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调规_依法依规,严查事故,推进安全

来源:日记大全 发布时间:2019-09-09 点击:

  国务院第493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6月1日施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全面规范了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程序、内容、要求和责任,实现了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法律化、制度化。
  
  法之制定,原则为先
  
  《条例》既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的法律体现,又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治安、重典治乱的重大举措;既是无数事故伤亡人员的鲜血和生命换来的“血铸条文”,又是实施事故责任追究,遏制重特大事故的有力武器。制定本《条例》可谓“四年磨一剑”,它的特点和创新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确立了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要坚持“政府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担负着领导本地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任,守土有责。要确保一方平安,必须有责有权,充分依靠和发挥各级政府的领导作用。二是强调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依此明确了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制度、机制和程序,保证各项工作在法律的范围内有序开展。三是加大了事故责任追究和处分处罚的力度。由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联合执法,严惩事故责任人和逃匿瞒报、谎报事故、失职渎职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四是实现了相关立法以及相关执法部门职责的和谐统一。《条例》不仅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作出了基本规定,而且充分考虑了一些特殊行业的特殊情况,考虑了与相关法律规定的衔接,考虑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与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的相互配合,并且作出了相应规定。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错综复杂,涉及到诸多法律主体、法律关系、法律程序和工作环节。《条例》着力于解决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矛盾,总结概括了工作实践中的特点规律和经验做法,确立了相关的法律制度和工作机制。《条例》确立的事故报告、事故调查、事故处理、责任追究等四项法律制度带有基本性和长远性。这些法律制度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中的法律地位、法定职责,明确了事故发生单位的相关义务和责任,明确了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程序。《条例》为建立符合实际、科学合理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体制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法之普及,首抓学习
  
  《条例》的公布实施,对于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和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要广泛深入地学习宣传《条例》的立法原则和主要内容。一要领导带头,统筹安排,制定计划,精心组织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的全员学习。要逐条逐句地学,做到融会贯通、学以致用,深刻理解《条例》的立法必要性和重大意义,全面、准确地掌握《条例》的内涵,熟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制度、机制和主要法律规定,增强法制观念和执法水平。二要通过各种媒体,利用各种形式向全社会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报道,编写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宣传教材,对《条例》的要点进行阐释讲解。使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防范和遏制事故,依法报告和调查处理各类事故;使全社会关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形成强大的法制氛围,依靠群众和媒体实现有效监督。三要在自学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专项培训。要把《条例》列为各类安全生产培训的重点内容,主要培训对象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的领导干部、监管执法人员,各类生产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法之威严,重在执行
  
  在2006年1月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温家宝总理指出:“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不难于听言,而难于言之必效。”法是双刃剑,有权必有责。贯彻实施《条例》,关键是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严查事故。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条例》,抓紧、抓实、抓细、抓好各项配套工作。一要抓紧组织制定相关配套法规、规章。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将制定修订有关事故统计、报告、调查、行政处罚和执法责任追究等部门规章,组织清理、修订以往颁布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部门规章;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特殊行业或者领域的事故分级补充规定,研究制定生产安全事故的保险、赔偿办法。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也要结合本地方的实际,配合地方立法机关,积极研究制定、修订有关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二要结合工作实践和各地特点,针对当前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如健全值班和事故报告工作制度,明确事故报告的程序、时限、内容和责任,制定事故调查组工作守则、调查报告编写和报送等具体规范,共同研究制定检察机关参加事故调查办法,建立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反馈机制等。三要依法实施事故责任追究。对那些造成人员伤亡多、经济损失大、社会影响恶劣的重特大事故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坚决绳之以法,决不姑息迁就。要认真落实事故调查报告关于相关人员的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不得推拖敷衍。要建立事故信息公布和举报制度,公开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条例》的公布实施对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将产生重大作用。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认真宣传执行《条例》,切实做好事故防范和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推进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的进一步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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