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超越的父亲_我仍然是小杨的父亲吗?等

来源:医学教育网 发布时间:2019-08-23 点击:

  编辑同志:   我儿子小杨虽年纪轻轻,才15岁,但品行恶劣,作恶多端。我用尽软硬办法仍不能使其改邪归正。我一气之下在村宣传栏上公告声明,与小杨脱离父子关系。村人皆赞赏我的大义断亲之举。但事隔不久,我接到法院诉状,得知还未成年的小杨在一次斗殴中打伤同村村民王某,王某以小杨为被告、我为法定代理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医疗费。我非常不解,村里人不是都已知道小杨不是我儿子了吗?为什么还让我替他赔偿?我仍然是小杨的父亲吗?
  解答:
  父母与子女形成的家庭关系是法院给予确认、受法律保护的,是法定的强制性规范,不依当事人主观意志的变化而更改。《民法通则》第16条到19条关于监护制度的规定,及《婚姻法》第21条、第23条、25条关于父母与子女间抚养、赡养制度的规定,均是这一家庭关系在法律中的明文体现。本案中,你与儿子小杨脱离父子关系的声明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当然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你仍是小杨的父亲,小杨依然是你的儿子。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因此,你不必为此而迷惑,当务之急还是处理好目前的官司,并重新管教好儿子。
  (律师李德勇)
  
  如何认定重婚罪?
  
  编辑同志:
  我从2001年就在外地打工,期间与同事王某相知相恋且私订终身。但2004年回家探亲时得知未经自己同意,自己已被贪财的哥哥许配给邻村一暴发户。虽经我百般抗争。但终被男方家挟持去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与暴发户拜堂圆房。我悲痛欲绝,终于有一天瞅准机会逃了出来,与男友重逢。后来,我自愿与男友同居,并生下一子。2005年底暴发户追来并向法院控告我犯重婚罪。我知道当今的法律已不承认事实婚姻。因此,我与王某同居生子至多是非法同居。并不是婚姻关系,那么我只有一个婚姻关系,怎么判我重婚罪呢?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受害者反倒成了重婚的罪犯。公理何在?
  解答:
  你对《婚姻法》还是有一些了解的。确实,从1994年2月1日起我国不承认事实婚姻,只要是没有登记却公开以夫妻名义生活的均定性为非法同居,不是婚姻关系。但《婚姻法》第3条、《刑法》第258条关于禁止重婚和重婚罪的规定告诉我们,重婚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法律上的重婚,即有两个以上合法有效婚姻的(婚姻均是经过登记的);另一种是事实上的重婚,即像你这样,既有一个合法有效的婚姻,又与男友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因此可以说,我国目前虽已不承认事实婚姻,但还是可以确认事实重婚的违法性的。事实重婚一般包括三种情形:已经合法登记结婚的一方,又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已经结成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已经处于事实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又与他人构成新事实婚姻关系的。因此,你确实构成重婚罪。
  (律师李德勇)
  
  精神损害赔偿有具体的标准吗?
  
  编辑同志:
  我女儿在1005年底不幸被坏人强奸,现在犯罪嫌疑人的刑事部分已经审完,在附带民事部分,我们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可是,在一审调解过程中,我们对调解的数额很不满意,最终拒绝了调解,现在在等待法院的判决。请问,精神损害赔偿有具体的标准吗?
  尤雪书
  尤雪书读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律师刘林)
  
  如何追回商场欠我的货款?
  
  编辑同志:
  我们是深圳的一家工艺品生产厂家,去年给深圳市某公司的三家商场供货八万多元工艺品及家居饰品,但现在老板跑了,商场里所有的产品也被愤怒的供货商们抢完了。现在欠下我的货款是否有办法追回?
  江西韩志国
  
  韩志国读者:
  在你们平时的经济往来中,如果你有相关的票据能证明你们之间存在供货关系及对方欠你货款,则你可以到法院起诉对方。但是,由于对方已经下落不明,你将可能面临赢了官司却执行不了的风险。
  (律师刘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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