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重大火灾隐患整治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

来源:初中作文 发布时间:2019-09-09 点击: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建设的迅猛发展,城市规模日趋扩大,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大量涌现,使消防监督工作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各类违法违章行为增多,重大火灾隐患急剧增加,各级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执法工作面临着极大的压力和前所未有的挑战。重大火灾隐患的监督整改,作为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实施消防监督管理过程中必须面对的重要一环,如何能够做到依据充分、界定准确、监督严格、整改及时,已经成为当今我们必须认真研究、解决的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笔者长期从事消防监督工作,从对福州市所属13个县(市)、区自2005年以来检查发现并实施政府督办的83家重大火灾隐患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调研,就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进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相关对策做一些探讨。
  
  
  一、重大火灾隐患的认定
  在消防管理工作中,我们把违反消防法规、可能造成火灾危害的行为和现象,称之为火灾隐患。由于火灾隐患的危害程度不尽相同,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还将违法行为危害程度大的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和《重大火灾隐患评判规则》(GA653-2006)中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将存在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可能造成火灾危害的,确定为火灾隐患,将存在严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二、重大火灾隐患的成因
  (一)建筑结构和用途变更。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在经济活动中出现了租赁承包活动大量增加,经营规模不断扩张,经营性质多样化的特点。这使得许多原有的建筑结构和用途发生了变化,以致违反现行消防技术标准,造成重大火灾隐患。如2005年平潭消防大队检查发现的海坛商业城,经过上个世纪60年代、70年代、80年代、90年代的不断扩建使场所的建筑面积达到了13206 平方米,最终,出现了防火分区过大、自动消防设施未设置到位的重大火灾隐患。
  (二)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性得不到保障。建筑消防设施是保证建筑消防安全的核心,是建筑自身消防安全的“保护神”。大量的实践证明,建筑消防设施是建筑物自防自救的有力安全保障,其性能的好坏是建筑消防安全的关键。但由于单位日常维护保养不到位,有很大一部分单位的消防设施无法正常使用,造成重大火灾隐患。如福州市2005年以来政府督办83家单位中就有37家单位不同程度存在消防设施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况,包括世界金龙大厦、安泰中心商场,吉翔双子星大厦等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占总数的44.6%。
  (三)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工程存在的先天不足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现存的重大火灾隐患有一大部分是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消防设计或降低消防标准,又或是未按规范设计或建成后擅自改变原设计使用性质,还有就是现有建筑结构及内部设施不符合现行规范或大量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违章装修等等。这些都使得建筑本身存在着先天不足,而且这些隐患整改起来难度极大,有些根本无法整改。
  
  三、整改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现行消防技术规范、规定与现实存在一定差距。我国已经多次修改并制定相关的消防法规及技术规范,但是,从执行情况看,这些法规、规范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一刀切”的问题,适用范围受地域、发展程度、当地消防安全现状等条件的制约,不能很好地与各地现有实际紧密结合,造成了有的地方执行起来就容易,而有的地方执行起来就困难,甚至有个别条款规定得过严、过死,可操作性不强。比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规范》、《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都存在类似问题。
  (二)资金不足是制约隐患整改的客观因素。当前,大部分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能够认识到火灾隐患及火灾事故对生产、生活造成的严重危害,主观上也并非就不想整改或者推托不改,而是确实受现有经济条件的制约而无力整改。特别是那些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阶段的隐患单位,很多过去经济效益很好,如今却面临着关、停、并、转或经济滑坡,虽然想整改火灾隐患,但在经济上确实无力承受,导致大量火灾隐患得不到及时整改。如福州市一家老牌五星级酒店,因单位经营效益逐年下滑,无法筹措整改资金,后来该单位领导高度重视,作出暂缓发放员工的工资也要整改火灾隐患的决定,多方筹措资金,完成了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
  (三)一些重大火灾隐患所在建筑的原开发商已撤走,物业管理公司无法承担整改所需的数目巨大的工程款。有些重大火灾隐患所在建筑的产权已经分解,有几十甚至几百个业主,谁也不愿意出资搞消防设施,更不愿意签收法律文书,承担法律责任。如福州市2005年政府督办的中福广场、力宝天马大厦、吉翔双子星大厦、福清市隆辉商厦等重大火灾隐患单位都存在这方面的情况。
  (四)重大火灾隐患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整改中需要解决的问题较多。从隐患表现形式上看,有的是消防设施不完善或不能使用(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灭火器配置、室内消防栓等);有的由于未经消防审核、验收就擅自投入施工、使用造成消防间距不符合要求,消防疏散通道、出口不符合要求等。整改中需要解决的问题也十分复杂。特别是一些重大火灾隐患所在建筑以及周围毗邻的建筑已经建成,城市规划也已基本成型,存在的隐患如环形车道、登高面、消防水池等难以整改到位。如福州市的邦辉大酒店、龙盛大酒店及聚春园大酒店等都存在环形车道、登高面、消防水池等方面的隐患。
  
