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伤如何维权】

来源:思想汇报 发布时间:2019-09-12 点击:

  法律风险提示      工伤,又称为职业伤害、工业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其相关的活动中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工伤事故与职业病时有发生,一旦发生工伤,会对工伤职工的身体、经济收入和家庭生活带来严重影响。《工伤保险条例》作为一部保护工伤职工权益的重要立法,从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了具体规定。一旦被认定为工伤,劳动权益受损方便得以寻求法律救济。但是社会经济生活中,因工伤事故造成劳动争议事件依然频频发生,这反映了当前我国在工伤事故维权机制方面的缺失。作为劳动者,要加强自身的安全保护意识和自我维权意识,以切实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风险级别:☆☆☆
  风险规避措施:见表一
  
  典型案例:
  
  工作途中驾车受伤认定工伤单位赔偿
  
  现年32岁的刘雷在工作途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刘雷所在单位以其受伤不属工伤为由,不服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的认定。2009年8月17日,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刘雷所在单位宇天智能安防公司赔偿刘雷误工费、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75752.42元。
  被告宇天智能安防公司是开封市一家颇有名气的技防公司,负责商铺安全保卫等工作。刘雷系被告单位职工,2007年10月20日凌晨3点40分,刘雷工作时接被告电话通知,让其到学院门附近出警,于是他驾驶摩托车沿汴京路由东向西行驶,到仪表厂十字口西口处,撞在路北侧花坛上,造成原告受伤住院294天,共花去医疗费共计41655.70元,其中刘雷支付医疗费25655.70元、宇天公司支付医疗费16000元。
  2008年1月21日,刘雷向开封市顺天司法鉴定中心申请伤残评定,经鉴定结论为:其伤情构成八级伤残,后续治疗费需50000元。后经开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宇天公司职工刘雷所受伤害确定为工伤。宇天公司不服该工伤认定,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开封市人民政府经审查后维持开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2008年10月24日经开封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李雷的工伤符合标准八级。双方曾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原告将宇天公司告上法庭。
  开封市鼓楼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刘雷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被告没有为原告参加社会保险,原告伤情已经评定为工伤,并构成八级伤残。原告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及按工伤保险条例赔偿,被告不持异议,应予以确认。(本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作者:毛庆昕,发布时间:2009-08-19)
  
  20年前工伤致残20年后终获赔偿
  
  20年前,牛某在工作期间滑倒被货物砸伤,后经鉴定,牛某伤残等级为七级。因仲裁委员会对牛某的工伤申请作出了不予受理案件的决定,原单位也拒绝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牛某愤而将单位告上法庭。2009年10月28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许昌保元堂药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牛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工资等共计35397元。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63岁的牛某系许昌市医药公司的职工,2003年该公司改制为许昌保元堂药业有限公司。1988年2月3日,牛某在工作中因搬运货物受伤引起咯血。在随后的几年中伤病多次复发。后牛某的病情经医院诊断为闭合性胸部压伤,细支气管破裂伤。1 999年牛某因病不能上班,但工资仍继续发放。2000年4月到2003年9月牛某被单位停发工资。2003年10月开始单位每月向原告发160元(不含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金)。2006年5月16日,牛某被鉴定为七级伤残。牛某现已办理退休,从社会保险部门领取退休金。2007年9月17日牛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伤劳动仲裁,该委作出不予受理案件的决定。牛某遂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牛某作为原许昌市医药公司的职工在工作中受伤,当时公司已认可牛某为工伤。根据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通知(豫劳社工伤[2005]4号)第一条规定:“职工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当时已经有关部门或单位确定为工伤,但未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不再补办工伤认定手续,《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应继续按原规定享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原告牛某在1988年2月3日工作中所受伤害应属工伤。许昌市医药公司改制为许昌保元堂药业有限公司后,应由被告许昌保元堂公司承担本案民事责任。因此,判令许昌保元堂药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牛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5600元、医疗费3432元、工资16065元、鉴定费300元等共计35397元,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本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作者:和忠、永祥,发布时间:2009-10-28)
  
  涉及的相关法条:
  
  劳动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编辑 郑钊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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