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政府采购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物业管理服务公开招标采购公告2307

来源:高考 发布时间:2020-10-17 点击:

  政府采购

 招

 标

 文

 件

 项 目 名 称 :

 物业管理服务

  招 标 编 号 :

 5105022018000014

  中国 ·四川(泸州)

 泸州市江阳区政府采购中心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2018 年3 月 共同编制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邀请…………………………………………………………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5 第三章

 投标人和投标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23 第四章

 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 证明材料…………………………………………………………24 第五章

 招标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25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37 第七章

 评标办法…………………………………………………………54 第八章

 政府采购合同(服务类)………………………………………63

 第一章

 投标邀请 函

  泸州市江阳区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代理机构)受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采购人)委托,拟对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兹邀请符合本次招标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招标编号:

 5105022018000014 。

 二、 招标项目 名称 :

 物业管理服务 。

 三、 采购预算及 资金来源:

 年度预算 3 153 万元,三年共计 9 459 万元。

 四 、 招标项目简介:

 具体技术、服务等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 应 当在提交投标文件前 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第四章)。

 六、招标文件 获取 时间、地点:

 招标文件在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lzgpc.gov.cn) 提供免费下载,请潜在供应商自 2018 8 年 年 3 3 月 月 4 14 日至 8 2018 年 年 3 3 月 月 9 29 日 上午 11:00 0 前 前(北京时间)登录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lzgpc.gov.cn),成为注册用户,网上在线获取招标文件(不提供现场购买或邮寄等其他方式)。招标文件不收取费用,通过系统成功缴纳投标保证金方视为报名成功。

 七、 投标 人 报名数量要求:本项目到报名截止时间投标人报名数量少于三家时本次采购活动终止。本项目报名、保证金交纳时间截止后,本项目是否具备开标条件,各投标人可在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lzgpc.gov.cn)的“项目开标前状态”栏目进行相关项目是否具备开标条件的查询。如网站上明确显示不具备开标条件,投标人可以电话咨询采购中心确定是否开标和是否需要前往谈判地点。

 八 、递交 投标 文 开始时间和截止时间 :8 2018 年 年 4 4 月 月 4 4 日 上午 午 09 :3 30 0 至 至 10 :00 0(北京时间)。投标文件必须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地点。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本次招标不接受邮寄的投标文件。

 九 、 开标 会开始时间:8 2018 年 年 4 4 月 月 4 4 日 上午 午 10: :0 00 0(北京时间)。

 本项目报名、保证金交纳截止后,是否具备开标条件的信息,请供应商在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lzgpc.gov.cn)的“项目开标前状态”栏目查看。如果该栏目提示项目“达不到开标条件”,采购中心将不组织接收投标文件。

 十 、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和询价地点:江阳区凤凰路 101 号 4 楼交易中心开标室(申万宏源证券公司楼上)。

  十 一、 、本招标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www.sczfcg.com)、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lzgpc.gov.cn)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十二 、联系方式 采 购 人: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地

 址: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联 系 人:

 杨女士 联系电话:

 0830-3192978

 采购代理机构:泸州市江阳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泸州市江阳区凤凰路 101 号 6 楼 邮

 编:646000 联 系 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0830-3123850

 2018 年 3 月 14 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一、投标人须知 前 附表

 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1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本招标项目采购预算:年度预算 153 万元,三年共计 459万元。

 该项目不分包。

 超过采购预算的投标为无效投标。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最高限价:年度预算 153 万元,三年共计 459 万元。

 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为无效投标。

 采购项目分包采购的,在采购金额未超过采购项目总预算金额前提下,采购人可以在评标过程中临时调剂各包采购限价(总预算金额不得调整;财政预算明确到各包的不得调整),临时调剂的内容,在评标报告中记录。

 2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 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评标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投标文件作为无

 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效处理。

 3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和失信企业报价扣分(实质性要求)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标。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以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以提供的监狱企业证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准,投标人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具体扣除金额以中小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监狱企业)价格扣除明细表为准。

 3.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投标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投标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 3%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二、失信企业报价扣分 1.对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直接从总分中扣除 5 分,且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直至总分扣完为止。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投标文件中进行承诺。

 三、在本次投标截止时间前,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最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

 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且在有效期内的供应商,其投标无效。

 4 联合体投标 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5 评标情况公告 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情况、采用综合评分法时的总得分和分项汇总得分情况、评标结果等,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和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的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6 投标保证金 一、投标保证金的金额:9万元。

 二、交款方式:以注册用户身份登录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lzgpc.gov.cn) ),使用投标人帐户通过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的缴费链接自主选择相应银行,以网银方式或转帐向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保证金:

