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请莫忽视你的索赔权】消费者索赔权

来源:一年级 发布时间:2019-08-23 点击:

  消费者有多种权利,如索赔权、知情权、选择权、结社权、公平交易权等等。在这些权利中,消费者最为熟悉的莫过于索赔权了。然而,最容易忽视的也正是这种权利。以下就是可以索赔却常被消费者所忽视的几种情形:
  
  耽误使用可以索赔
  
  2006年3月,王先生在某商场购买了一套价值一万多元的沙发,谁知使用不到一个月,沙发便出现了明显的质量问题。因为王先生准备在5月份结婚,所以,便急着找商场协商解决,但商场不理不睬。无奈之下,王先生找到消协,在消协的多次调解下,商场才作出了极小的让步,但王先生难以接受。随着婚期的到来,王先生只能将新娘娶回到缺少沙发的新房。婚后,王先生一纸诉状,将商场告上了法庭。最终商场不但免费修理好沙发,还按沙发价格的5%赔偿了王先生的耽误使用补偿费以及电话费、往返交通费。需要提醒注意的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非因自己的过错购买了不合格的商品而耽误使用的,只能向销售该商品的商场要求赔偿,而不能向生产厂家索赔。
  
  商品退货可以索赔
  
  李小姐在商场买鞋时,营业员向她推荐了一新款皮鞋,说该鞋样式新颖,并且质量绝对没问题,于是李小姐便买了一双。但是,李小姐只穿了一个月,就发现皮鞋有的部位开始脱胶,并且鞋底出现裂纹。实际上,这是一双劣质鞋。李小姐愤然向消协投诉,要求该商场退货。在消协的调解下,商场终于退还了全部鞋款。生活中,很多人都曾有过类似李小姐那样遭遇欺诈的经历,但他们在退货时从未想到过索赔,殊不知,即使退货也可要求商家赔偿损失。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广大消费者应该多多了解这方面知识,明白“退货并且索赔”并非“非分之想”,要敢于维护自己的权利。
  
  延时服务可以索赔
  
  2006年5月,陈先生向电信局申请装电话,交完所有费用后,电信局承诺十日内安装。但是半个月过去了,仍未安装,电信局的解释是陈先生居住的小区通讯线路一个月后才能完全铺设好。陈先生投诉至消协,经消协调解,电信局同意免除陈先生三个月市话费作为赔偿。生活中,一般消费者都知道,晚交电费、煤气费、电话费会被强行收取滞纳金,拒交者则会遭到停电、停气、停机等处理。但是,如果换位思考,在交费后而经营者未能及时提供服务,消费者该怎么办呢?对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6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因此,对于延时提供服务的,消费者可以提出索赔。
  
  免费消费可以索赔
  
  如今市场上,各种各样的“免费”越来越多:免费试用、免费停车、免费送货……连买东西时也免费赠送小附件,如买DVD赠送话筒、买手机赠送电池等等。张小姐就曾在某美容中心“享受”了一次免费美容服务。但是,不幸得很张小姐这次“免费”服务引起了严重的皮肤过敏,不得不到医院进行了半个月的治疗。当与美容中心交涉时,却被告知:免费美容的不予赔偿。而事实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免费”并不能“免责”,免费消费造成损害的也要赔偿,提供免费产品或免费服务的一方,因产品质量、技术原因、责任问题,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实际上,除了公益活动外,商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很少是免费的。广大消费者应当理性消费,莫要被所谓的“免费”懵了眼。
  
  超过“三包”期也可索赔
  
  2006年7月,苏北某镇中学徐老师家中一台购买3年多的某品牌彩电,正在收看时突然起火,虽经抢救,家中仍有8000余元的财物被烧毁。当时该彩电早已过了“三包”期,徐老师抱着试试看的心理,向消协进行了投诉。经查,火灾是由电视内部缺陷所致。最终,在消协的调解下,厂家赔偿徐老师一台新彩电及7000元人民币。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据此,一些耐用消费品虽然过了“三包”期,但是一旦因其自身缺陷原因而造成损害的,只要购买后不超过十年,或者未超过产品说明中所标明的安全使用期的,消费者仍然可以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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