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

来源:事业单位 发布时间:2019-09-23 点击: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暂行规定》指出,对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等七种情形,将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对此,中央纪委负责同志表示,从目前看,前六种情形基本涵盖了应当问责的情形。此外,随着实践发展,可能会出现新的应当问责的情形。为避免因为没有问责依据而无法实行问责,《暂行规定》还设定了兜底性条款,即“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这位负责同志表示,这样的规定,一方面可以使党政领导干部清楚地了解到出现哪种情形应当被问责,以促使其以最大限度约束自己的行为:另一方面也对在何种情形下应当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予以了明确,有利于避免问责的随意性。
  这位负责同志还表示,《暂行规定》还对党政领导干部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的问题如何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从而使《暂行规定》与《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相衔接。
  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等界定为问责对象
  对此,中央纪委负责同志表示,确定问责对象是实行问责的前提和基础。为了与《党政领导千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相衔接,保持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统一性,《暂行规定》第二条将问责对象界定为: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这位负责同志表示。为加强对基层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实行问责,适用本规定。此外,考虑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领导人员往往具有一定的社会、经济管理职权,其行为也会对社会产生较大影响,因此,《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以上人员实行问责,参照《暂行规定》执行。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五:冲
  对此,中央纪委负责同志表示,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了责令公卉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五种问责方式。但是对于某个需要问责的情形应当对应采取哪种问责方式没有作具体规定。主要考虑是: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情形比较复杂,各地区、各部门的情况千差万别。同类事件处在不同的背景下,其后果和影响可能差别很大,如果具体规定某种应当问责的情形对应某种问责方式,目前难以完全做到科学、合理。
  这位负责同志表示,采取哪种问责方式,在具体问责中,可由问责决定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按照《暂行规定》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来把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谢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对此,中央纪委负责同志表示,为避免出现党政领导干部被问责后安排、使用上的随意性。《暂行规定》借鉴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党纪处分后果的规定,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相衔接,分别规定了问责后的评优评先限制、任职限制以及如何安排、使用等问题。
  这位负责同志表示,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并不是不能继续使用,只是按照规定,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但可以在适当岗位承担一些相应的工作任务。
  这位负责同志还表示,为了严格规范被问责领导干部任职限制期满后的使用问题,《暂行规定》指出:“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可申诉
  对此,中央纪委负责同志表示,为保障被问责党政领导干部的合法权益,《暂行规定》对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不服问责决定的,应当如何进行申诉作出了具体规定。
  《暂行规定》还指出,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实行问赍不能代替党纪政纪处分党纪政纪处分也不能代替问责
  中央纪委负责同志表示,要妥善处理好实行问责与党纪政纪处分的关系。
  这位负责同志表示,一方面,实行问责不能代替党纪政纪处分,党纪政纪处分也不能代替问责,问责后仍可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被问责者党纪政纪处分;另一方面,并不是对实行问责的都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这位负责同志表示,在实行问责后,是否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应当根据党纪政纪处分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此,《暂行规定》第四条对实行问责与党纪政纪处分以及刑事处罚的衔接做了规定,即:“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据介绍,《暂行规定》所规定的问责与党纪政纪处分、刑事处罚都是对党政领导干部追究责任的方式和手段。《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对党纪政纪处分和刑事处罚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
  “因此,制定《暂行规定》的目的在于如何规范采取党纪政纪处分以及刑事处罚以外的其他责任追究方式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这位负责同志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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