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制健全【关于健全和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的设想和建议】

来源:商务英语 发布时间:2020-04-03 点击:

  关于健全和完善我市大调解工作机制的设想和建议

 2005年以来,我市按照“创新理念、理顺体制、强化措施、整合资源、规范运作、提升绩效”的总体思路,全面建立大调解工作的整体联动、部门对接、业务培训、质量评估“四大”体系,有力地提升了大调解工作的整体水平,为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我市“加强大调解联动体系建设,规范市乡调处中心运作”的经验,在国家、省市媒体作了多次报道。青岛、济宁、扬州、淮安、宜兴、大丰等市、区相继到我市观摩学习。我市调解中心被表彰为省“防激化”先进集体、市“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市“平安创建”先进集体。 一、我市构建“大调解”工作机制的主要情况 1、领导重视,机构健全,大调解机制建设取得成效。一是建立组织机构。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大调解机制建设,2004年,就成立了市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同时,下发了《关于建立乡镇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的意见》。2005年,正式建立市矛盾纠纷调解中心。2006年,市委进一步理顺市调解中心管理体制,明确调解中心主任由司法局局长兼任,设专职常务副主任一名,任司法局副局长,负责调解中心的日常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其他部门设专职调解员,负责调解本部门的矛盾纠纷。市委组织部从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抽调了9名中层干部派驻中心工作,一年一轮换,工作与原单位脱钩,由市调解中心负责管理和考核。二是构建工作体系。2008年,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全市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整合资源,创新机制,强化了工作整体联动体系、部门对接体系、业务培训体系、质量评估体系的建设。2009年,制定了乡镇大调解工作考核《意见》,大调解质量评估工作列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的做法,在泰州市推广。三是健全工作制度。坚持把制度建设贯穿于大调解工作的各方面, 2008年,市领导小组制定了岗位责任制度、受理登记制度、重大疑难纠纷报告制度、社会矛盾纠纷办结报告制度、首问负责与定期回访制度、矛盾纠纷分流调解制度、廉政建设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调解人员回避制度、考核制度、排查调处制度、统计制度等二十项调解工作制度。四是形成工作格局。全面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综治牵头协调、调解中心具体运作、司法部门业务指导、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社会各界整体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市调解中心在市矛盾纠纷调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健全了以市调解中心(市人民调解委员会)为总牵头,乡镇调处中心(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为支撑,行业、专业、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的工作平台,形成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为主导、司法调解为核心的覆盖全市的调解组织网络。全市现有各级各类调解组织431个,近三年来,调解机构共组织矛盾纠纷排查22984次,受理矛盾纠纷11210件,调解成功10784件,调处成功率96.2%,防止矛盾纠纷激化956件。大量矛盾纠纷的成功化解,为我市的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2、夯实基础,做强品牌,提升大调解工作绩效。大调解机制的核心在于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实行整体联动。市调解中心首先注重建立健全各级各类调解机构,对社会矛盾纠纷实行统一登记、分流指派、调解处理、检查督办等工作流程,实行整体联动,履行市委、市政府赋予市调解中心对社会矛盾纠纷的协调调度权、分流指派权、检查督办权、责任追究建议权。一是上下联动,整合市和乡镇调处力量。基层调解组织在调处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中,主动排查分析和信息预警,对一些疑难复杂的重大矛盾纠纷,在做好钝化、控制工作的同时,及时向市调解中心和有关部门请示报告,加强沟通联系。市调解中心重点加强对基层调处工作的指导、督查,对基层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积极给予协调,使上下级之间形成调处合力。二是左右联动,整合部门调处力量。各部门之间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对属于本部门调处的矛盾纠纷,切实负起直接责任,及时调处化解,不把矛盾纠纷推向上级、推向社会。对涉及几个部门的矛盾纠纷,市调解中心统一协调,相关部门积极参与,互相配合,通力调处。对不属于本部门调处的矛盾纠纷,也同样热情接待,认真受理,然后移交相关部门进行调处,防止漏调失控,激化矛盾。三是整体联动,整合社会调解力量。市调解中心加强与行业协会等机构沟通联系,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在调解行业矛盾纠纷中的作用。