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人投保意外伤害保险,2004年_旅行社给我投保后,旅行期间发生意外伤害,旅行社是否可以免责?

来源:计算机等级 发布时间:2019-08-21 点击:

  编辑同志:   我于2005年11月28日参加南宁市某旅行社组织的“海南风情游”活动,期间,在海南省三亚市乘车观光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车辆逃逸,我脸部受轻伤。当时,导游将包括我在内的受伤游客送到三亚医院作了初步医疗诊治。我在“海南风情游”活动结束后回到南宁市继续接受治疗,花去医疗费用等3000余元,要求原旅行赔偿。旅行社却以旅游已投侏为由,通知我前往旅游投保单位某保险公司领取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费保险赔偿金2000元。请问:我的其他医疗费是否应当得到赔偿?旅行社的理由成立吗?
  马 力
  马力读者:
  本案的问题是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金能否免除旅行社的损失赔偿责任。根据仲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的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第4L条又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而《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第5条规定,旅行社应当对旅行社依法承担的下列责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1)旅游者人身伤亡赔偿责任;
  (2)旅游者因治疗支出的交通、医药费赔偿责任;
  (3)旅游者死亡处理和遗体遣返费用赔偿责任;
  ㈤对旅游者必要的施救费用,包括必要时近亲属探望需支出的合理的交通、食宿费用,随行未成年人的送返费用,旅行社人员和医护人员前往处理的交通、食宿费用,行程延迟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赔偿贵任。
  (5)旅游者行李物品的丢失、损坏或被盗所引起的赔偿责任;
  (6)由于旅行社责任争议引起的诉讼费用;
  (7)旅行社与保险公司约定的其他赔偿责任。
  而本案中的保险公司依据《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的保险对象;在先前的保险合同中约定仅对医疗费用进行保险,而马力在此次事故的食宿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费、护理费等损失却不在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内,如果要求马力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势必有一部分无法得到补偿;是不合法的。理由是:保险合同是旅行社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其效力应当仅及于保险公司和旅行社,对于旅行社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来讲,旅游者的权利必须维护,应该得到合理赔偿,也就是说应当由旅行社对消费者的实际损害进行先行赔偿后,旅行社再向保险公司和境外旅行进行追偿。本案中的旅行社让游客马力自己前往保险公司领取赔偿金的做法是不对的。
  (律师李东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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