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居民健康档案有了时间表 居民健康档案编号

来源:软件水平 发布时间:2019-06-04 点击:

  到2009年底,我国农村居民健康档案试点建档率达到5%,城市地区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30%;到2011年,农村达到30%,城市达到50%;到2020年,初步形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符合基层实际的,统一、科学、规范的健康档案建立、使用和管理制度。这是日前下发的《卫生部关于规范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的指导意见》中的明确要求。
  指导意见指出,建立城乡居民健康档案工作要突出重点、循序渐进,优先为老年人、慢性病患者、孕产妇、0岁~3岁儿童等建档,逐步扩展到全人群。
  指导意见要求,健康档案要统一存放于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时,应当调取并查阅居民健康档案,及时记录、补充和完善健康档案,并了解和掌握辖区内居民的健康动态变化情况,采取相应的技术和措施,对发现的卫生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医疗和康复等服务。同时,要逐步建立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并逐步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及传染病报告、免疫接种、妇幼保健和医院电子病例等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建立起以居民健康档案为基础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
  指导意见还要求,居民健康档案一经建立,要为居民终身保存。要遵守档案安全制度,不得造成健康档案的损毁、丢失,不得擅自泄露健康档案中的居民个人信息以及涉及居民健康的隐私信息。除法律规定必须出示或出于保护居民健康目的外,居民健康档案不得转让、出卖给其他人员或机构,更不能用于商业目的。
  (阿生摘自《保健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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