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医疗保险制度_不移民能享受韩国医疗保险吗?韩国医疗保险制度详解

来源:注会 发布时间:2019-01-23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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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韩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在国际上都是享有一定声誉的,优越的医疗环境以及高水平的医疗技术大获好评。即使是没有移民韩国的外国人,在韩国滞留期间,只要缴纳保险费,就能享受和韩国国民一致的国民健康保险待遇。下面和大范文网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参保条件

  工作单位参保对象:

  在韩国滞留时,作为在工作单位参保人员适用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根据《出入境管理法》第31条进行外国人登记的人,不论《国民健康保险法》第5条如何规定,成为适用《国民健康保险法》的参保人员(《国民健康保险法》第109条第2款、《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令》第76条第1款第2项)。

  地区参保对象:

  作为根据《出入境管理法》第31条规定进行外国人登记的外国人,根据《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规则》附表9拥有滞留资格,或根据《在外同胞的出入境和法律地位相关法律》第6条规定进行韩国住所申报的人中,不符合工作单位参保对象,在韩国居住3个月以上或因留学、就业等确定将居住3个月以上时,本人若向国民健康保险公团提出参保申请,就能成为适用《国民健康保险法》的参保人员(《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令》第76条第2款、《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规则》第61条第2款)。

  ※根据《外国人投资促进法》欲在外国人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或生产、技术领域工作的必需专业人才拥有企业投资(D-8)滞留资格,符合企业投资(D-8)资格人员的配偶和不满20周岁的没有配偶的子女拥有随行(F-3)滞留资格(《外国人投资促进法》第2条、《外国人投资促进法施行令》第2条、《出入境管理法》第10条和《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附表1)。

  2、资格取得时期和参保方法

  工作单位参保对象:

  外国人自工作单位参保人员适用工作单位雇佣的日期起,获得工作单位参保人资格。[《针对长期滞留在外国民和外国人的健康保险适用标准》(保健福利部告示第2012-110号,2012.8.31.发布,2012.9.1.施行)第3条第1款],雇主雇佣符合《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令》第76条第1款的工作单位参保人员外国人时,自外国人成为工作单位参保人员之日起的14天以内,在工作单位参保人员资格取得申报书(《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规则》附件第6号格式)上,附加外国人登录证复印件或外国人登录事实证明书,提交至国民健康保险公团(《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规则》第61条第1款第2项)。

  地区参保对象:

  根据外国人本人的申请,自韩国入境后经过3个月的日期(明确将在韩国居住3个月以上的人员则自入境的日期)获得地区参保对象资格[《针对长期滞留在外国民和外国人的健康保险适用标准》(保健福利部第2012-110号,2012.8.31.发布,2012.9.1.施行)第4条第1款第1项]。

  欲获得地区参保人员资格的外国人,须在地区参保人员资格取得申报书(《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规则》附件第5号格式)上,附加外国人登录证复印件、外国人登录事实证明书各1份和根据滞留资格的需提交资料(《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规则》附表10)各1份,提交至国民健康保险公团。但,公团根据《国民健康保险法》第96条,通过从国家等处获得的资料,能确认韩国住址申报、外国人登录事实和保险费缴纳必需事项时,无需附加相应资料。(《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规则》第61条第3款)。

  3、保险费缴纳标准和征收方法

  关于工作单位参保人员保险费的缴纳与征收,适用《国民健康保险法》第69条至第86条规定,[《针对长期滞留在外国民和外国人的健康保险适用标准》(保健福利部告示第2012-110号,2012.8.31.发布,2012.9.1.施行)第6条第1款],工作单位参保人员的每月保险费金额如下(《国民健康保险法》第69条第4款)。

  月工资保险费:

  月工资保险费是指以工作单位参保人员获得的工资为标准计算保险费,月工资不满28万韩元时,按照28万韩元;月收入超过7,810万韩元时,按照7,810万韩元计算。(《国民健康保险法》第69条第4款第1项,第70条第1款和《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令》第32条)。

  月工资保险费为月工资乘以万分之580的保险费率得到的金额。但,在国外工作时,按照国内工作单位参保人员保险费率的100分之50计算(《国民健康保险法》第73条第1款、第2款和《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令》第44条第1项)。

  月收入保险费:

  月收入是指工作单位参保人员去除计算月工资时包含的工资外的收入一年超过7,200万韩元时,以去除工资的收入为标准计算,月收入超过7,810万韩元时,按照7,810万韩元计算(《国民健康保险法》第69条第4款第2号,第71条第1款和《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令》第41条第2款、第4款)。

  月收入保险费是月收入乘以月工资保险费率的100分之50得到的金额(《国民健康保险法》第69条第4款第2项)。

  地区参保人员保险费征收程序:

  地区参保人员的保险费缴纳标准如下[《针对长期滞留在外国民和外国人的健康保险适用标准》(保健福利部告示第2012-110号)第6条第2款]。

  可掌握收入(工资)的外国人〔滞留资格:D-8(企业投资)等〕的保险费,在月工资中扣除时,适用工作单位参保人员保险费率计算;不能掌握收入(工资)的保险费或以收入(工资)计算的保险费不足上年度末的地区参保人员户均保险费时,适用第2项标准计算保险费。

  ·没有收入(工资)或收入(工资)掌握困难的外国人〔滞留资格:F-3(随行)等〕的保险费,以上年度末的地区参保人员户均保险费为标准计算。

  ·在韩国永驻的外国人〔滞留资格:F-5(永驻)等〕的保险费适用与韩国人地区参保人员相同的标准计算。

  地区参保人员的保险费征收:

  地区参保人员的保险费每月征收,地区参保人员当月的保险费须在上月25日为止缴纳。这种情况下,因资格的追溯取得而发生的保险费,合并计算至最初告知的保险费中,以缴纳和征收[《针对长期滞留在外国民和外国人的健康保险适用标准》(保健福利部告示第2012-110号,2012.8.31.发布,2012.9.1.施行)第6条第4款]。

  作为在韩国永驻的外国人,获得地区参保人员资格的人适用与韩国人地区参保人员相同的方法缴纳和征收保险费[《针对长期滞留在外国民和外国人的健康保险适用标准》(保健福利部告示第2012-110号)第6条第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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