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解答:_来信

来源:高中作文 发布时间:2019-09-24 点击:

  施工现场未加防护致人死亡应否赔偿   编辑同志:   最近,一家建筑工程队在我村附近施工,他们临时拉接的电线未做任何防护。致使一名放学回家的小学生触电身亡。孩子的父母要求他们赔偿,他们说是孩子自己的责任,拒绝赔偿。请问:这样的纠纷应当怎样处理?
  读者:马立亚马立亚同志:
  你在来信中所述情况,是一起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25条的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工程队应当在临时拉接的电线旁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以防发生意外。工程队来按此规定去做,造成他人触电死亡的后果,构成侵权行为,应当负损害赔偿责任。(解答:李文成)
  
  搭乘者虽与事故无关,未戴头盔受伤也得担责
  
  编辑同志,
  半年前,我搭乘刘某的摩托车回家时,因其车速过快,拐弯采取措施不力,造成交通事故。经交通警察部门认定,由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而我因头部严重受伤,诧去医疗费用一万余元。由于我与刘某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我只好提起诉讼。近日法院竟以我未带头盔为由,让不用承担任何事故责任的我,自负10%的损失。这是为什么?
  读者:李筱
  
  李筱读者: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因为你不用承担交通事故发生的责任,并不等于你不用承担交通事故损害后果的责任。
  一方面,交通事故责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指的是就交通事故发生的本身,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责任,而不考虑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后者关注的是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因果关系的大小。即刘某对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不等于就必须对损害的结果负全部责任:你不负事故发生的责任,不等于不必对损害结果承担责任。另一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而且其第八十九条还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你没有戴头盔而搭乘的行为明显具有违法性和应受处罚性。更何况。你的伤发生在头部,至少伤势的轻重与未带头盔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再一方面。《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对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不戴头盔的后果,你是应当预见的,无论你是出于疏忽大意还是轻信可以避免而我行我素,都说明你对自身造成的损害结果存在过错。
  
  (编辑/郑钊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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