 1.转款户名必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转款账号必须与投标人网上注册的银行账号一致。

 2.凡已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两家金融机构之一开通企业网银的,可采用“网上银行在线支付”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

 3.如果供应商未开通上述网银(或网上银行在线支付不成功),则可选择“网银或柜面转账”方式(根据央行规定,跨行转账业务在每个工作日下午 5 点后或法定节假日期间停止运行),严格按照系统提示的收款人账号信息进行转账(仅限本项目有效)。

 4.投标人完成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后,应登录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在系统内打印“投标保证金缴纳回执”,并将该回执带至开标现场。如遇交费成功 1 小时后系统仍未显示“已交纳”信息等系统延迟情况,应在线及时查询付款进度并按提示联系技术人员作相应处理。

 三、交款截止时间:2018 年 3 月 29 日上午 11:00,并以系统显示到账为准。

 7 履约保证金 交款时间、方式及金额:由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以非现金的形式将履约保证金足额缴入采购人

 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指定的财政专户(履约保证金为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

 5

 %)。

 退还方式:履约保证金在中标人履约完成并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凭验收手续由采购人在5个工作日内以非现金方式无息全额退还。

 8 采购文件咨询 联系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0830—3123850 9 开标、评标工作咨询 联系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0830—3123850 10 中标通知书领取 中标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告后,请中标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泸州市江阳区政府采购中心领取中标通知书,不再另行通知。

 联系电话:0830-3123850。

 地址:泸州市江阳区政府采购中心。

 11 供应商询问 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本项目对技术指标、参数和资质要求等方面提出的询问均由采购人负责受理和回复。

 联系人:杨女士。

 联系电话:0830-3192978。

 地址: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12 供应商质疑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本项目对技术指标、参数和资质要求等方面提出的质疑均由采购人负责受理和回复。联系人:杨女士。

 联系电话:0830-3192978。

 地址: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注:1.供应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规定提出质疑并提供相关资料。

 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 94 号令),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13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泸州市江阳区财政局。

 联系电话:0830-3123682。

 地址:泸州市江阳区星光路 6 号党政大楼 608 室。

 邮编:646000。

 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14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与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负责将政府采购合同向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泸州市江阳区财政局备案。

 15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本项目不组织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二、总

 则

 1.

  适用范围

 1.1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招标采购项目。

 2. 有关 定义

 2.1 “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招标的采购人是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2.2 “采购代理机构” 系指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依法办理招标事宜的采购机构。本次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是泸州市江阳区政府采购中心。

  2.3 “招标采购单位”系指“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统称。

 2.4 “投标人”系指购买了招标文件拟参加投标和向采购人提供相应服务的供应商。

 3. 合格的投标人 (实质性要求)

 合格的投标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本招标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2)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制度; (3)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了招标文件。

 4. 投标费用 (实质性要求)

 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有关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 5 . 充分、公平竞争保障 措施 (实质性要求)

 5.1 1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

 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 2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3 3

 利害关系代理人处理。2 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代理人,否则,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三、招标文件

 6 6 .招标文件的构成

  招标文件是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同时也是评标的重要依据,具有准法律文件性质。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招标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招标投标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本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 (三)投标文件格式; (四)投标人和投标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五)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招标项目技术、商务及其他要求; (七)评标办法; (八)合同主要条款。

 7.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7.1 招标采购单位可以依法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7.2 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四川政府采购 网(www.sczfcg.com)、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lzgpc.gov.cn)上发布更正公告,投标人在收到该澄清或修改通知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包括传真)回复采购中心,确认已收到该通知,发布公告 2 日后没有进行回复的视为已经收到相关的澄清或修改信息。投标人不得以没有回复确认而拒绝接受澄清或修改通知。招标文件澄清、答复、修改、补充的

 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都具有约束力,潜在和已经报名的投标人应保持在开标时间前每日都需主动上网进行查询相关信息,以免遗漏造成损失,采购单位和交易中心不再单独通知和提醒。

 7.3 投标人认为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构提出申请,但招标采购单位可以决定是否采纳投标人的申请事项。

 8.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8.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招标采购单位认为有必要,可以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组织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具体的时间和地点。

 8.2 供应商考察现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四、投标文件

 9 9 .投标文件 的语言 (实质性要求)

 9.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采购单位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投标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所提供的外文资料将可能被视为无效材料。(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9.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涉嫌虚假响应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10 .计量单位 (实质性要求)

 除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投标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1. 投标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

  12. 联合体投标 (本次采购 不接受)

 供应商以联合体的形式参与投标)

 (实质性要求)

