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化解社会矛盾的法制体系【职业安全卫生法制体系亟待构建】

来源:注会 发布时间:2019-09-18 点击:

  2010年1月6日下午3时许,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召开佛山照明高明分公司部分员工尿汞超标事件情况通报会。此次通报的590名员工尿汞检验报告显示,所有受检员工中,9人为疑似职业性慢性汞中毒,143人为尿汞升高。
  2009年7月底,河南农民工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震惊全国,并掀开了我国职业病防治的冰山一角。张海超是采取“开胸验肺”这样极端的方式对抗职业病的第一人,但绝非最后一人,各式各样的职业病仍不断困扰着广大职工特别是农民工。
  
  职业病频发剑指相关企业
  
  近日,140多名湖南籍农民工因长期在深圳从事风钻及爆破工作,吸入大量粉尘而染上了尘肺病,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他们无法得到治疗和赔偿。经过反复向上级反映情况,2009年12月底已有50多人被确认劳动关系,并得到深圳市职业病防治院的检查,其他未确定劳动关系者仍在艰难维权中。
  据卫生部统计,至2002年底全国检出尘肺病病人58万多名,我国累计发生尘肺病人数已相当于世界其他国家尘肺病人数的总和。现存活病人44万余名。截至2006年底全国累计报告职业病676562例,其中尘肺病占职业病例总数的91.11%,但专家估计,实际发病要比上述报告的例数多10倍。
  卫生部目前统计的煤矿尘肺病数字,仅仅是国有大型煤矿的病例数,还不包括地方煤矿和乡镇煤矿。2002年,尘肺病新增病例1.22万例,其中煤矿系统的尘肺病占47.6%,年内死于尘肺病的患者达2343例,是矿难和其他工伤事故死亡人数的3倍多。卫生部透露,目前,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形势严峻,我国有毒有害企业超过1600万家,受到职业危害的人数超过两亿。
  
  《职业病防治法》存在问题
  
  自2002年5月1日,《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我国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有一定的进展。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劳动用工的变化,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要求。“开胸验肺”事件则以其惨烈的方式集中暴露了现行制度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开胸验肺”痛在张海超身上,更痛在现行制度上。今后如何让这样的悲剧不再发生,在制度上进行修改和完善,是我们在痛定思痛后作出的明智选择。
  为此,2009年12月26日由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等机构举办了职业安全卫生立法研讨会。研讨会上来自全国各地的劳动法专家畅所欲言,从多学科多角度深层次讨论了中国职业安全卫生问题。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姜颖教授认为,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立法及实施中都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监督、责任等方面问题突出:
  第一,职业病诊断难。劳动者提供材料难,法律规定要提供的材料大多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上,导致劳动者难以提供;举证责任不明确,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其是否应当承担举证的法律责任,则并没有规定。
  第二,职业病鉴定难。《管理办法》第19条也存在问题:同一系统甚至是同一部门所作的鉴定和监督难以保证公信力;鉴定的方式过于宽松;二次鉴定对于劳动者来说负担大,耽搁的时间长:缺乏外部具有公信力的监督。
  第三,政府相关部门监管难。根据现行规定,职业病防治的监督检查主要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对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进行监督检查,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个部门的监督管理权即有不同又有交叉,遇到问题往往互相推诿,导致形成都有管理权又都不管理的监管盲区。
  第四,劳动者维权难。农民工一旦患职业病,则面临重重困难,包括经济上的拮据、身体上的病痛、精神上的压力,法律知识的匮乏,取证难、举证难,再加上维权时往往遭遇地方保护主义,使农民工维权更加艰难。
  第五,追究责任难。虽然《职业病防治法》和《管理办法》都专章规定了法律责任,但已有的这些规定还不够具体,导致难以追究法律责任:处罚的力度不够大,难以起到威慑作用。
  而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是:预防缺失、政府监管不力甚至失职,以及地方保护严重等。
  
  构建职业安全卫生法制体系
  
  改变上述状况,构建一个有效的职业安全卫生法制体系,已是我国劳动法制面临的一个急迫任务。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常凯认为,职业安全卫生法制体系的构建,需要体现职业安全卫生权利的特点。
  职业安全卫生法制体系的建立,应该是以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卫生权利保障为宗旨的权利保障体系。我国的职业安全卫生立法,需要以三重法律关系调整为基础,以劳动者为权利主体,以劳动者的健康生命权利保障为核心。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职业安全卫生法》。
  与此同时,要理顺职业安全卫生执法监督体系,严格执法有效执法。常凯说,我国目前所发生的职业安全卫生问题,首先并不是由于没有法律规定,而是没有执行法律规定。我们现在的所谓执法,更多的是事故发生之后,政府才出面予以善后处理,才提起追究责任。这种情况与执法监督机构的多头管理、责任不清,以及执法队伍力量薄弱、缺乏强有力的执法手段等有关。应整合构建目前的执法监督行政机构,将职业安全卫生执法监督划归劳动执法监督的范围,由劳动执法部门统一监管。
  重要的是,要在职业安全卫生法治体系中,确立劳动者的权利主体地位,发挥工会的作用。建立职业安全卫生保护政策三方机制。在职业安全卫生法治体系中,劳动者应该是对于职业安全卫生事业具有监督、参与和行动的权利主体,由工会行使的集体劳权。然而现实中工会并未能有效地行使这一权利来保护劳动者。发挥工会的作用,一个重要的途径就是要建立职业安全卫生保护政策的三方机制。我国已经初步建立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应尽快将职业安全卫生保护政策的协商、制定、保护、实施纳入其中。
  常凯认为,在职业安全卫生法治体系中,企业必须严格履行职业安全卫生的相关义务。对此,政府部门要执法必严,同时,还需要加强对于企业的职业安全卫生法治教育,并对企业如何保障职业安全卫生予以指导和帮助,实现职工保护和企业发展的双赢目标。(来源:2010年1月21日《法治周末报》)
  
  (编辑 郑钊萍)

推荐访问:亟待 法制 安全卫生 构建
上一篇: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打赢 突出实践特色 着力解决问题
下一篇:[火力发电厂爆炸危险场所分析及预防措施的探讨]火灾危险等级怎么划分

Copyright @ 2013 - 2018 优秀啊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优秀啊教育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