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我国主要自然灾害保险现状及其发展

来源:高考 发布时间:2021-04-13 点击:

我国主要的自然灾害保险的现状及其发展 我国主要的自然灾害保险的现状及其发展 【内容摘要】:近些年来我国自然灾害频繁发生,各界对自然灾害保险这个风险管理手段的渴望也越加迫切。但目前中国的自然灾害保险制度尚未建立,自然灾害损失只能由政府和社会来承担。本文通过分析我国自然灾害保险现状并结合各国自然灾害保险的发展经验提出相关建议,意在能够促使我国保险业更好更快的发展。

【关键词】:自然灾害保险保险体系保险产品 在分析我国自然灾害保险现状,首先需要明确以下关于自然灾害保险的名词的具体定义。了解了基本概念我们就可以更加有针对性地分析情况以及提出相关的措施。

自然灾害保险体系的基本概念:指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特别巨大的破坏损失,对区域或国家经济社会产生严重影响的自然灾害事件。这里的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地震与海啸、特大洪水、特大风暴潮。

自然灾害保险是指对因发生地震、飓风、海啸、洪水等自然灾害,可能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和严重人员伤亡的风险,通过保险形式,分散风险。

自然灾害保险体系是发挥商业保险公司在巨灾风险管理中的作用,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市场为辅助的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多层次、多支柱的巨灾保险及风险处置体系,以实现多方共担风险。

一、我国自然灾害风险形势严峻 据联合国统计的数据显示,20世纪世界方位内54次最严重的自然灾害有8次发生在我国。并且我国仍有大范围的潜在巨灾威胁,全国有近2/3的国土面积不同程度受到洪水威胁,近一半的城市分布在地震带上。我国自然灾害风险发生频繁,损失逐年加重,而现有的保障体系对灾区的经济补偿和人民生活的恢复只能是低层次和小范围的。近十年来,我国每年因灾难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基本维持在2000亿元左右,常年受灾人口达2亿多人次。2006年,全国农作物受灾面积达到4109.1万公顷,比上年增加5.9%。其中,绝收面积540.9万公顷,比上年增加17.7%;
因灾死亡3186人,比上年增长28.7%;
倒塌房屋193.3万间,比上年减少33.1万间;
直接经济损失2528.1亿元,比上年增加23.8%,是1998年特 大洪涝灾害以来的第二个重灾年。而2008年无疑是继2006年后的又一个重灾年,年初的一场特大雨雪冰冻灾害直接造成经济损失达1516.5亿元。据中国保险监管委员会的最新数字显示,目前保险公司支付赔款47.6亿元,尽管保险业积极主动赔付,但赔偿金额尚不足损失总额的4%,低于全球平均水平36%。就在雨雪冰冻灾害之后的短短几个月,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8.0级特大强地震。此次大地震是新中国建国以来最严重的灾难,其地震强度和烈度超过1976年的唐山大地震,受灾面积超过10万平方公里,主要涉及四川、甘肃、陕西、重庆等省市。截止5月25日,汶川大地震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超过雪灾,仅四川一省的经济损失已超过2000亿元,甘肃、陕西的直接经济损失分别为500亿元和62亿元。截至6月2日,地震已致69019人遇难,373573人受伤,18627人失踪,累计受灾人数4555.2965万人。2010年,除了举国悲痛的舟曲泥石流灾害、我国28个省份遭洪灾造成928人死亡和1.34亿人受灾、5月份江西大暴雨、玉树地震等等,受灾地区交通、电力、通讯、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均受损毁,损失惨重,而且仍不断有次生灾害的发生。中国保监会要求“特事特办”,各保险公司纷纷建立绿色通道,第一时间处理灾区保险理赔事宜,但参与赔付的保险公司多是寿险公司,它们将会对地震造成的人身意外进行正常赔付,然而由于地震在大多数财险险种中属于除外责任,企业财产保险和家庭财产保险通常不对地震造成的损失进行赔付,即使运用通融赔付原则,赔偿金额相对巨额损失仍是十分有限。随着我国经济每年高速度的增长和财富的持续积累以及我国各种资源的不断开采,地震灾害对经济和社会的威胁与破坏程度将不断上升。

