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洪洞致105人死亡矿难案3名主犯被判无期】 山西洪洞12.5矿难

来源: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19-09-11 点击:

  2008年2月24日上午,在纷纷大雪中山西省临汾市举行洪洞“12・5”矿难公判大会。16名涉案责任人获刑,其中3人被判无期徒刑。临汾当地17个县市的1万多名干部群众参与了审判。
  
  媒体现场转播公判
  
  24日上午9时许,临汾市十七个县市的产煤乡镇书记、乡镇长,煤矿(非煤矿山)法人代表、矿长,市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公、检、法、司、煤炭、安监、国土部门科级以上干部,以及社会各界1万余人,冒着大雪来到临汾市体育场参加了公判大会。
  为了让不能到场的市民了解现场的情况,临汾当地媒体还做了现场转播和报道。
  2007年12月5日,洪洞县瑞之源煤业公司(原新窑煤矿,下称瑞之源公司)发生特大爆炸案,事故造成105人死亡,7人重伤,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4275万元。
  
  煤矿被罚1亿8千万
  
  经过审理,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瑞之源公司,以及王东海(公司实际投资人)、王宏亮(公司法人代表)等17名被告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王东海,王宏亮以及公司实际负责人孔惠平3名被告构成非法买卖炸药物罪、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非法采矿罪、不报安全事故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分别处罚500万元、1520万元和22万元。
  洪洞县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非法采矿罪、偷税罪、藏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被依法判处罚金18520万元。其他责任人也分别获得刑事处罚。
  
  代市长称公判旨在教育群众
  
  新到任的临汾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刘志杰在讲话中指出, “临汾召开这次声势浩大的‘12・5’特别重大煤矿瓦斯爆炸案公判大会,就是要通过这种形式,对那些不负责任、唯利是图的违法矿主以震慑,对那些麻痹松懈、失职渎职的官员以警示,对全市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以教育”。
  
  其他责任人刑罚
  
  高建民 秦三顺
  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重大安全事故罪,非法采矿罪,不报安全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数罪并罚分别执行有期徒刑20年、14年;
  王根虎 高志成
  杨新锁 孙国胜
  非法买卖爆炸物罪
  分别判处12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王俊杰 任天会
  乔乡成 任杨虎
  侯红记 张景学 郑俊强
  分别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藏匿销毁会计凭证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7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一人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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