  四、对策
  (一)政府部门之间联手协作齐抓共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文件明确提出要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将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对非营业性场所的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目前《消防法》还没有赋予公安消防机构责令其停产停业的权力,我们更是要依靠安全监管等部门。《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该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可见安监部门对这些挂牌隐患单位可以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此外,国务院第302号令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八条也规定“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各类特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发现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显然公安消防机构提请政府挂牌的重大火灾隐患中应当属于特大安全事故隐患。因此,对拒不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公安消防机构要紧紧依靠政府,与各部门齐心协力,采取果断措施,责令停业整改,以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如在2005年,消防福州支队在世界金龙大厦重大火灾隐患督促整改过程中,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了福州市工商局,市工商局积极予以协助配合,对大厦内各工商户、工商营业执照年检等予以冻结,从而给大厦业主一个强态高压,促使大厦较快筹集了100多万元的整改资金,投入整改工作。
  (二)科学论证和评定重大火灾隐患,制定合理的整改方案。重大火灾隐患的论证是一项专业性、科学性较强的工作,必须避免仅局限于表象做判断、缺乏系统分析、不究实质的做法。考虑到受专业知识的限制,公安消防机构在本部门技术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应采取聘请一些地方专家参与指导论证的做法,通过对重大火灾隐患的全面、系统地分析,科学地认识火灾隐患,正确地评估、判定火患的危险等级,找出构成隐患的薄弱环节和关键因素所在,并制定出合理、经济的预防措施和隐患整改方案,最终达到消灭火患的目的。如在2005年支队在督促59家政府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落实整改过程中,就分别组织召开了包括温泉大饭店、外贸中心酒店、环球广场等19家单位的整改论证会,明确了单位的整改方案,有力地促进了火灾隐患单位落实整改工作的开展。
  (三)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抓住一些地方和企事业单位“不怕通报,就怕见报”的心理,加强并发挥新闻单位的舆论监督作用,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各种新闻媒体,对那些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隐患不彻底或拒不整改隐患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公开曝光,形成整改火灾隐患的强大舆论压力。如福州市2006年督办的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年上缴利税4000多万元,是福州市政府的纳税大户,一见报就整改。
  (四)严格开发、规划环节的源头管理。“先天不足,后天难补”。与其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用于火灾隐患的整改,不如把住源头,切实减少和消除“先天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机构要强化对建筑设计和建筑施工单位的消防监督,加重对设计单位、施工和建设单位在建筑设计、施工中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行为的处罚,使建筑设计、建筑施工单位明确并认真履行在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中所应承担的义务。要严格竣工验收,凡是不符合现行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的建筑工程,一律不得交付使用。要强化对建筑消防设施设计、施工、交付使用的消防监督和管理,加强对建筑工程局部使用功能变更的消防监督,及时查处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五)建立健全消防法规体系,改善消防执法环境。在现有消防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不断建立健全与《消防法》相互配套衔接的消防法规体系,保障“依法治火”的顺利实施。尤其针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有关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使用、管理等方面,要做出切合实际的规定,制定地方标准或技术规范。
  总之,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是一个综合的复杂工程。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是前提,执法部门的监督指导是保障,单位的自觉积极整改才是关键。只有通过对重大火灾隐患成因的深层次剖析,才能找到症结,做到有的放矢,提出针对性的整改对策,从而有效地督促单位法人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最大限度地降低重大火灾隐患对公众的威胁,减少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娱乐提供可靠的消防安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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