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药养医不破,公立医院难公 小我不破大业难成

来源:教师资格 发布时间:2019-05-30 点击:

  卫生部部长陈竺7月3日在上海表示,要解决让群众“看得起病”的问题,必须改革当前医院补偿机制中存在的严重弊病,应借鉴和开展按病种付费等改革探索,优化质量、优化服务、降低成本、控制费用。他说,广大公立医院必须体现公益性。
  公益性(即公共性)是公立医院的天然属性。在公立医院公益性逐渐沦丧殆尽的语境下,重提公立医院必须保持公益性,虽有着现实的意义,却很难落实到实处。
  药价虚高、“看不起病”的症结在于“以药养医”的医疗补偿机制。究其本质,这种医疗补偿机制其实就是公立医院的利益驱动机制。打个比方,医院每卖500元钱的药品,就能从中获利近80元――这便是所谓的销售加成。而医师的“提成”则是附着在这种利益补偿机制中的一种“二级提成”。如果说医院靠以药养医来获得维持医院运行的费用,还具有某种合理性的话,医师获得的“二级提成”无论于情于理于法都无依据,与让社会诟病的红包一样,都属于潜规则之下的灰色收入。
  以药养医体制经过了多年的运行,已经形成了根深蒂固的利益网络,这是各种医疗灰色收入屡禁不止的关键因素。当利润至上的经营性医院管理运作机制构建完成后,如今很多公立医院不是为了维持正常运转而求利润,而是无限制地在扩大效益上下功夫。乱开药方、虚高药价、“宰”患者……已经成为当前医疗界的一种普遍性行为。逐利的经济理性,早已将服务的公益属性驱逐出去,公立医院患上了“逐利病”,彻底转变为以挣钱为唯一宗旨的市场主体或者纯商业性机构。这种倾向,即便财政加大了医疗投入,也很难扭转过来。
  从这个意义上说,以药养医不“破”,公立医院难“公”。只有破除以药养医的体制保护,大力推进医药分离,才有可能对公立医院不公益的“经济人痼疾”进行有效的救赎,在此基础上,才谈得上“确保公立医院的公益性”。
  
  “精神卫生投入不足”应予高度重视
  吴帅
  
  最近公布的精神卫生法草案中,“列入财政预算”的条文被医学和法学专家认为“形同虚设”。中国精神疾患的治疗费用主要由患者、家属和单位三方承担。此次公布的草案并未将精神疾病列入公共卫生服务体系,这意味着“无底洞”般的支出仍将由患方自己扛。有专家认为,政府必须确保有足够的财政投入来支持法规的实施;更有专家认为,“必须明确财政投入的比例和金额”。
  如果一个地方的小学教室因为质量问题坍塌了,有学生死伤,学校领导及教育部门官员很可能因此被追究责任。但在精神卫生领域却不会出现这种情况,尽管精神卫生投入的连年欠债导致精神病患者肇事伤人的大小事件层出不穷,却很少看到有哪些部门及官员因此而被问责。为什么广东某城市前不久敢公开驱逐精神病患者,恐怕就与这一种责任意识的缺失有关。在精神卫生立法时,如果再在精神卫生投入上模糊不清,缺乏一种必要的量化标准,就等于为某些政府部门逃避责任提供了一种制度源头上的的“温床”。
  治疗精神病患者,也是政府部门的一种责任与义务,政府必须做好,否则就应该问责,这是一种政府治理的国际惯例。但现在的立法思维却将之变成了一件带着近似于“慈善”色彩的事情,让管理者可以顺利远离被监督、被问责的位置,这难道不正是一些地方官员想得到的结果吗?
  国外精神卫生投入占卫生总投入的比例约为20%,而我国仅有1%,这有限的投入却要负担起占所有疾病20%的精神疾病。我国目前仍有70%左右的精神病患者没有接受有效治疗,财政投入严重不足是主要原因。正是因为缺乏一种客观的标准,比如财政投入比例不明确,相应的问责机制也严重缺位等,才使得一些地方政府在这一问题上长年严重“欠债”。
  “精神卫生投入不足”并不是一个能力问题,而更像是一个态度问题。要扭转这种局面,立法者就应该顺应民意,在制订政府财政投入比例及问责制上发力,督促政府行为更贴近公共利益。健全的立法并不是一夜造就的,但意识与理念应该提前树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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