二、我国自然灾害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我国自然灾害保险存在的问题 1.投保率低,保险覆盖面积小。

由于我国全民素质仍需要逐步提高,民众对于保险的认可程度还没有达到一个高度,对于风险的防范意识也不是很强,而且受到经济条件的限制,参保的个人和企业较少,这就导致投保率低,保险覆盖面积小。

2.从保险产品的角度看。

保险业承保的各种风险几乎都把自然灾害地震、台风、冰雪等特大灾害排除在外,以规避自己的经营风险,即使承担由自然灾害带来的损失也是经过了层层的 严格限制之后给予的微薄的赔付。专门针对各类灾害的险种设计寥寥无几,既有的自然灾害保险理赔标准又显得过于严苛,大大弱化其保障功能。对于寿险的意外险而言,未将因地震引发的保险事故列入除外责任条款,所以赔付情况较好,而对于财产险的家财险和企财险产品,并不包含地震责任,少数特约的地震险往往是以主要合同的附加险形式出现,且收费较高。而且,针对自然灾害风险的农业保险也处于不断萎缩的状态。

3.自然灾害风险有效承保能力严重不足,自然灾害损失理赔额偏低 我国自然灾害风险处置的现状是自然灾害风险有效承保能力严重不足,商业保险还没有成为自然灾害风险补偿的重要手段,重大自然灾害中保险赔付率低,仅有少部分灾害事故损失能够通过保险获得补偿。在发生巨灾后的严重的经济损失的补偿与灾后的救援工作主要是靠政府财政支持和社会的捐赠,主要是用于解决公共设施和最困难群体的住房恢复重建,补偿层次较低救助范围小,一般公众和企业的财产损失常常是“听天由命”。巨灾发生的概率很小但是一旦发生损失却是巨大的,各种保险公司根本是没有足够的能力承担。如2008年初的雨雪冰冻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 111亿元,保险业已给付赔款约50亿元,保险赔款占损失金额的4.5%;
汶川地震截至6月28日,导致四川省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 000亿元人民币,截至7月12日,保险公司已赔付保险金3.86亿元,预付保险金1.16亿元,保险赔款仅占损失金额的0.5‰。

(二)导致自然灾害保险体系难以有效建立的原因 1.缺乏法律支持。

目前我国公民自然灾害保险意识普遍较弱,强制性的保险法律制度也相对薄弱,使自然灾害保险在推进过程中缺乏法律支持。从国际自然灾害保险的成功经验看,为了确保自然灾害保险的覆盖面,包括美国、日本等一些国家和地区都采用了一定程度的法律强制性保险制度,而我国目前尚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

2.缺乏经营技术和水平。

经营自然灾害保险涉及地质、地理、气象、土木工程等多学科的专业技术知识,技术门槛和投入成本相对较高。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对培训自然灾害保险专业技术人才的投入力度还比较欠缺,保险公司无法对地震、风暴、洪水、冰雪等自然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相对准确的衡量和把握,致使保险公司无法开发、 设计出种类丰富的自然灾害保险产品,对经营自然灾害保险业务采取谨慎保守的态度。

3.缺乏相应的管理制度。

直到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的保险制度,应对自然灾害风险的职能机构分散,相互间的沟通协调存在很大障碍,且保险公司自然灾害风险责任没有与一般风险责任加以区分,对保险费率的厘定未考虑风险事件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程度,政府对自然灾害保险的保费连同其他保费一起征收营业税与所得税,自然灾害保险管理缺乏有效的政策保障和积累制度。再保险制度也还未完善,仅靠其自身的偿还能力根本无法解决自然灾害保险的问题。

