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期权 [股权期权激励方案(模板)]

来源:华图网校 发布时间:2020-04-03 点击:

  

 【】有限公司

 股权期权激励方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4

 第一条制定依据 4

 第二条制定目的 4

 第三条制定原则 4

 第四条制定、执行、管理机关 4

 第五条管理机关职责 4

 第六条相关概念及解释 5

 第二章关于激励对象 5

 第一条激励对象的确定原则 5

 第二条激励对象范围 5

 第三条授予高级管理人员期权的条件 5

 第四条授予核心技术人员期权的条件。 5

 第五条激励对象授予条件的排除适用 6

 第三章关于期权 6

 第一条期权持有人的权利 6

 第二条期权的授予数量、方式 6

 第三条股权认购预备期 6

 第四章关于行权 6

 第一条持有人行权期内权利 6

 第二条行权价格 6

 第三条行权方式 7

 第四条行权资金来源 7

 第六条丧失行权资格的法定情形 7

 第七条股权转让的限制 7

 第八条股权赎回 8

 第五章附则 8

 第一条制度的构成 8

 第二条方案的解释权 8

 第三条冲突条款的解决 8

 第四条颁布实施及生效 8

 第五条其他条款 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股权期权激励制度(以下简称“该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范、参照【】有限公司第

 次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公司章程》制定而成。

 第二条制定目的

 公司引进该制度旨在激励并约束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等关键人才,充分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公司实力,提升自我价值,留住关键人才,实现个人成长与公司发展同步进行,确立现代化公司制度,合理优化公司股权结构。

 第三条制定原则

 1.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2.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即个人利益与公司发展相结合,个人价值与公司实力同提升,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3.预留存量激励原则。即公司不以增加注册资本方式作为期权及行权资金的来源,期权来源于公司创立之初所预留的激励股权。

 4.股权期权不得随意转让原则。未经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持有人不得转让期权。经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转让期权的,持有人转让行为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股权期权激励制度等相关规定。

 第四条制定、执行、管理机关

 股东会是制定该制度的唯一合法机关。该制度被制定后,由股东会交董事会执行。在董事会的召集下,组建由董事、监事、人力资源主管组成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第五条管理机关职责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研究对期权激励对象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研究和审查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关键人才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2.参与该制度实施细则的制定,包括但不限于激励对象、奖励基金提取比例、执行方式、个人分配系数。

 3.定期对该制度提出修改和完善的建议。

 第六条相关概念及解释

 1.期权

 该制度中的股权期权特指发起人股东割让股份的收益权,持有人在股权认购预备期内有权以所割让的股份为基数享受分红。

 2.持有人

 即满足该制度所规定的期权授予条件,由股东会决定授予期权的人,故又称为“受益人”。

 3.行权

 期权转化为股权,持有人转化为股东的过程,即行权。

 第二章关于激励对象

 第一条激励对象的确定原则

 1.关键岗位、人员限定、股东会决议,避免授予行为的随意性。

 2.因公司机构调整,岗位变化,经股东会决定,可增减激励对象的数量。

 第二条激励对象范围

 该制度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授予高级管理人员期权的条件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如下授予条件:

 1.与公司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且在公司实际连续工作超过

 年。

 2.年龄在45周岁以下。

 3.经理级别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

 4.经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第四条授予核心技术人员期权的条件。

 核心技术人员应当符合如下授予条件:

 1.与公司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且在公司实际连续工作超过

 年。

 2.年龄在

 周岁以下。

 3.

 级别以上的核心技术人员。

 4.经股东会全体一致同意。

  第五条激励对象授予条件的排除适用

 经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排除本方案第三章第三条、第四条的适用。

 第三章关于期权

 第一条期权持有人的权利

 期权来源于公司成立之初发起人股东割让的部分股权。期权持有人仅享有相应股权比例的收益权,不享有决策权、经营权、管理权等。在符合法律规定及股东会决定的前提下,期权可以转让、继承。

  第二条期权的授予数量、方式

 股权期权的授予数量、授予方式由公司股东会决定,并记载于该制度的实施细则之中。

 第三条股权认购预备期

 预备期为一年,自持有人与公司签订激励股权协议之日起算。预备期内,持有人有权选择分红或放弃分红。持有人选择分红的,该分红收益作为其行权资金由公司代为管理。

 第四章关于行权

 第一条持有人行权期内权利

 预备期满后即进入行权期。除特殊情形须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外,行权期原则上为三年。行权期内,期权持有人仅享有相应股权比例的收益权,不享有决策权、经营权、管理权等,不具备股东资格。行权期内,在符合法律规定及股东会决定的前提下,持有人可以转让、放弃期权,期权也可以依法继承。

 第二条行权价格

 行权价格由股东会决定,股东之间、股东和持有人之间不得私自约定行权价格。

 第三条行权方式

 除股东会决议外,符合行权条件的期权持有人,每一年以个人被授予期权数量的三分之一申请行权,三年行权完毕。

 第四条行权资金来源

 行权资金来源于期权持有人相应股权比例的收益额。行权完毕,全部期权转为股权,经工商登记变更后,期权持有人转变为股东。

 第六条丧失行权资格的法定情形

 受益人在预备期或行权期出现如下情形之一,即丧失行权资格:

 1.因主动辞职、被公司辞退、退休等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

 2.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

 3.自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4.刑事犯罪或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5.有故意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6.过错履行职务行为致使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

 7.未达到公司年度业绩指标,或者经公司认定对公司业绩下滑、亏损等负有直接责任的;

 8.未达到相关考核标准。

 9.存在其他重大违反公司制度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条股权转让的限制

 行权后,受益人(股东)对其所持有股权进行转让时,受到如下限制:

 1.受益人转让其股权的,优先购买权的第一顺位是创始人股东;创始人股东全部放弃该权利的,公司其他股东享有第二顺位的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全部放弃该权利的,受益人有权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

 2.同顺位的股东购买股权的,股权转让的比例按照《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3.受益人不得将公司股权设定抵押、质押等担保,不得用于交换、还债或赠与他人。受益人股权如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参照《公司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股权赎回

 行权后,出现特定情形,公司有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本方案、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法律文件赎回激励对象的股权。

 第五章附则

 第一条制度的构成

 股权激励制度由以下法律文件、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中的相关内容构成:

 1.《股权期权激励方案》;

 2.《股权期权激励方案实施细则》;

 3.《股权期权激励协议》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股权期权激励内容的规定;

 5.其他公司制度中关于股权期权激励内容的规定。

 第二条方案的解释权

 本制度的制定、修改、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股东会。

 第三条冲突条款的解决

 本方案条款与《公司章程》及其他公司制度相冲突的,以本方案规定为准;本方案内部条款相冲突之处,由股东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四条颁布实施及生效

 本方案需经股东会一致通过,颁布实施的日期由股东会决定。

 本方案自颁布实施之日起生效。

 第五条其他条款

 “以上”、“以下”包含本数;“超过”、“不超过”不包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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