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调对接几点体会 公调对接实施意见

来源:环球网校 发布时间:2020-04-03 点击:

  xx县“公调对接”实施意见

  

 为更好地服务群众,提高群众满意度,缓解基层警务工作压力,整合社会资源,在进一步完善“大调解”工作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大调解职能作用,更好地推进、完善、规范我局“公调对接”工作,根据省、市、县有关“公调对接”工作指示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工 作 原 则

   (一)“公调对接”机制是指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由政法综治部门牵头,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社会矛盾纠纷调解组织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公安机关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相互衔接、良性互动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

   (二)“公调对接”是大调解机制建设的重要内容,重点解决公安机关接报的民间纠纷,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以及交通事故中民事赔偿纠纷的对接调处。

 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单位之间、公民与单位之间,在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等活动中产生的矛盾纠纷。

    (三)“公调对接”工作应当: 

  1.依法调处。按照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以及有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相关规定,规范受理、流转、调处矛盾纠纷程序,确保调处工作合法、合理、合情。 

    2.就地化解。重点在乡镇、社区(村)两级通过基层矛盾纠纷调解组织和基层公安派出所、交警中队、警务室建立“公调对接”机制,做到方便群众、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3.协作互动。有效整合公安机关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资源,建立健全相互衔接、紧密协作、良性互动、科学高效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

                   二、公 调 对 接 形 式

    (一)我县实行(派驻式)公调对接形式,所谓“派驻式”公调对接形式,是指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公安派出所或交警中队设立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室(人民调解室),在有纠纷需要进行调解时,委派人民调解员开展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称“xx镇(乡)人民调解委员会驻XX公安派出所(交警中队)人民调解工作室”,简称派驻“XX所(队)人民调解工作室”。

    (二)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原则上与公安派出所治安调解室和交警中队交通事故调解室实行一体化运作。镇司法所和公安派出所(交警中队)各明确一名分管领导(派出所为分管社区所领导),分别负责对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

    (三)人民调解员须经司法行政机关培训,考核合格领取人民调解员证书后上岗。人民调解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具有群众基础和较高威信,热心调解工作,掌握调解技巧,且身体素质较好。

    (四)驻所人民调解工作室应当建立24小时随时响应制度,有条件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接待制度。

                    三、工 作 程 序

      (一)公安机关接报民间纠纷警情后应当先期处警,开展调查取证和现场调解。先期处警时,可视情要求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或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赶赴现场,参与现场调解。

  (二)民间纠纷现场调解未能化解的,由处警公安民警填写移送人民调解函,经公安派出所领导审核后,按下列途径进行分流,并移交现场调查材料和现场调解记录。1.属于一般民间纠纷的,引导当事人到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2.属于其他职能部门负责调解的民间纠纷,移交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后,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分流指派相关部门进行调。

   (三)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在伤情明确、损失清晰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提出要求对民事赔偿纠纷进行调解的,经公安派出所领导审核后,引导当事人到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接受调解,并移交调解必需的相关材料。公安机关在办理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时,应当建议当事人对民事纠纷申请人民调解。

  (四)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中民事赔偿纠纷进行人民调解时,公安机关不得停止对违法犯罪证据的收集查证工作,以确保人民调解及案件办理后续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乡镇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员在接到公安派出所移交的矛盾纠纷后,应当及时指派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并及时向公安机关反馈调解结果。

  (六)按照相关规定,对可以调解处理的治安案件、轻伤害案件中民事赔偿纠纷经人民调解达成协议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对可以调解处理的治安案件,制作《治安案件调解协议书》,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对履行协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予处罚。 2.对可以调解处理的轻伤害案件,制作调解协议,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由公安机关根据立案与否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或撤销案件的决定。

  (七)对可以调解处理的治安案件、轻伤害案件中民事赔偿纠纷经人民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对可以调解的治安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再进行一次调解。调解仍不成功的,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赔偿纠纷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对可以调解处理的轻伤害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再进行一次调解。调解仍不成功的,应当说服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自诉;被害人坚持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应当按公诉程序办理。

  (八)其他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中民事赔偿纠纷的调解结果要随案移交,供公安机关治安处罚、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审判量刑时参考。

                                                        

                     四、组 织 保 障

    (一)“公调对接”机制建设在乡镇党委、政府领导下,由乡镇社会矛盾纠纷调解组织负责实施,乡镇财政部门将驻所人民调解工作室日常运行经费、人民调解员保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乡镇司法所应当加强对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做好专兼职人民调解员的聘用、培训、考核、发证等工作,及时处理业务咨询和群众投诉。对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调处的情节较为复杂、多次调解无效的矛盾纠纷,跨区域的矛盾纠纷,以及需要其他职能部门参与调解的矛盾纠纷,镇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应当直接进行调处或派员指导协调。

    (三)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遇到围攻、冲击、人身侵害、财物损毁等情况,公安机关应立即调派警力赶赴现场,控制事态发展,维护治安秩序。

                       五、附 则

    (一)乡镇政法维稳综治办和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联合制定对人民调解工作室和专兼职人民调解员的考核办法,建立健全相应的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并规范驻所人民调解工作室设立标准,统一相关文书格式。

    (二)关于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处理中推行人民调解制度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三)本办法由xx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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