三、国外自然灾害保险体系概况 (一)法国的自然灾害保险体系 1982年法国颁布了《The French Nat System》,建立了自然灾害保障体系。承保范围包括:地震、洪水、火山爆发、海啸、地陷、山体滑坡、风暴等7类风险。通过扩展现有财产险(包括火险、营业中断险、机动车辆险等)保单保险责任的方式由保险公司经营,即任何购买上述保险保单的投保人被强制要求购买自然灾害附加险。自然灾害险费率由政府确定,包含于财产险保单费率之中,免赔率由各公司承保政策决定,但法律设置了下限。保险公司可以选择是否将自然灾害风险向国有再保险公司——法国中央信托再保险公司(CaisseCentrale de Reassurance,简称CCR)分保。中央信托再保险公司由国家预算资助,按照法定赔付的自然灾害赔付超过再保险费收入时,超过部分由国家预算支出;
盈余则以基金的形式积累起来。分给CCR的保险责任CCR必须接受,并按法律规定自行提取准备金和安排再保险;
一旦中央信托再保险公司的保险准备金耗尽,剩余责任由政府承担。政府作为最后的再保险人,提供最终赔付保证。

(二)挪威的自然灾害保险体系 挪威的法律规定:山体滑坡、洪水、暴风雨、地震和火山爆发等5种自然风险作为财产保险的扩展责任,属于强制保险,其保费附加在所有售出的火险保单之中。自然灾害保险赔偿限额为实际损失的85%,即设置了15%的免赔率。为配合强制保险的实施,1980年,挪威议会立法建立挪威自然灾害基金(Norwegian Natural Perils Pool,简称NNPP)。所有经营自然灾害保险业务的保险 公司均是NNPP的成员单位。基金的作用一是在保险公司间分散自然灾害风险导致的损失;
二是建立针对自然灾害风险的再保险机制;
三是在基金与成员单位间建立一个应对自然灾害所导致的损失的契约。基金由隶属于政府的一个专门委员会来管理。法律规定:凡自然灾害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所有损失都必须告知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委员会根据各公司火险费率高低及市场份额将总损失在成员公司间分摊。对每次自然灾害,委员会均会制定统一的理赔方案,以保证各公司理赔口径的一致性。

(三)墨西哥:巨灾债券 过去10年间,墨西哥一直通过采用市场融资机制的自保基金为灾后恢复工作提供资金。2006年,墨西哥在世行技术援助支持下,成为全球第一个发行巨灾债券的主权国家。2009年10月,墨西哥发行了2.9亿美元巨灾债券。结果,三类特定风险——地震、太平洋飓风(两个地区)和大西洋飓风得到了三年期保险。巨灾债券吸引了很多投资者的关注,这为扩大投资者队伍以及降低保险费率都起到了一定的帮助作用。世行官员认为,墨西哥对其他新兴市场国家的示范效应不可低估,这些国家可以向资本市场转移与极端天气相关的风险,以便管理财务的不稳定状况。

(四)英国:商业运作 英国巨灾保险都是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政府不参与其中。例如,政府财政不对洪水保险进行任何补贴,是非强制性的,投保人在保险市场中自由选择保险公司进行投保。政府的切入点主要是通过加大防洪投入力度,兴建洪水防御设施来降低洪水风险,使洪水风险具有了一定的可保性,使私人保险公司愿意承担洪水风险。英国再保险市场相当发达和完善,商业保险公司所承保的巨灾风险责任直接在再保险市场进行分保,转移风险责任,政府对巨灾保险再保险计划没有支持,但是巨灾保险参保率很高。

(五)日本:政企联手 在地震频发的日本,1966年就通过了《地震保险法》,该法律规定商业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建立地震保险体系。其灾后救助体系的特点是:以自助和政府救助为主、社会救助为辅,呈现出完整的灾后应对机制。参加地震保险、再保险公司对风险的分散、社会救助和政府直接救助构成了日本抗灾的四道防线。

在巨灾保险的风险控制方面,日本创造了一种由政府和民间保险公司分担的二级再保险模式,即家庭财产的地震保险业务先由民间保险公司承保,然后再全部分给由日本各保险公司参股成立的地震再保险公司,该公司除自留一部分外,按各保险公司承保的财产保险的市场份额回分给各保险公司,超出再保险公司与直接承保限额的部分由国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

