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的审查批准 提请审查批准是什么意思

来源:选调生 发布时间:2020-04-04 点击:

  经济合同的审查批准

 第一条

 经济合同的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第二条

 经济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1.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除按规定须上报公司审查批准者外,由公司、企业领导审批。

 2.下列合同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

 标的超过100万元的;

 预付定金或预付货款超过10万元的;

 联营、合资、合作合同;

 重大涉外合同。

 3.下列合同由董事长审批:

 标的超过500万元的;

 投资100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

 4.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

 5.法律顾问室负责对下列合同进行审查:董事会、总经理委托审查的合同;内容复杂、较难掌握,各企业要求提供法律帮助的合同。法律顾问室主要负责审查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见供决策部门参考。

 第三条

 经济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地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四条

 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经济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见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第五条

 经济合同的审批程序如下:

 1.申报。各企业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应事先填写“经济合同签约申报表”(一式二份),报本企业的领导审查批准。(凡先经领导口头同意签约的,签约后需补办手续)。需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应由该企业领导签署意见,随同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一并上报。

 2.审核。对送审的经济合同,应按本《制度》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审批权限,由主管人或有关人认真审阅,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最后作出:批准、不批准;通知申报单位补报材料或进一步谈判。(应提出谈判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

 主管人在“申报表”上批写意见后,“申报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报表”连同其他材料发还申报单位,由承办人按批准的意见办理。

 上述审批程序,一般为1…2天。特殊情况,经批准或授权的可不受审批程序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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