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公告栏 [正在遭受职业病危害的工友你知道吗?]

来源:职称计算机 发布时间:2019-09-10 点击:

  北方某地亚麻厂的扒麻车间里粉尘滚滚,呛得扒麻工人喘不过气来。有些家具厂、门窗车间的喷漆车间,强烈的油漆味熏得操作者头昏脑涨……铝矿、铅矿以及一些设备简陋的个体厂、矿、作坊,工人正用健康和生命为老板换取着大把金钱,职业病的危害在这些地方相当严重。正在遭受职业病危害的工友你知道吗?
  
  举报权
  
  《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第5项等规定,劳动者有权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机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拒绝权
  
  《职业病防治法》第30条第3款、第36条第6项等规定,用人单位不履行职业病的告之义务,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行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健康检查权
  
  《职业病防治法》第32条第1款等规定,对从事解除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之劳动者。
  
  防护权
  
  《职业病防治法》第20条、第36条第4项等规定,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职业病要求的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品。
  
  领取岗位津贴权
  
  《职业病防治法》第50条第4款等规定,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
  
  知情权
  
  《职业病防治法》第30条第1款、第22条等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劳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治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之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和欺骗。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急救措施等内容。
  
  环境改善权
  
  《职业病防治法》第2l条、第36条第4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取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材料。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改善工作条件。
  
  培训权
  
  《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1项、31条2款项等规定,劳动者享有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程序,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建议权
  
  《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第7项规定,劳动者有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的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调离权
  
  《职业病防治法》第32条第2款、第50条第3款等规定,对在职业病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
  
  救治康复权
  
  《职业病防治法》第34条第2款、第50条等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要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享受社会保障权
  
  《职业病防治法》第51条等规定,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获得赔偿权
  
  《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等规定,职业病人除享有社会工伤保险权,还可以要求单位予以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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