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乘客 [醉驾惩罚“连坐”乘客:你的司机可靠吗?]

来源:思想汇报 发布时间:2019-09-26 点击:

  所谓“连坐”,起源于我国古代,指本人未实施犯罪行为,但因与犯罪者有某种关系而连带受刑的制度。该制度最大的威慑力在于让犯罪人的亲属朋友被迫提醒犯罪人切匆犯法。   前不久,公安部给全国交管部门下发《关于修改酒后驾驶有关法律规定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稿中首次明确列入与醉酒驾驶司机同乘一车的乘客也应予以处罚的内容,自此,“连坐制”被大众热议。
  据我们所知,我国现行的法律认定的醉驾事故责任主体一般是醉酒驾驶的驾驶员,一旦事故产生,驾驶员是唯一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主体。而“连坐”乘客制度一出,实际上是把司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分割出了一部分,将醉驾的责任主体由一个变成多个。“重刑主义”下的责任泛化,使得人人自危,乘客为不使自身利益受到牵连,自然会睁大眼睛监督司机,这也是“连坐”最具威力的体现。
  但“连坐”似乎又与现代法治所提倡保护民众的个人权利精神相违背,其中种种操作细节未被明确界定,比如,乘客如何确定司机是否醉驾?发现醉驾后,应运用何种手段劝阻?劝阻醉驾的过程应如何向交管部门提起证明?这些市民关心的问题都未加以解释、解决。正如有人举例:我坐在公交大巴的最后一排,如何能知道司机有没有喝酒?难道每个乘客都要凑到司机的嘴边去闻一闻?更有激烈者则抨击这是将交管部门的责任强加到乘客头上,无疑是一次公权蛮不讲理的错误入侵,一次赤裸的民责绑架!
  严打醉驾,还当反思中国的酒文化。国人自古就有“无酒不成席”的说法,套用时下流行的一句话来形容:我喝的不是酒,而是感情。“喝酒痛快,办事痛快;喝酒实在,办事实在”,似乎不喝酒就办不了事。一定程度上说,传统的劝酒逼酒陋习助长了醉驾的恶习,驾驶者被不分场合不分程度地劝酒的背后,实质是汽车文化和酒文化的;中突。
  严打醉驾。应是全社会公民的共同责任,交管部门更是责无旁贷。杜绝酒后开车,最根本的措施还是驾车人在饮酒上的自控和有关部门对酒后驾驶毫不手软的打击。至于如何恰当落实相关连带责任还需进一步研究,并对执行中的细枝末节进行完善。
  总之,为人为己,请别醉驾。
  
  醉驾“连坐”将入法
  
  “我不喝酒,我喝茶!你们劝我喝酒,那就是把我往火坑里推!”平时总爱喝两杯的私家车主李先生郑重地在酒席上宣布。的确,从8月15日起,在全国开展的为期两个月的“严厉整治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成绩喜人,社会交通秩序出现明显好转,尤其是对酒后驾驶的专项整治,慑干相关部门“快事快办,不留情面”的执法,及“醉驾者一律拘留15天扣本半年”的“重拳”,其效果之显著,让人颇感欣慰。
  合肥某大酒店的李慧经理对记者称:“现在客人来吃饭,作为服务行业,我们有义务主动向开车来的客人提醒酒后请勿驾驶。当然,有部分驾驶人必须喝酒的,我们会帮助其联系有偿代驾服务。这一举措目前效果不错,不光得到顾客的赞同,也获得管辖区交警部门的认可。”
  但是随着集中整治活动的结束,市民们不免有所担心,蛰伏两个多月的“嗜酒司机”会不会趁严打醉驾活动的结束,再度开怀大饮,以致重拾酒后晕眩的驾车“快感”。主管部门“献礼型”的执法行为,对于改善老百姓的交通环境,究竟有多少可行性及延续性。老百姓更关心的是能否形成长治久安的良好安全出行的环境。
  也许是为延续打击醉驾专项行动的显著成果,就在不久前,公安部给全国交管部门下发《关于修改酒后驾驶有关法律规定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首次列入“与醉驾司机同乘一车的乘客也应进行处罚”的内容,规定对酒后驾驶不劝阻、不制止的同乘者设定罚款处罚。并将对酒精测试标准进行修改,从严认定酒后驾驶。
  消息一出,各方观点碰撞,“连坐”制在全国掀起一场大讨论。
  
  “治醉驾搞连坐”合理吗?
  
