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词卸责_莫让“知情权”变成“卸责权”

来源:卫生资格 发布时间:2019-06-03 点击:

  出现医疗事故的争议时,医院当然急于撇清自己,而作为病人及其家属,往往认为责任在医院的治疗措施上。不久前,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32岁的万玉民发现植入体内的外周中心静脉导管脱落,医院马上进行手术补救,手术13天后,万玉民因心脏衰竭离开人世。
  当然,医学是个相当专业的行业,院方说万玉民因患白血病,身体极端虚弱,系衰竭而死,而不是因为导管脱落及随后的手术。死者的家属则认为,导管脱落是院方护理不当的结果,也是致命的原因。
  双方说的都有道理,但怎么判断还得由相应的部门进行。这方面并不乐观,原因有二:其一,现在的医疗事故认定没有一个相对独立的机构进行,今天是我给你做鉴定,或许明天就是你审核我的手艺,在结成一个利益共同体的状态下,公正性难以保证;另一个原因可能更加重要。医院医务科负责人称,已充分告知了家属手术“风险”,即“存在一些可能的并发症,如导管断裂、移位、滑脱、堵塞等”,后者签字表示知情并愿意承担风险。
  就本人所知,国外很多医疗方面的有益经验的引进,都不如这个“知情同意书”之类的文件那样普及与快速,几乎瞬息之间就在全国的医院中成为必须的手续。但就像国际接轨等事情在我们这里的意思往往是有利则接、无利则躲一样,很多时候,“知情同意书”成了不负责的托辞。比如,某人做手术的时候被告知有风险,可不做更有风险,那你做还是不做?做不做都只能自求多福。大致来说,这样看病就跟去轮盘赌似的,不像是看病,更像去医院做一次赌命旅游。
  我并非反对这种风险共担的机制,而是担心这种“风险共担”是为“无责任化”划出一条快速通道。国外这种机制的基础除了医生本身的医德之外,完整的告知义务与事后的医疗评估、裁决制度,都保证了那确实是一种共担机制,而在其他条件都还不配套的时候,这基本只能变成不负责机制。
  患者的知情权倒成了医院的卸责权,这事儿还真是奇怪!
  (摘自《太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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