 12.1 允许联合体投标的,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投标,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

 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12.2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联合体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采购单位。

 12.3 联合体应当确定其中一个单位为投标的全权代表,负责参加投标的一切事务,并承担投标及履约中应承担的全部责任与义务。

 12.4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12.5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12.6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13. 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13.1 投标人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投标人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13.2 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13.3 投标人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投标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投标人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13.4 如采用投标人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投标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14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分包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4.1 。

 报价部分。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的“开标一览表”及“报价明细表”。

 本次招标报价要求:

 (1)投标人的报价是投标人响应招标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投标人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

 (实质性要求)

 。

 (2)投标人每种服务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并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任何

 有选择或可调整的报价将不予接受,并按无效投标处理)

 (实质性要求)

 。

 14.2 服务 部分。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做出的服务应答,主要是针对招标物业管理服务的服务事项及具体内容等做出的实质性响应和满足。

 14.3 。

 商务部分。投标人应按照本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及优惠承诺(优惠条件事项不能包括采购项目本身所包括涉及的采购事项。投标人不能以“赠送、赠予”等任何名义提供货物和服务以规避招标文件的约束。否则,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即使中标也将取消中标资格)

 (实质性要求)

 。

 14.4 其他部分。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作出的其他应答和承诺 。

 投标文件的内容)

 (实质性要求)

 :

 投标人必须严格按下列内容自编目录及准确逐页连续标注投标文件页码(页码可手写或打印)后以无线胶装方式装订成册,投标文件正本每页必须加盖投标单位公章(鲜章),否则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投标处理(缺少下列任何一项文件,投标人将承担其投标无效的风险( 指必须提供部分) 。评标过程中,招标人将不再采取任何补救措施和通过任何方式寻求投标文件以外的任何文件使其无效投标变更为有效投标),由此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负。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 内容:

 :

 资格 性投标文件 。资格性投标文件 应包括以下 内容:

 :

 1 、封面(封面须标明“资格性投标文件”字样,并标明正、副本,格式见“附件 1”)。

 2 、目录(每项目录内容均应标注页码)。

 3 、投标函(必须提供,格式见“附件 2”)。

 4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必须提供,格式见“附件 3”)。

 5、 、投标人和投标产品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具有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必须提供,资格、资质证明文件要求详见“第四章”)。

 6 、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资格性证明文件。

 技术及服务性 投标文件 。

 技术及服务性投标 文件 应包括以下 内容 :

 1、封面(封面须标明“技术及服务性投标文件”字样,并标明正、副本,格式见“附件 6”)。

 2、目录(每项目录内容均应标注页码)。

 3、开标一览表(打印,必须提供,除装入正副本外,还需要单独封装,格式见“附件7”)。

 4、投标报价明细表(打印,必须提供,格式见“附件 8”)。

 5、物业管理服务事项和服务标准要求响应及偏离表(具体要求详见“第五章 招标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第二条)(必须提供,格式见“附件 9”)。。

 6、详细的物业管理服务事项和服务标准描述和相关证明材料。

 7、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

  8、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9、商务应答表(必须提供,格式见“附件 10”); 10、证明投标人同类项目业绩表(必须提供,格式见“附件 11”); 11、距采购人最近服务网点情况表(必须提供,格式见“附件 12”); 12、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投标人视情况提供,未提供的不予认定,格式见“附件 13”)。

 13、残疾人福利单位声明函格式(投标人视情况提供,未提供的不予认定,格式见“附件 14”); 14、监狱企业证明(投标人视情况提供,未提供的不予认定); 15、中小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价格扣除明细表(投标人视情况提供,未提供的不予认定,格式见“附件 15”); 16、其他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15 .投标文件格式

 15.1 投标人应执行招标文件第三章的规定要求。

 15.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投标文件由投标人自行编写。

 16 .投标保证金 (实质性要求)

 16.1 投标人投标时,必须以人民币提交招标文件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16.2 投标保证金交款方式: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6.3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并递交至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合同编号后 5 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注:①因投标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或者投标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协商可以延迟退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时限之内。); 16.4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1)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撤回投标的; (2)在采购人确定中标人以前放弃中标候选资格的; (3)中标后放弃中标、不领取或者不接收中标通知书的; (4)由于中标人的原因未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5)由于中标人的原因未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6)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的; (7)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17 .投标有效期 (实质性要求)

 17.1 本项目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时间届满后 90 天。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必须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可以长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7.2 因不可抗力事件,采购人可于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但由此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采购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能修改投标文件。

 17.3 因采购人采购需求作出必要调整,采购人可于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但由此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采购人应当予以赔偿或者合理补偿。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能修改投标文件。