通过与律师、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协调联动,完善律师等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通过建立矛盾纠纷调解志愿者队伍和专职调解员等形式,把社会各界热心调解事业的人士组织起来参与社会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从而不断壮大调解力量,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整体联动的工作局面。 2、有效实行“无缝对接”,充分运用工作平台化解各类矛盾。我市全面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解与相关机关的对接工作,坚持双向互动、“无缝对接”,提高调解绩效。一是专业对接。建立和完善“公调”、“诉调”、“访调”、“检调”、“纪调”等“五调对接”机制。对接过程中,实行“四统一”,规范各类对接工作,即统一行文,规范操作程序;统一受理,分级分类处理;统一模式,制作格式文书;统一建档,完善卷宗材料。确保对接流程规范,交接手续清楚,衔接环节明确。二是专门对接。扎实地推进市劳保、卫生、工商、环保、交通等部门与市调解中心的对接,将部门涉及的矛盾纠纷调解融入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中。在劳保部门建立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先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再申请仲裁。在市卫生局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各医院设立调解室,聘用专职调解员,当发生医患纠纷时,由专业调委会或专职调解员先行调解,重大纠纷则邀请市调解中心进行调解。在消费者协会建立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调解及时化解消费纠纷。在市环保局建立环保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当发生环境污染纠纷时,市环保局在完成调查、处罚程序后,就污染赔偿部分委托调委会调解。在交警大队建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委会,中队设人民调解室,专门调解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减少群体性事件。三是专项对接。市调解中心围绕服务企业、征地拆迁、改善民生等方面,实行专项对接,将调解关口前移,主动贴近,化解矛盾纠纷,从而为企业解困、为政府解忧、为百姓解难。各种对接机制既各自独立,又互相依托,构成了主体化协调联结的支架,使社会矛盾调解工作从“平面”走向“立体”,由各自为战的小调解转变为统筹协调的无障碍对接“大调解”。 3、有序落实业务培训,不断提升调解队伍业务素质。我市建立了一套科学、合理、完整、实效的业务培训体系。一是加大业务指导。首先建立调解工作业务指导专门机构,由法院和司法局、调解中心共同建立调解工作业务指导委员会,由法院、司法及调解中心分管负责人担任主任、副主任,成员由法院业务庭和基层法庭法官、司法局、市调解中心工作人员组成。业务指导委员会主要开展法律咨询、总结经验、推广典型,处理疑难纠纷案件及书面释疑,研讨重大矛盾纠纷的调解技巧等。同时建立起培训师资库,组织法官、律师、法律工作者等有丰富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人员作为调解业务培训的授课员和调解业务指导员,及时对乡镇、村、社区进行调解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二是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本着分级培训的原则,各负其责。培训形式包括定期和不定期的系统授课、专题讲座、以会代训、挂职培训、以调代训等,内容上根据调解工作需要,着重学习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侵权法等常用法律以及新颁布的人民调解法,或请调解能手介绍经验,人民法院(法庭)对案例进行书面释疑,对汇总的疑难纠纷案件作出书面指导意见,对特别疑难的案件及时进行个案指导。不定期邀请调解员旁听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安排调解员参与庭前辅助性的工作,分批、定期选聘素质较高的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参加法院审判工作,参与调解,从而不断提高调解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调解技能。三是严格岗位任职。各级调解机构按照素质高、业务强的要求聘用专兼职调解员,聘用的调解员必须保证“四有”,即有文件、有聘书、有桌子、有经费。凡聘用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颁发上岗证,不称职的,坚决撤换。 4、有力推行绩效考评,进一步提高调解工作质量。每年,市领导小组都要专门制定全市大调解工作绩效考评工作意见,建立“三种机制”:一是建立检查考核机制。将大调解工作列入综治、平安创建考核的重要内容,日常强化督促检查,开展明查暗访,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限期整改。对乡镇调处中心每半年抽查一次,年终集中考核,考评结果作为年度综治考核调解类的最终意见。二是建立质量管理机制。将市、乡调处中心以及相关部门的调处绩效列入机关职能部门目标管理考核。对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进行矛盾纠纷排查次数、受理案件数、调解成功率、纠纷回访率、调解文书的制作以及调解卷宗的装订归档数的量化管理和质量评估。其结果与乡镇、部门年终总体考核的总分、名次直接挂钩。三是建立奖惩激励机制。将各级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的工作绩效列入干部实绩档案。为激发调解工作活力,增强调解人员的责任意识,我市还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从精神与物质两方面来激励积极性,对在调解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市委、市政府或推荐到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表彰。绩效考核的启动,成为大调解建设向深度、高度延伸拓展的新载体。 二、存在的问题 1、“大调解”资源的配置不尽合理。