四、各国的自然灾害保险的发展经验对我国自然灾害保险的借鉴 (一)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自然灾害风险管理体系 在充分吸收国外自然灾害保险发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我们认为,我国应建立以商业化运作为基础,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为保障,政府政策支持为重要推动力的强制性自然灾害保险制度。在这一过程中,以下方面不容忽视:
1、加快自然灾害保险的立法工作,切实推进相关制度建设根据我国自然灾害保险的市场需求、自然灾害的分布和发生情况以及自然灾害保险发展的历史经验,同时考虑宏观的经济实力和各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在吸收和借鉴国外自然灾害保险法律制度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加快农业自然灾害保险的立法步伐,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农业自然灾害保险法律制度。

2、应建立巨灾保险的再保险体系。

再保险具有履行社会管理职能,能够发挥向全球分散风险的制度和技术优势。再保险作为保险的保险,是一个国家保险业发展水平的标志。利用再保险扩大巨灾保险计划的承保能力。再保险的基本功能是保险公司出于控制损失、稳定业务经营、扩大承保能力、增加业务量、有利于改善经营的需要而形成的一种保险机制。积极培育发展国内再保险公司,大力培育专业再保险经纪公司,活跃再保险市场。同时,应进一步开放我国保险市场,引进资金实力雄厚、业务技术精湛、经营经验丰富的国际知名再保险公司和组织,构建商业再保险和国家再保险相结合的、多层级的地震风险分担机制。这种分担机制包括国内保险业承保地震风险,向商业再保险公司分保,由国内外商业再保险公司作为再保险主体;
对于超过再保险公司承保能力以上的部分,由政府管理的地震风险基金提供再保险。

3、合理定位政府角色,充分发挥政府推动和政策支持作用,借鉴国外经验,合理定位政府角色至关重要。从国际经验来看,很多国家政府都直接或间接介入 自然灾害保险市场。因此,我国政府作为重要的承保主体之一的支持作用更多地应体现在以下方面:做好公共品的提供工作;
对部分农业自然灾害风险如洪水、地震等实行强制性保险,或由政府充当再保险人,由商业保险公司具体承保;
建立并公布自然灾害风险景气指数,指导保险公司科学承保;
利用国家财税优惠政策鼓励农户投保等。

4、引入自然灾害风险债券 自然灾害风险债券又称为自然风险债券或保险连结型债券,它以高收益的债券将自然灾害风险证券化,把保险公司的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达到风险分散的目的。保险公司通过设立一个特殊目的再保险公司(SPR)来发行自然灾害债券。自然灾害债券发行后,未来债券本金与债息是否偿还,完全依据“触发事件”是否发生。债券的偿还是附有条件的,一般在债券合同中规定,如果在约定期限内发生“触发”,那么债券持有人将损失部分或全部的本金或利息收入,而作为发行债券的保险公司将获得一笔相应的资金,作为保险理赔的基础。如果在期限内没有发生“触发事件”,保险公司将返还投资者的全部本金,另外还要支付较高的投资回报,作为使用其资金以及承担保险风险的补偿。

美国保险业的成功实践证明,保险业能够将自然灾害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中,这使保险公司有能力承保自然灾害风险,同时它也为资本市场上众多的投资者提供了新的投资品。可以预见,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的进一步融合,自然灾害风险证券化的潜能将被进一步释放,从而达到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的目的。具体来说,保险公司将专门负责承保自然灾害风险并将风险按损失程度不同划分几类,然后由投资银行将各类自然灾害风险证券化,组成不同产品投放于资本市场,最后完全由市场中的投资者承担风险,这样就会在最大范围内分散风险。