 18 .投标文件的印制和签署 (实质性要求)

 18.1 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格式、内容等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分资格性投标文件和技术及服务性投标文件,必须分册装订,否则投标无效。资格性投标文件一式叁份(正本壹份、副本贰份),技术及服务性投标文件一式柒份(正本壹份、副本陆份;开标一览表还需单独封装一份),每本投标文件须在封面清楚标明“正本”或“副本”或“开标一览表”字样,“副本”内容必须与“正本”内容保持严格一致(“副本”可用“正本”的复印件装订),“正本”和“副本”之间如有差异,以正本为准),每本投标文件装订方式应为左侧无线胶装方式装订。除本文件特别说明外,投标文件(含正、副本及开标一览表)以外的其它资料一般不作为评审依据。

 18.2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许采用打印文本(签名、现场报价及手写页码除外),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规定签章处签字或盖章。投标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用于开标唱标单独提交的“开标一览表”须为原件。

 18.3 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取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实质)

 性要求)

 。

 18.4 投标文件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和内容应完整。

 18.5 投标文件统一用 A4 幅面纸印制,逐页编码。

 19.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注

 投标文件应按以下方法分别装袋密封:投标人应将资格性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和技术及服务性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和开标一览表(详见“附件 7”))分别装袋密封,并在

 密封袋上标明正本(或副本、或开标一览表)、项目名称及编号、所投包号(如有)、投标人名称。封口处均应贴密封条,并加盖报价人公章。具体见“附件 16”。

 20 .投标文件的递交 (实质性要求)

 20.1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密封后送达开标地点。招标采购单位收到投标文件后,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签收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或者未密封的投标文件将不予接收,招标采购单位将告知投标人不予接收的原因。

 20.2 递交投标文件时,报名供应商名称和招标文件的文号、分包号应当与投标供应商名称和招标文件的文号、分包号一致。但是,投标文件实质内容报名供应商名称和招标文件的文号、分包号一致,只是封面文字错误的,可以在评标过程中当面予以澄清,以有效的澄清材料作为认定投标文件是否有效的依据。

  20.3 本次招标不接收邮寄的投标文件。

 21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实质性要求)

 21.1 投标人在递交了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21.2 投标人的修改书或撤回通知书,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并盖单位印章。修改书应按投标须知第 19 条规定进行密封和标注,并在密封袋上标注“修改”字样。

 21.3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递交的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撤回投标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五、开标和中标

 22 .开标

 22.1 开标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采购人、投标人须派代表参加并签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采购人、投标人代表参加。评标专家不参加开标活动。

 22.2 开标时,可能根据具体情况邀请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对开标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22.3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先检查其自己递交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将投标人单独递交的“开标一览表”当众拆封,并由唱标人员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进行宣读。

 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确认投标文件情况,仅限于确认其自己递交的投标文件的密封

 情况,不代表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当场反映开标主持人或者现场监督人员,要求开标现场记录人员予以记录,并在评标时予以认定处理,但不得干扰、阻挠开标工作的正常进行。

 22.4 开标时,“开标一览表”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计算的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计算的汇总金额为准;单价金额有明显小数点错误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

 22.5 投标文件中相关内容与“开标一览表”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2.6 所有投标唱标完毕,如投标人代表对宣读的“开标一览表”上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在获得开标会主持人同意后当场提出。如确实属于唱标人员宣读错了的,经现场监督人员核实后,当场予以更正。

 23. 开标程序 23.1 开标会主持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宣布开标,按照规定要求主持开标会。开标将按以下程序进行:

 (1)宣布开标会开始。当众宣布参加开标会主持人、唱标人、会议记录人以及根据情况邀请的现场监督人等工作人员,根据“供应商签到表”宣布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名单。

 (2)根据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对投标文件密封的检查结果,当众宣布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3)开标唱标。主持人宣布开标后,由现场工作人员按任意顺序对投标人的“开标一览表”当众进行拆封,由唱标人员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或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或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同时,做好开标记录。唱标人员在唱标过程中,如遇有字迹不清楚或有明显错误的,应即刻报告主持人,经现场核实后,主持人立即请投标人代表现场进行澄清或确认。唱标完毕后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需现场对开标记录进行签字确认,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对唱标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当场提出,并要求会议记录人在开标记录中予以记录,或者另行提供书面异议资料,不签字又不提出异议的,视同认可唱标内容和结果,且不得干扰、阻挠开(唱)标、评标工作。

 (4)宣布开标会结束。主持人宣布开标会结束。所有投标人代表应立即退场(招标文件要求有演示、介绍等的除外)。同时所有投标人应保持通讯设备的畅通,以方便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必要澄清、说明和纠正。评标结果投标人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查询。

