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问责制有待完善:行政问责制

来源:工作总结 发布时间:2019-09-13 点击:

  问责风暴近日越刮越猛。不久前,孟学农因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尾矿库溃坝事件负有领导责任,辞去山西省省长职务。22日,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因为“奶粉事件”引咎辞职,成为最新一轮官员问责风暴中下台的高级别官员之一。
  在这两起事件中受到牵连而去职的还包括山西省副省长、石家庄市委书记和市长、临汾市市长等数十名官员。此外,在深圳火灾和登封矿难中,又有一些官员被免职。
  如果说这些问责是因为出现重大生产事故和安全事故,并造成人民生命财产受损,那么有一些问责则是属于细节上的过错,或是其他方面或大或小的问题。比如四川省巴中市市政府将放假通知中的“中秋节”误写成“端午节”,3名官员被免职;四川剑阁县人事局长因嫌喝的茅台酒价格太贵而打人被免职;河南漯河市裴城镇党委书记和镇长因为给农民办玉米“砍伐证”被免职……
  这些问责虽然标准不一,但都体现了从严治吏、执政为民,它既释放了管理好干部的信号,也是在以一种权责对等的方式给人民一个交代。而且,此次问责力度之大,近几年少见,凸显了从严治党、从严治国的决心和信心。它要让官员们明白一个常识,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就要对得起人民,就要为人民利益着想,否则就要受到党纪和国法的严惩。
  事实上,对官员的问责在党纪和国法中都有着明确的表述。《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当中就有明确的表述: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不宜再担任现职,本人应当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2006年开始实施的《公务员法》也有着类似的规定,而且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而再往前追溯,就会发现我们党和国家有着问责制的优良传统。从延安整风,到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国门刚打开时的从严问责,再到非典时的大规模惩处失职官员,都体现着党和国家问责式的管理。毫无疑问,此轮问责风暴将更有助于推进行政问责向着制度化、常态化、透明化的方向发展。
  应当看到,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的力量越来越强大,其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对我们的管理体制和权力规范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它不但要求我们要以监管者的角色规范市场的运营,更要求我们以权责对等的理念为权力的合理运用划定界限。行政问责的制度化就是对权力运用的一种常态化监督。它提醒着官员,不能“对群众呼声和疾苦置若罔闻,对关系群众生命安全这样的重大问题麻木不仁”。
  当然,问责的标准也需要制度化的规范,写错别字是不是就一定要免职,免职后的官员们可不可以东山再起,都还有待细节上的规定。相信在今后的问责制中,这些都能得到解决。无论如何,伴着行政问责制度的不断发展,随着依法治国的推进,党和国家在政治体制上不断走向成熟,已成为所有人的共识。
  
  (编辑 游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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