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统一劳动争议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

来源:小学周记 发布时间:2019-09-24 点击: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劳动者加班拿不到加班工资,想打官司却不知道举证责任如何承担;这边劳动者刚起诉,那边老板已经“逃之夭夭”:劳动者能否告挂靠单位……这些司法实践中的劳动争议困局有望得到破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于9月13日公布施行,劳动者维权因此获得了更多的利器和法宝。
  
  关键词一:加班费
  
  “我是做化妆品销售的,经常有顾客,上班时间长,领导有时让串班什么的就会加班,我也不知道去哪要加班费。”
  [司法解释回应]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专家点评: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岳灿山:之前的解释包括法律规定里,都没有非常明确的加班费举证的规定。如果劳动者来要加班费,劳动者只需要证明他跟单位之间有加班的事实存在就可以。用人单位需要提供该单位从劳动者起诉他这天开始,往前推两年的用工情况证据。这就是说证明劳动者加没加班的证据需要用人单位来举证,用人单位如果举不出来的话,那么用人单位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之前这只是一个会议纪要,现在作为一个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贯彻到了实际司法实践中。
  
  关键词二:返聘
  “我现在在南大港的一个公司里面,原来不到40岁我就已经退休了,现在我在公司我们签了劳务合同,我对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不太懂。”
  [司法解释回应]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杜万华:如果这个企业的职工按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办理完了退休手续,以后又返聘到工作岗位,他同所在单位的关系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有些企业是提前退休,职工并没有达到退休年龄,这些职工到新的岗位找到新的工作,这时要确立的关系是劳动关系。
  专家点评: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岳讪山:劳务关系是一种普通的雇佣关系,用普通民意的法律调整:劳动关系受特别法保护,也就是受《劳动合同法》的特别保护。它的区别在于是适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因为《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有很大保护,包括未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要双倍赔偿、发放工资,提前解除或者违法解除的要支付补偿金、这些都是劳动关系,享有的法律保护,劳务关系一般不适用这个法律。
  关键词三:诉讼主体
  “我以前在华润水泥厂工作,但是拖了半年多的工资一直没有给,我们就去劳动仲裁部门要。但工商部门说这个厂根本没有登记。工资要了一年多也没有消息,也不知道怎么办了。”
  [司法解释回应]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执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还应当将出借营业执照的一方列为当事人。
  专家点评: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岳灿山:(这)突破的是用人单位背后的出资人如果一个企业欠员工工资,而且这个企业被工商机关进行了吊销处理,作为行政处罚给吊销了,用人单位说没钱赔给职工,这个时候劳动者可以把他的股东,就是他的出资人列为被告。劳动争议案件近年来已成为全国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中数量增长幅度快、社会敏感程度高、涉及范围广的纠纷类型。去年新收此类案件近32万件,同比增长近八成:而今年仅1~8月就新收20多万件。这部包含了5个方面、共18条条文的司法解释的确会对解决劳动争议案件起到不小的作用。不过,多位法律界人士在接受“中国之声”记者采访时表示,司法解释的细化还有空间。
  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因为用人单位没有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并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岳岫山说,这对于劳动者,尤其是农村户口的劳动者权益保障上提供有力的帮助。
  然而,在实际办理中就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岳岫山说:“有些企业确确实实是不给劳动者上社保的,劳动者在上一个用人单位没上社保,但是到下一家的时候他又想通过下一家把社保补上,但是社保补缴除了社保经办机构,还需要上一家用人单位和新的用人单位之间进行配合。如果上一家用人单位不配合,有可能会事实存在着一些问题。而这类案件现在依然不能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能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由劳动监察部门做出行政处理,还是不能进入仲裁程序,或者是诉讼程序。”
  同时,这次司法解释明确细化了终局裁决的认定标准,以前只是说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小额的赔款应按一审终局裁决处理。这次,明确规定了“小额”小到什么程度,即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的金额。比如北京的最低工资标准是每月960元,那么12个月就是960元乘以12等于11520元,小于这个数额由劳动仲裁委员会一审裁决。
  北京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毅认为,这种具体额度的规定是一个进步,但也给劳动者维权带来了不便。“这项工作是有范围限制的,而且比较窄,小额争议可以议裁终结,确定劳动争议案先由劳动的仲裁机构进行处理,不能直接到法院。这种规定我认为还是有点过于僵化,生活当中导致劳动者维权成本太高了。”张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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