各调解组织之间没有形成最强合力,基层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工作存在多头管理、重复管理或相互推诿现象。 2、部分行业性调解组织建设滞后。少数矛盾多发、突发的企事业、行业性调解组织网络还留于形式。 3、专职调解人员缺乏。市、乡两级调解机构都缺乏专职调解员,大多兼职。基层调解人员的组成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工作能力参差不齐。 4、衔接细节需要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之间相衔接工作有规章制度机制,但在具体的衔接细节上有待进一步落实到位。 5、调解工作经费不足。两级财政部门未按上级要求将调解工作经费足额纳入预算。对调解人员的待遇落实力度不够。 三、设想和建议 1、进一步完善工作运行模式。切实加强以市调解中心为总牵头,乡镇调处中心为支撑,部门、行业、村(居)调解组织为基础的工作平台的建设,形成对全市矛盾纠纷实行“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分级办理,限期处理”的工作运作机制,全面提升大调解机制建设水平。一是设立调解小组。在市调解中心建立征地补偿、医患、劳资、环保、土地承包、人身损害等6个专门调解小组,负责调解接待窗口转送的矛盾纠纷。小组成员由中心工作人员、市矛盾纠纷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派驻中心工作人员组成。二是建立专业调委会。依托相关部门和行业建立专业调委会并实际运行,专业调委会隶属于市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全市相关的重大矛盾纠纷。市调解中心和相关部门共同负责日常管理,以部门管理为主。医患纠纷调委会可设在市调解中心,由中心指导管理。三是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5-7人或7-9人)参与专业性调解工作,提高专业性调解工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四是设立调解工作室。在矛盾多发或集中的部门或单位设立调解工作室,作为市调解中心派出机构,专门调解涉及部门和单位的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室统一挂牌为“**市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驻××调解工作室”。调解工作室聘用2名以上专职调解员。 2、进一步加强专职调解员队伍建设。 按照省、市要求,市(县)、乡两级调处中心(调委会)都要配备专职调解员(市3-5名,乡镇2-3名),村(社区)逐步配备专职调解员。“平安创建”对此都也有硬性规定,因此必须抓好专职调解员队伍的建设。一是配齐配强专职调解员。为了大调解工作从根本上求得突破,专职调解员的配备工作必须要落实。可以向社会公开招聘或选派机关后备干部担任专职调解员,要建立首席调解员制度,从而解决调解人员兼职过多、精力不够的问题。全市至少需要聘用65名专职调解员,其中市调解中心5名、专业调委会24名、乡镇36名。聘用专职调解员的相关费用应列入财政预算。二是加强市调解中心人员选配。各成员单位应分批派员进驻中心工作,公安、法院、司法、住建、国土、卫生、城管、环保、劳保、农工办等10家单位必须派员进驻中心工作。严格按照市委2005年109号文件精神,将“素质高、能力强、作风正”,善于做群众工作、有政策法律法规知识、业务专长和协调组织能力的同志选调进中心工作,原则上两年一轮换,工作与原单位脱钩,中心负责管理。对目前派驻人员重新考评,少数不适宜继续在中心工作的人员由原单位负责调换。坚持标准,规范程序,选举或聘任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专职调解员或首席调解员,尽可能将具有调解工作经验、热心调解工作、群众信任的人员吸纳进调解队伍。 3、进一步提高工作保障水平。 一是专业调解委会建设。专业调委会的设立、办公场所、工作人员、工作经费和专职调解员的聘用费用,建议由市委政法委牵头协调,按“江苏省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苏司通[2010]163号)规定落实。二是增加办公用房,添置必要设备,解决交通工具。目前,市调解中心与市人民调解委员会合署办公,现有办公用房7间,设有接待受理科、调解一科、调解二科、督查科、办公室、档案资料室、主任室、调解室,办公用房较为紧张。2009年,市医患纠纷调委会在中心挂牌,省里要求医患纠纷调委会要独立办公、独立运转,至少需要办公用房三间。并添置必要的办公设备。目前调配给中心使用的公务车是90年代中期购买的,故障不断,维修费用高,安全系数也较差。建议解决两辆性能较好、安全可靠的公务用车,并解决用车费用。三是将调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省财政厅、司法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的通知(苏财政行[2007]47号)要求“各市(县)要按照财政部、司法部财行[2007]179号文件精神,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切实纳入各级财政预算。要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落实到位”。通知还要求各地将聘任的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费用纳入预算。市调解中心自2005年成立以来,工作经费和调解经费都未列入财政预算,而是采取每年由市调解中心出具书面报告,市委分管负责人批示给财政部门适当安排。调委会补助经费、调解员的补贴经费从未落实,影响了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调解队伍的稳定性。为确保人民调解工作正常开展,建议市政府应按国家、省要求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专业调委会运转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市调解中心的工作经费应按政法系统预算标准(3万元/每人每年),列入财政预算。四是落实必要的编制和固定人员,切实解决临时机构问题。要解决8-10名行政或事业编制,将市调解中心由党委政府的临时协调机构变成市委(或政府)常设机构或直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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