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会议上的发言提纲_劳动保障监察局

来源:国家公务员 发布时间:2020-03-29 点击: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会议上的发言提纲

 今年我县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安排部署,重点做好以下四项工作。

 第一项是继续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的业务学习

 增强执法能力和规范执法程序,提高劳动保障监察队伍的业务素养。通过不断学习,提高自己,完善自我,使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在工作中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力和义务,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为人民服务,才能在工作中保持清醒头脑。

 第二项工作是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为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管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依据《大兴安岭地区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和《大兴安岭地区贯彻治欠保支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建立实名制管理。

 实名制管理是指通过完善农民工管理制度和加强用工管理,运用信息化管理方式,实现对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身份信息、用工情况、合同订立及履行、劳动考勤、工资结算支付等情况实行动态监管。

 人社部门负责实名制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本行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施工单位应当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信息录入;农民工应提交身份证原件、手机号码等材料,并对提供的信息、证件等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项工作是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

 为全面解决建设领域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证工程款中人工费专管专用,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

 本县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必须在开工前由施工单位在工程所在符合条件的国有银行或地方法人银行机构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委托其为该项目的农民工发放工资。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合同补充条款中应明确将人工费(工资款)与其他工程款项相分离。施工单位应当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报当地人社部门和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持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农民工身份证等材料到工程项目所在地的托管银行办理农民工实名制银行卡,实行一人一卡。分包企业应提前将所需上述材料报送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于每月15日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确认施工单位已完工产值,以不低于当月已完工产值的25%作为当月人工费(工资款),单独拨付至施工单位的工资专用账户对应项目中(若人工费数额大于当月已完工产值的25%时,按实际人工费数额拨付;若人工费数额小于当月已完工产值的25%时,按当月已完工产值的25%拨付)。

 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单位上月农民工工资银行支付凭证,作为拨付当月应付人工费或其他工资款的前置要件。

 专用帐户资金专门用于农民工工资发放,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项工作是加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收缴工作

 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确保农民工取得劳动报酬,从源头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1%-5%向人社部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用账户缴纳工资保障金。

 人社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发放、补缴、返还等具体管理工作,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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