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管理实施细则_让胡路区机关事业单位外聘人员管理办法
来源:雅思 发布时间:2020-04-04 点击:
庆让政办函[2014]5号
关于印发《***区机关事业单位
外聘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喇嘛甸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省市直驻区各部门:
经2014年1月3日区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区机关事业单位外聘人员管理办法》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区机关事业单位外聘人员管理,控制行政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区情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区机关事业单位(含省、市垂直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用工单位)。
本办法所称外聘人员,是指用工单位聘用的从事临时性、服务性、辅助性(含市场化用工、社区治安员、参照人事代理、区属企业待岗人员、保安、公益性岗位、家属工、小时工、返聘人员等)等岗位的聘用人员。
第二章
用工原则
第三条
坚持从严控制的原则。依据用工单位的编制数量,严格控制外聘人员,原则上不得在编制限额外招用外聘人员。机关单位外聘人员的总体数量不超过正式职工总数的6%;经费全供给事业单位外聘人员的总体数量不超过正式职工总数的10%;经费部分供给及经费非供给事业单位,外聘人员的总体数量不超过正式职工总数的8—10%。
第四条
坚持计划管理的原则。用工单位外聘人员必须纳入计划管理,优先考虑本区应往届毕业生、退役士兵和区属企业待岗人员,不经区长办公会议等相关会议研究通过,不经区人社局核准,财政部门不予核发工资。任何用工单位都不得擅自无计划、超计划用工。
第五条
坚持依法规范的原则。为了保障用工单位和临时用工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用工行为,用工单位必须依法履行聘用手续,并落实劳动报酬。
第六条
坚持编外管理的原则。外聘人员原则上限于从事临
时性、服务性、辅助性的事务工作。定编的工作岗位,如管理、财务、机要、执法等岗位不准使用外聘人员。
第三章
用工审批
第七条
用工单位需外聘人员,应填写《***区机关事业单位外聘人员(岗位)申请表》,说明用工岗位、数量、时限和原因等情况,由用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区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区人社局审核外聘人员计划,区财政局审核经费来源,然后报区长批准后方可执行。属全局性或阶段性工作,确需超计划用人的,按上述程序申报,最后经区长办公会议等相关会议研究决定。
经费自筹聘用人员的(含小时工)用工单位一律按上述程序进行,人社局、财政局不再另行审核。用工单位外聘人员需要续聘的,由人社局按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用工单位聘用外聘人员必须按程序审批,不按以上程序聘用人员的,区人社局不予审批工资,区财政不予拨付聘用资金。严禁私招滥雇或顶替用工,由此造成的违规、违法责任由用工单位及相关人员承担。
第八条
聘用大中专毕业生时应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办理聘用登记,由区人才交流中心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程序组织招聘,用工单位与外聘人
员共同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使用统一文本,签订劳动合同书,并报区人社局等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岗位协议书由用工单位自行备案,外聘人员方可正式上岗。
聘用区属企业待岗人员,用工单位先报人社局审核用工计划,经区长办公会议通过后,再由区经济发展改革局核实待岗人员身份,统一组织招聘事宜。待岗人员上岗后与其所在企业保留劳动关系,与用工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用工单位与其所在企业签订《劳务合作协议书》,并连同聘用待岗人员名单报区经济发展改革局备案。
对未依法签订聘用合同给本单位或外聘人员造成损失及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用工单位负责。
第四章
用工管理
第九条
坚持对外聘人员依法规范管理,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区人社局负责外聘人员计划的审核、组织招聘(大中专毕业生)和按月审批工资,并对用工单位履行劳动合同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处罚。区财政局负责审批用工单位的经费来源、按月核发工资,有收费职能的单位原则上从其收费成本中列支。区经济发展改革局负责待岗人员的资格审查,对待岗人员所在企业发放工资及缴纳社会保险情况进行监管。区总工会负责依法维护外聘人员的合法权
益,并纠正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条
本着“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外聘人员的管理和使用。用工单位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的外聘人员管理办法、岗位职责、外聘人员临时档案、人员名册和工资台帐、个人保险账户等基础资料,按时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并严格执行岗位职责、日常考勤、请销假、工作考核等各项规章制度,重点对外聘人员的出勤和岗位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勤记录和工资政策按月上报工资明细表,严禁在考勤上弄虚作假,违规做工资。同时做好外聘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及必要的岗位技术培训。
区属企业待岗人员的工资由用工单位按岗位数量报区人社局审批,用工单位向企业按月支付聘用其待岗人员的资金总额,再由企业向待岗人员按月发放及缴纳各种社会保险。
对疏于管理给本单位或外聘人员造成损失及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用工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外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事假期超过3个月的,或病假超过6个月的。
2、上网聊天、玩游戏、听音乐、看电影、炒股票或进行其他形式的娱乐、赌博等活动,造成严重影响的。
3、贻误工作,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4、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用工单位形象的。
5、对抗用工单位决定和命令,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用工单位调整安排的。
6、未经许可,擅自藏匿、销毁工作资料的。
7、超出政策规定,违反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刻意要求提高相关待遇,组织、串联参加无理访或越级访的。
8、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9、其他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用工报酬
第十二条
外聘人员的工资不低于**市最低工资标准,按照省市相关文件要求,适时做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外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享受规定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由外聘人员承担,用工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单位部分由用工单位按有关政策缴纳。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区机关事业单位外聘人员聘用管理的其他事项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外聘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庆让政办发〔2008〕19号)同时废止。
附件:***区机关事业单位外聘人员(岗位)申请表
**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20日
***区机关事业单位外聘人员(岗位)申请表
申请单位
单位性质
编 制 性 质
编 制 数
实 有 人 数
用工数量
用 工 岗 位
用工时限
用工经费来源
用工原因:
申请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财政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人社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区长意见:
年
月
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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