 24. . 开评标过程存档 开标和评标过程进行全过程电子监控,并将电子监控资料存储介质留存归档。

 25. 评标情况公告

 所有供应商投标文件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情况、采用综合评分法时的总得分和分项汇总得分情况、评标结果等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26. 中标通知书

 26.1 中标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6.2 供应商中标后,拒绝或放弃领取中标通知书的,采购单位可视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

 26.3 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4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本应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的,招标采购单位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将宣布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中标人也应当缴回),依法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6.5 中标公告发出后,中标供应商自行领取中标通知书的,可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泸州市江阳区政府采购中心六楼 611 室领取中标通知书。

 27. 投标无效 的情形

 (1)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3)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4)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5)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6)投标人相互恶意串通投标的; (7)在本次投标截止时间前,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最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且在有效期内的; (8)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投标人存在以上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六、签订及履行合同和验收

 2 28 8. . 签订合同 28.1 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中标人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中标,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8.2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人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8.3 中标人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中标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中标人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8.4 中标人应在合同签订之后 2 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合同(一式六份)送泸州市江阳区政府采购中心四楼交易受理科进行合同编号。

 2 29 9 . 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9.1 在投标文件中已经载明,并经采购人同意的,中标人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应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中标的一致,分包后不得再次分包。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中标人的主要合同义务。

 29.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中标人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9.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30. . 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中标人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中标人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中标人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1 . 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 32 2. 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32.1 中标人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招标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2.2 如果中标人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中标。

 33. . 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四川政府采购网),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4 . 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 35 5 . 履行合同

 35.1 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5.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 36 6 . 验收 36.1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 号)的要求进行验收。由采购人负责组织实施。

  36.2 采购人将根据项目特点制定验收方案,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

 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技术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货物类项目,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验收结束后,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验收结果将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

  36.3 验收结果合格的,中标人凭验收报告到采购人处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告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 (川财采〔2015〕33 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 37 7. . 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七、投标纪律要求

 3 38 8 . 投标人不得具有的情形

 38.1 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投标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 (3)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 (4)向招标采购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 (6)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投标人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中标资格或者认定中标无效。

 38.2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视为投标人相互恶意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八、询问、质疑和投诉

 3 39 9 .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规程》的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九、其他

 40. .本招标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和第七章中“1.总则、2.评标方法、3.评标程序”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招标文件不再做调整。

 第 三 章

 投标人和投标产品的资格、资质性

 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一、 投标人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 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至(六)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 所投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注:1. 本项目确定供应商重大违法记录中较大数 额罚款的金额标准为:2 2 万元 。

 2 2.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 四章 章

 投标人应当提供的 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 相关证明材料 一、应当提供的投标人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1 1 、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副本、机构代码证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 2 、6 2016 年度或 或 7 2017 年度 财务报表复印件(至少含①资产负债表、②利润表或损益表、③现金流量表 、 ④ 财务报表附注 ),新注册成立(成立时间少于 1 1 年)的提供公司财务制度即可);

 3 3 、7 2017 年以来任何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免税单位除外,但必须提供有效 证明文件)和投标单位或投标代理人缴纳社保的有效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确实存在困难的,需在投标文件中专项做出承诺);

 4 4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不能到场,其授权代理人参加投标的必须提供,格式见“附件 3 3 ”);

 5 5 、承诺函(格式见“附件 5 5 ”);

 6 6 、针对本项目的保证金缴纳成功回执单复印件(在报名系统中打印);

 7 7 、

 投标人认为有必要 的和招标文件要求 提供的其他 资格 证明文件(加盖公章)。

 复印件必须有效、完整、清晰,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

 二、 所投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注:1. 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与第四章的规定要求对应,除投标人自愿以外,不能要求投标人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如果要求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投标人有权不予提供,且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2. 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和投标人的组 织机构性质确定,不得一概而论。

 第 五 章

 招标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

 2、服务范围概述: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新法院总面值为 21624 ㎡,其中楼层面积为 15281㎡,车库面积为 2853 ㎡,户外及绿化带面积为 3500 ㎡。电梯 4 部、门岗 3 个。

 3、采购预算:年度预算 153 万元,三年共计 459 万元。

 二、 采购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及 服务标准 要求 (实质性要求)

 物业管理服务 内容及服务标准

 序号

 商品名称

 服务内容及服务 标准

 服务期限

 采购单位

 1 1

 物业管理服务

 详 见附件

 三年

 江阳区

 人民法院

  附件:

 物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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