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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教师资格 发布时间:2019-08-19 点击:

  什么是重新鉴定?对医疗事故在什么情况下应当重新鉴定?      律师同志:   某小患者因为脑积水,施行了脑室腹腔分流手术,手术的效果很好。但是,随着他的身高的增长,他需做引流管接长手术,在检查时医生发现了他脑中有生殖细胞瘤。医生建议,如果有条件可以去做伽马刀手术,能彻底解决这个问题。患者在父母的带领下到某医院伽马刀治疗中心就诊,该中心诊断的结论是“松果体区肿瘤,松果体细胞瘤、梗阻性脑积水”。医生对他们说,这种肿瘤对放射线很敏感,是伽马刀的适应证,治疗后观察一两天就可上学。手术前,患者的父母看到同病房的病人头上都被“钻了个洞”进行活检,也要求院方对儿子进行探查以明确肿瘤的性质,但医院没有采纳该建议。不久,医生为患者实施了伽马刀手术。术后一周左右,患者感到眼睛看不清东西,接着不会说话,不会咀嚼,无法行走。此后,患者的病情越来越重,终于有一天喷射状呕吐,不省人事。父母忙把他送回做伽马刀手术的医院,经医生抢救,患者已经呈现植物人状态。
  医生给患者做了核磁共振检查,医院的一份材料称:“松果体区肿瘤、梗阻性脑积水诊断明确,是伽马刀治疗的适应证……伽马刀手术前、后核磁影像对比,术后肿瘤有低信号改变,没有其他损伤的症状和体征出现,因此,伽马刀治疗是有效的和成功的……对于此种肿瘤,伽马刀是难以治愈的……不存在医疗过失,患者目前的现状系由无法根治的原发病灶所致。”在这份材料中,医院称“伽马刀治疗的适应证,治疗是有效和成功的”,又称“对于此种肿瘤,伽马刀是难以治愈的”,明显自相矛盾。半年后患者在治疗过程中死亡。
  患者死亡之前,医疗事故鉴定组织对患者的治疗情况做了鉴定,鉴定结论是:该病例临床诊断明确,符合伽马刀治疗适应证。术前定位准确,治疗方法无误,治疗用量属正常范围,治疗后松果体区肿瘤有改变。目前患者的植物生存状态主要与梗阻性脑积水的多次脑室腹腔分流管梗阻、感染及颅压增高等多种合并症有关。本例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是,该鉴定组织中的4位专家有3位都是给患者诊断过的医生。
  律师解答: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卫生行政部门收到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应当对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听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2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本条例规定做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作为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做出行政处理以及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的依据;经审核,发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要求重新鉴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规定:“医学会对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为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或者鉴定程序不符合规定,需要重新鉴定的,应当重新组织鉴定。重新鉴定时不得收取鉴定费。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重新抽取专家,组成专家鉴定组进行重新鉴定。如鉴定的程序不符合规定而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符合规定的,可以由原专家鉴定组进行重新鉴定。”
  根据上述规定来考察本案,如果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核认为医疗事故鉴定组织的人员资格或鉴定程序不符合规定,那么应当进行重新鉴定,以维护患者一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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