工作,确保自己所做的工作不违反法律法规,明确自己的法律责任。

  (四)加大会计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的宣传力度 重点宣传的主体主要是基层的会计人员、各单位负责人、主管财务工作的领导,可以通过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职业道德规范教育,对单位负责人的专门培训、讲座等方式普及,使他们认

  识到会计工作的重要性,并督促他们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积极采取措施防范会计违法行为的发生,杜绝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

 会计工作的核心应当以真实可靠的信息为基础,这样才能形成真实、准确的会计信息,才有助于决策者作出正确的判断,实现经济目标。如果会计信息是虚假的,不能真实客观的反映会计主体经济活动的实际情况,必然无法满足各有关方面了解会计主体情况进行决策的需要,甚至可以误导决策者作出错误的决策。因此,会计核算应当具有客观性,既必须遵循客观性原则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证明经济业务事项发生的可靠资料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作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资料可靠。完全做到这些,我们必须依靠法律来控制这些情况,加大法律责任力度,明确各自的法律责任,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执行。

  参考文献:

 【1】黄继好.论会计工作的法律责任[J]理论界,2012(10) 【2】陈冰.会计法律责任及案例分析[M]北京: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2011 【3】河南省会计学会·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M]中国财经出版社,2013

  【4】张忠民.论会法法律责任的规则原因[J]郑州财经学院,2011 【5】刘颖.张海红.浅谈会计法律责任[J]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12 年第 2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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