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问责切忌简单化 行政问责

来源:普通话 发布时间:2019-09-09 点击:

  近日,重庆市政府根据《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对“4・23”特大交通事故负相关责任的政府及部门实施了行政首长问责制,问责结果为北碚区政府、重庆市交委、重庆市国资委、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质监局等5个单位受到市长诫勉处分。
  当前,为防止出现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各地政府纷纷研究制定相关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如有的以伤亡人数、财产损产额度论责任大小,也有的以问题性质、影响大小定处分高底等等。应当讲,这些规定的出台实施,就象给各级政府部门特别是当地的行政主要领导设了一条责任“高压线”,有助于政府更加重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确体现了领导干部权力与责任、风险的一致性。但要真正做到科学公正追究,还绝非易事,需要认真分析研究。
  漠视生命、盲目生产、违规作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必然因素。但同样也要看到,一个地方经济发展越快、投资建设项目越多,所带来的安全生产隐患也越多,而且往往是成正比的。如果忽视这些客观性因素,就有可能导致一些行政主要领导干部以牺牲经济发展或放慢发展速度,来减少、避免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这样也就事与愿违了。
  众所周知,整治安全生产隐患是一项综合性、长期性、反复性的工作。如要改变当前企业生产工艺设备落后、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的现状,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等各方密切配合,需要通过几届政府班子的努力。因行政不作为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行政正职引咎辞职理所当然,那么发生在行政作为之中的事故,又该追究哪一届政府的责任呢?
  在《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明确规定“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问题,要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这表明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行政正职是在党委领导下行使职权的,那么一旦因党委决策失误而造成重特大事故发生,追究责任的首先是党委领导而不是行政正职。
  因此,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在具体实施中,绝不能简单地以人员伤亡数量、财产损失程度定标准、制框框。在有些高危行业和地区,如果每年发生一起或一年发生几起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当地行政正职领导是否也要随之频繁更换。必须充分考虑到每一区域、部门的客观环境、行业性质、主观努力,科学分析、准确定性,从而使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更加合理、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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