  从南京司机张明宝醉驾造成5死4伤的惨祸,到成都醉驾司机孙伟铭被判极刑,再到杭州保时捷斑马线上撞死打工妹,醉驾已经成为公共安全的一大隐患。
  酒后驾车追其根源与我国的酒文化分不开,越是具有社会地位的人,越是能体会酒文化与事业之间的关系。俗话说“事情基本上都是在酒桌上办成的”,面对“酒文化”的盛行,醉酒驾驶者也有许多无奈。合肥某著名变压器品牌厂总裁安总对记者坦诚:“要和生意伙伴、客户沟通就避免不了应酬,可以说80%的生意都是在酒桌上谈成的。为了企业的利益,我不可能滴酒不沾,哪怕我表明是开车去的,来客敬酒,我不喝也是对别人的不敬,就算是带着司机秘书一起,很多时候他们也免不了要代我喝上几杯,无洒不成席呀。”
  安总认为,劝阻和制止司机醉驾,可以视为是同乘者的一种责任,但如果将这种责任强加上法律所限定的义务,显然是不合适的。如果按照这个逻辑,生产酒的厂家、给司机提供喝酒场所的酒店以及卖酒的商场也该被曝光,因为它们也没有尽到提醒“请勿醉驾”的义务。
  这项规定在具体实施上也存在一定局限性,如一些网友戏称,法规施行后,乘坐公交车可成了麻烦事,光掏钱买票可不行。上车以后,你必须趴到司机面前,使劲地闻上一阵子,以检验司机是否喝酒。当然,需要检测司机的乘客不只一人,而是一群。为便于大家逐个检测,司机就得吃点苦头了。他必须站在车门口,张着大嘴使劲往外呵气,上车的乘客则逐一凑到他的嘴边,闻啊,闻……
  发现司机醉驾后,新问题随之又来了,市民该如何向相关部门举证确实对司机的醉驾行为进行了制止呢?难道乘客要随身带个摄录机,将劝阻过程实时拍摄下来?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乘客对酒后驾驶进行劝阻和制止,那么这项意见也就失去了实施的意义。
  新华网友宋桂芳则认为,从醉驾曝光饭店,到醉驾自行车罚款,反映出我们对醉驾定性及处罚泛化的尴尬。在“严惩”这个问题上,我们向来是善于举一反三的,然而,最缺的恰恰是合法性与合理性的考量。法治的要义在于公平与正义,在于落实与可操作性,如果厚此薄彼或者纸上谈兵,严肃的责罚反而可能丧失了公信力。
  笔者认为,对醉驾司机给予劝诫,甚至在喝酒过程中就予以明确制止是同乘者的权利也是义务,因为如果酒后驾车一旦发生事故,其他乘坐人员也会被殃及,从这点上看同乘人员与司机的利益是一致的,所以“与醉驾司机同乘一车的乘客进行处罚”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也是形成全民打击醉驾、全民维护安全交通出行环境的重要举措之一。
  但如何避免“严打”转变为“重刑主义”是眼下执法部门所应清醒认识到的问题,在实施“严厉整治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一个月后,全国因酒后驾驶引发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同比分别下降37.5%、36.2%和31.0%,有效遏制了醉酒驾驶的不良风气,但相关部门不应被喜人的成绩;中昏了头脑,从而使得“重刑主义”“责任泛化”现象抬头,如何将细节进行界定,如何将规定考虑得更全面、更人性化还有待斟酌。
  吉林将相关《草案》提交审议,规定醉酒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或者驾驭畜力车的,处50元罚款。江苏镇江交管部门联合镇江餐饮行业协会,共同召开“劝导请勿酒后驾车”座谈会,如果酒店没有尽到提醒、劝阻义务,警方将通过媒体曝光这些酒店。先不管这些举措是否合理,其都反映出各地严惩醉驾的决心和力度,能否得到市民的一致叫好,还有待实践中的认可。
  有评论表示,为避免“连坐”追责的副作用和可行性不足,同时也是为了将醉驾处罚与乘客更科学有效地联系起来,以达到严防严惩醉驾的目的,有关部门不妨换一个思路和角度:以所驾驶车辆搭载乘客的多少,来考量对醉驾者的处罚。乘客愈多,惩处力度越大越严。这样做,一方面,能避免对乘客不必要的连带惩罚,而同样又起到调动乘客监督驾驶者的作用;另一方面,还可以将处罚措施与醉驾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直观、可操作地密切联系起来。毕竟,所载乘客愈多,醉驾行为潜在的危害性、恶劣程度势必愈大。而如此一来,相关立法动议将既能有效震慑醉驾行为,同时又能鲜明地保护乘客权益。
  而对乘客来说最好的做法是:一旦发现司机有醉酒驾驶的嫌疑,不仅应当进行劝阻,对不听劝的还应该立即下车并报警。这不仅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司机负责,对社会负责。至于出租车、公交车和长途客运车辆如出现醉驾情形,则应免除乘客的过错责任,转而追究车辆管理者和所有者的责任。
  总之,严打醉驾的基点还是应着落于对驾驶者自身饮酒的自控,以及相关部门对酒驾严厉的打击。“司机醉驾、乘客陪罚”不应成为执法者的“懒政”或对责任的推脱和转嫁。相关部门可通过设置酒精检测仪、设立举报奖励等方式提高法治社会公民的意识和责任,从而起到全民动员的作用。或者考虑在交通部门设立专门的监督小组,加大对醉驾司机的处罚力度,提高酒后驾驶带来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更有效地治理酒后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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