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后的遗产如何分为好?等:父亲再婚后遗产怎么分

来源:公务员考试 发布时间:2019-08-23 点击:

编辑同志:   2001年我父亲去世,2005年3月在我和妹妹的一再劝说下,我母亲和我现在的后爸刘某再婚(办理了登记)。我和妹妹均在母亲再婚之前成家,我后爸与其前妻所生的一个儿子也早已成家。最近我母亲去世了,留下6万元的现金存款和她再婚前我父母买的一套房子。当我和妹妹提出要回房子和存款时,后爸刘某的儿子却提出房子和存款是我母亲和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他也应该分得一份,后爸刘某也说存款是他和我母亲两个人的。而事实上,存款和房子一样,都是我父母留下的,我们给母亲了。后爸和我母亲再婚时。是空手上门到我母亲处共同生活的。请问,像我们这种情况,房子和存款该怎样分?
  读者:戴华戴华读者:
  房子属于你父母所买,你父亲去世后,你和你妹妹明确放弃继承权都留给了你母亲,应当属于你母亲再婚之前的个人财产,而不属于你母亲和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该套房子应当全部属于你母亲的遗产。但对于6万元的现金,如果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是你母亲在和你后爸再婚之前的一方个人财产,就只能算作是他们再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那就要分一半出来归你后爸所有,剩余一半才能算作是你母亲留下的遗产。
  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本案中,你和你妹妹系你母亲的子女,你后爸刘某系其配偶,都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你母亲的遗产。刘某和其前妻的儿子由于在刘某和你母亲再婚之前已经成家,他和你母亲之间没有形成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所以他不能作为继承人参加你母亲遗产的继承。综上所述,你母亲的遗产(包括整套房子、存款的全部或者一半)应当由你、你妹妹、你后爸三人平均分配。当然,权利人也可以放弃继承权。 (冷华)
  
  房产证上是谁名字房屋就归谁所有?
  律师同志:
  我大哥早已去世,二哥在外无音信。父亲去世后,我母亲和我大哥的儿子陈华一起生活,好景不长,陈华也因病而死。陈华的妻子郭某,将父母一直住的房子改为自己名下,房产证也在她手中,只等我92岁、双目失明的母亲死后,将房屋归她所有。如果郭某能继续和母亲生活在一起照顾母亲的话,房产归她我没有意见。可是现在郭某已改嫁,不再照看母亲了。为了这事我多次找区政府、人大解决,他们都叫我找法院。法院答复是,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房产就归谁所有。我家在农村,60多岁了,腿脚不便,希望能将房子处理后能有几千元钱赡养母亲,不知我该怎么办?解答:
  首先我们明确一下房屋应该归谁所有。该房屋最早是你父母的财产,你父亲去世后,首先划出房屋产权的一半归你母亲,另一半由你母亲,你二哥和你继承。陈华可在你大哥的继承范围内代位继承。这样算来,陈华应得房屋产权的八分之一。陈华死后,如果他没子女,郭某就是唯一的继承人,这八分之一的房产权就归郭某所有。也就是说,郭某最多只有八分之一的产权。因此,她将房产完全划归自己名下是不应该的,侵犯了你们尤其是你母亲的房产权。
  但是,根据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的权利归属以登记的为准。既然房屋已登记为郭某,房产证上也是郭某的名字,在法律上房屋是属于郭某所有的,法院的说法没有错。但并不是说你对此毫无办法,你可以到房产登记机关陈述事实,提供证据,申请变更房产登记,重新归人母亲名下。如房产登记机关不变更登记,你可以它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它变更,然后再对房子进行处理。你也可以直接以郭某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请求法院判决郭某赔偿她侵占的不属于她的房产份额。
  (李德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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