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同事打伤是工伤吗 [员工工作时被同事打伤能否认定是工伤?法院判决关键要看伤害是否与工作有关!]

来源:初中作文 发布时间:2019-09-10 点击:

  江苏常州一公司员工在办理交接班手续时发生纠纷被打成重伤,员工和公司就是否构成工伤产生不同意见。日前,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做出终审判决,法院判决认为,是否认定工伤的关键是看该员工受到的伤害是否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该员工受伤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法定条件,终审判决驳回了该员工的上诉。
  
  口角酿成重伤之灾打工仔申请定工伤
  
  李春华、高志强、秦小峰同为常州奇力活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力活塞公司)保安。2008年6月21日15时许,秦小峰与李春华交接班时,因秦小峰问李春华“许向阳的饭卡是否登记”,李春华反问他“你自己不会看吗”,秦小峰认为李春华态度不好,双方即产生口角,并开始对骂。一旁的高志强见状,出于为秦小峰打抱不平等原因,也与李春华发生争吵,继而三人发生揪打。后高志强持铁棍殴打李春华左额部及右小腿处,经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李春华构成右胫骨下端粉碎性骨折、头皮裂伤、多处皮肤擦伤。当日,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城北派出所(以下简称城北派出所)在医院里对李春华作询问笔录,李春华陈述了上述经过,并陈述自己先动手打了高志强一巴掌,然后发生揪打。城北派出所在讯问高志强和秦小峰时,两人所述情形基本与李春华陈述一致。李春华经医学鉴定构成重伤。
  2008年12月3日,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新刑初字0305号刑事判决和(2008)新刑初字第030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高志强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认定“在本次纠纷的起因上李春华与秦小峰均有过错,而高志强又采取了不恰当的方法,致使矛盾激化,其也有过错……高志强、秦小峰承担主要责任,李春华承担次要责任。”,并判定高志强和秦小峰共同赔偿李春华损失的80%计121267.66元。
  2008年12月17日,李春华向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受理后,根据询问笔录、讯问笔录等证据和刑事判决书等法律文书,依据国务院第375号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三)项的规定,于2009年2月27日作出常劳社工认【2008】1919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李春华不构成工伤。
  李春华对该决定不服,于2009年3月30日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经复议,常州市人民政府于同年5月15日作出(2009)常行复第4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该工伤认定决定。李春华仍不服,遂于2009年5月26日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常劳社工认【2008]1919号工伤认定决定书。
  
  先动手打人一巴掌引来报复难定工伤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中,李舂华、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受到的伤害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没有异议,但对是否和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则各有不同主张,并进行了辩论。
  李春华认为,他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伤害的。奇力活塞公司单位规定,所有员工饭卡登记均是保安的工作职责。2008年6月21日,李春华与秦小峰办理交接班手续时,因为登记饭卡发生工作纠纷,秦小峰与高志强持铁棍将李春华打成重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保护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第52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安全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高志强曾经殴打他人,奇力活塞公司却放任不管,致使伤害事件在本案中再次发生,公司对高志强的伤害行为应当承担责任。案发时,奇力活塞公司内的监控录像记录了事件的全过程。但是,当公安机关调查时,奇力活塞公司却以监控已坏为由不予提供,奇力活塞公司应对此承担责任。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认了李春华与秦小峰之间因工作发生纠纷,却否认李春华与高志强之间是工作纠纷,其认定事实错误。综上,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违反《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可李春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事故伤害,但认为李春华受伤的原因是其先动手打高志强一巴掌,而争吵与打人均与履行工作职责没有因果关系,故李春华不是因工作原因和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的暴力伤害,不应被认定为工伤。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合法,请法院予以维持。
  奇力活塞公司请求法院维持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有关条款释义的函》(劳社厅函【2006】497号)对此款项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中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从起因上看,李春华与秦小峰最初为一名职工是否登记了饭卡而产生口角,这确实与后来李春华的损害后果具有一定联系。但并非所有可能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条件都是法律上的原因,法律意义上的原因只是在通常情况下可能会引发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本案中,询问饭卡是否登记只是起因,李春华与秦小峰实际上并非为工作如何处理而是困不满对方回答问题的态度而发生口角。如果双方都能有所克制,交接班本身在通常情况下并不会导致打架行为的发生,履行工作职责也不应当采取争吵和打架的方式,故询问饭卡是否登记与伤害后果之间不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劳动者因情绪控制不当,为工作中的一句话或一个行为而引发暴力争斗造成伤害后果的,并非《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所欲保护的“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伤害”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因伤害导致的法律后果应由刑事和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调整,由法院根据伤害者的过错程度和伤害后果等情况判令伤害者承担相应的刑事、民事责任。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据此认定李春华不构成工伤在法律适用上并无不当。
  依照国务院第375号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9日判决如下:驳回李春华要求撤销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2008)常劳社工认第1919号工伤认定决定的诉讼请求。
  
  并非履行工作职责终审判决不属工伤
  
  李春华不服一审判决,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在秦小峰和高志强殴打李春华时,奇力活塞公司放任不管,未能阻止秦小峰和高志强的违法行为,对其员工未能做到安全保障义务,奇力活塞公司对此事件应当承担责任。另外,案发时,奇力活塞公司的监控录像记录了事件全过程,但奇力活塞公司拒绝提供该监控录像,给案件审理带来了很大困难,给秦小峰和高志强逃避法律责任提供借口,奇力活塞公司对此也应当承担责任。李春华受伤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完全符合工伤事故的特征。原审判决对李春华履行工作职责与受暴力伤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作出狭隘苛刻解释,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由于工伤实行无过错原则,因此原审判决以李春华存在所谓过错为由,认定李春华的受伤不构成工伤是错误的。请求撤销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常劳社工认(2008)1919号《工伤认定决定书》。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员工饭卡的登记确系公司保安的工作职责,李春华也因秦小峰询问饭卡是否登记开始与其发生口角,但此后李春华先动手打高志强的行为,已不属于李春华履行工作责任的范围,其行为性质已发生了变化。李春华的受伤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法定条件。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三)项规定认定李春华不构成工伤并无不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本院予以维持。2009年9月10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李舂华的上诉。(文中人名与公司名为化名)

推荐访问:工作 要看 打伤 工伤
上一篇:直击湖南凤凰堤溪大桥坍塌搜救5昼夜:昼夜的意思
下一篇:[公安部、安监总局要求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 公安部网络安监入围

Copyright @ 2013 - 2018 优秀啊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优秀啊教育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