5、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增强保险技术支撑 我国发展自然灾害保险还需要相关的保险技术作支撑,合理地制定自然灾害保险的费率。从国外自然灾害保险衍生品的发展演变来看,一个公正客观的自然灾害损失指数可以成为开发出标准化自然灾害保险产品的数理基础。但目前在没有足够的历史数据,又缺乏足够精算人才的情况下,要想精确制定我国自然灾害保险费率比较困难,如地震保险主要由于地震精算技术有限以及保险公司的费率 制定权限不够,无法对风险较高的地震险种制定和执行合理费率,所以大多数财险公司没有将其列入承保的基本责任范围。因此,今后一方面需要和相关机构调查、搜集全国各地各种自然灾害的发生频率、密度、历年财产损失及分布情况,建立各种自然灾害的自然灾害数据库;
另一方面需要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学习国外先进的产品开发技术和管理经验,引入专业的保险公司参与到我国自然灾害保险体系建设中来,如地震模型管理公司、农业保险公司、再保险经纪公司等。(二)商业自然灾害保险产品的设计及风险管理控制策略 1、开发附加险产品 面对被自然灾害唤起的风险意识和保险需求,保险公司应研究开发适销对路的产品扩大商业保险的覆盖面,这对于扩大承保面,分散风险,提高保险的深度和密度,以及行业可持续的发展是极其重要的。例如,对于涉及面很广的家财险,可通过在主险基础之上以扩展地震责任的附加险方式予以承保,且地震附加险保险金额按主险财产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确定。由于附加险的承保责任和厘定的费率是基于主险的基础之上,其内部存在风险因子之间的关联性,在定价设计过程中应特别予以注意。

2、制定包含自然灾害保险的产品的标准 目前车险、家财险一般是将地震列为除外责任,企业财产险需要扩展地震附加条款,而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责任一般包含地震责任在内。有关地震风险的保险责任或责任免除在不同类别的产品中的规则各不相同,需要行业根据惯例,制订不同类别产品的行业规范。哪类产品是含地震责任,哪类是可以通过附加险形式扩展承保,哪类是地震免责等等,建议保险行业协会牵头,就财产保险的16类产品制定各自的产品规则,包括条款中与自然灾害相关的原生灾害、次生灾害、衍生灾害的释义,尤其是责任免除中的重要款项应统一制定行业规范,以避免理赔时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发生认识和理解上的偏差,产生纠纷,损害保险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和保险关系。与此同时,应加大产品差异性的社会宣传力度,以免使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产品产生认识上的误区,便于在投保时作出合适的选择,在出险时就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初步甄别,有利于提高保险交易的效率。此外,需要对自然灾害风险制订行业纯损失费率。保险产品定价最重要的是纯损失率的厘定,由于地震保险至今尚无科学的精算基础,加之地震发生 频率低、烈度高,并且损失还取决于建筑物抗震强度,地震发生的季节、时间段以及消防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损失的预测难度很高。这种地震灾害的不确定性,导致了难以用常规统计方法确定保险费率,对合理厘定地震风险的损失率带来了很大困难。常规险种的核心问题是费率客观合理,地震保险的核心问题是基金积累的程度。墨西哥依照地质结构在全国划分7个保险区,每个保险区内又把投保建筑划分为6个等级,这样共有42个基本保费率,范围自0.02%至0.533%,各种修正系数的修正范围则在0.75~1.30之间。再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每年至少提供两次相关地震资讯,以随时修正再保险费率。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和相关研究机构,通过对日本的地震发生规律和震害特征分析研究,对日本各地的地震危险作了评价,并根据地震危险性大小,将日本划分为4个等级,并按此等级确定基本费率。地震风险发生的频率和损失程度等数值不同于普通灾害或意外事故容易获得并作出有效的统计分析和假设。因此,对灾害损失数据资源的采集、挖掘、开发和应用是地震保险产品开发的关键所在。保险行业应加强与国家地震局、中央气象台等专业机构建立技术合作,对于各类自然灾害的历史数据、近阶段灾害活动趋势分析、自然灾害及次生灾害和衍生灾害损失开展评估,尽可能地了解灾害风险发生的频率和烈度,为厘定保险费率提供可靠的数据。

3、考虑自然灾害产品服务的特殊性 自然灾害保险产品有别于常规的商业保险产品,在产品设计过程中就应考虑到自然灾害发生时的特殊情形,对理赔阶段的被保险人义务等作出具有特殊情形下可操作的条款规定,以便与保险公司的自然灾害理赔特殊作业流程相匹配。例如,对于索赔时保险合同无法提供的问题,预付赔款的规定,是否可以不在保险公司认定的医院救治等等,在产品开发设计阶段就考虑到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自然灾害发生能够得到快速救治和快速理赔服务的合同规定。家财险中最好能设计房屋被毁坏后,安置居所的每日补贴经费,使产品设计更加人性化。

4、加强自然灾害产品的销售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四章第99条规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保险法》第四章第100条规定:“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 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
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如果在实际操作中不能在既定产品保障范围和费率浮动范围内操作,将使前期的产品设计阶段的风险控制形同虚设,过低的费率将使分保受影响,积聚过高的自然灾害风险,对承保公司乃至行业造成威胁。同时,关于自然灾害风险在《保险法》第四章第101条规定:“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计算办法和自然灾害风险安排计划,应当报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相关法规,从自身的偿付能力出发,在优化业务结构的过程中,调整产品结构和风险结构,确定年度的风险管理政策,确定对包括自然灾害在内的各类风险的容忍度,进而落实在产品策略、销售策略、核保政策之中。同时,应当与专业的自然灾害风险咨询公司合作,引入地震自然灾害模型,模拟测算不同风险等级所可能导致的最大损失,科学地应用再保技术来锁定自身的自然灾害损失,保证整体经营的稳定性,形成连续的风险管控链,确保总体经营风险处于可控制状态。

5、加强自然灾害的防灾防损 在地震风险管理的过程中,应当树立和强化“防重于赔”的防灾防损理念,通过改善社会基础管理工作,从根本上降低财产和人身的出险率及损失程度。例如,1995年1月17日发生的日本神户大地震,神户市内超过80%的死者是由于建筑物倒塌。地震后,日本政府先后3次对《建筑基准法》加以修订,大大提高了建筑物抗震设计的级别,从根本上提高了社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章第17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全社会应重视防灾救灾规划,减轻灾害发生后的损失程度,抗灾防灾规划包括城市生命线规划(水、电、气、交通、通讯)以及医院和学校等重点工程。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保险标的风险评估,对于承保的重点单位、企业的房屋、厂房、库房等定期进行防灾安全检查,向客户提示风险,防患于未然,降低出险率。

6、增强民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巨灾来临,遭受损失的主要是公民个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以及社会团体和企业的财产。而这些受灾群体又恰好是投保主体,因而巨灾保险体系的健康运行也对投保主体提出了相应的要求:提高公民个人及企事业团体对巨灾的认识以及发生自然灾害后所产生的严重后果,从而增强其投保意识。在投保时,应向保险人 如实告知、提供保险标的的相关资料;
在平时应提高管理水平,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加强风险防范意识;
在发生风险时,投保人应主动、积极地进行恰当、正确的自救,争取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增强全社会民众的防灾减灾的意识,提高全民文化,积极引导民众参保意识。通过各种方式大力宣传自然灾害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危害,帮助民众提高风险意识和增强防范风险的能力。

大量的经验表明,只有建立政府、市场、公众合作的自然灾害保险机制,才能解决自然灾害保险需求供给不足的问题。只有政府积极为自然灾害保险的发展创造出有利的外部环境之后,保险公司才能通过其自身努力,真正使自然灾害保险市场走向良性发展。作为自然灾害产品提供者之一的保险公司,在向社会提供自然灾害保险保障的同时,应关注自身的安全性,包括经营机构的建筑风险评估,从业人员在应对自然灾害过程中的安全保障措施,紧急预案的制订、完善和演习,承保、理赔、财务档案的管理,经营数据的保管及备份,必要的抗灾物资储备,应对自然灾害的查勘作业设备的配置等等。只有具备更高的风险意识及应对准备,方能体现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专业价值,面对自然灾害,商业保险才能更好地为社会提供保险服务,发挥其自身应有的作用,真正实现“有保险可买,有赔付可赔”。在研究自然灾害保险的道路上面还有很长的道路需要我们还有后来人不断去征服。相信伴随着自然灾害保险的探索不断深入,自然灾害保险会发挥越来越大的影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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