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修改拟杜绝开胸验肺事件 职业病防治法

来源:加拿大移民 发布时间:2019-10-08 点击:

  2010年11月3日,国务院法制办就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诊断鉴定制度条文(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予以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草案规定,在可能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保护职业病患者的合法权益,并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在职业病诊断中的责任。河南工人张海超“开胸验肺”证明自己得了“尘肺病”这类事件,可能不会再出现。
  草案规定:“未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卫生行政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隐瞒、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用人单位,情节严重者卫生行政部门可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2009年7月17日,农民工张海超怀疑在工厂得了尘肺,先后被郑州和北京多家权威医院诊断为尘肺,但在职业病法定诊断机构却被诊断为肺结核。
  在多方求助无门后,他做出了惊人之举――要求“开胸验肺”。张海超的经历,充分暴露出职业病维权的艰难。
  由于对职业病鉴定机构的诊断结论不相信,河南新密工人张海超不得以采取了“开胸验肺”的方式证明自己得了“尘肺病”,引起广泛关注。
  为破解职业病诊断中用人单位拒不提供有关资料的难题,中国拟修改《职业病防治法》,设定对用人单位不利后果的条款。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就修改《职业病防治法》中诊断鉴定制度中条文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法制办称,进行职业病诊断必须参考病人的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
  为确保用人单位如实提供鉴定所需资料,草案规定,用人单位不提供病人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资料,或者病人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有异议的,病人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解决与职业病相关的劳动保护争议。
  在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中,病人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证据,仲裁庭应当要求用人单位限期提供;用人单位在期限内不提供的,应承担不利后果。在解决与职业病相关的劳动保护争议的仲裁中,病人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明确、用人单位不提供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的,仲裁庭应当支持病人的主张。
  草案亦强化了监管者未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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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潜在和累积的职业病患者人数巨大
  据统计,新中国成立以来至2010年,累计报告职业病病例722730例。
  有专家指出,由于现在发布的职业病新发病例数是从覆盖率仅达10%左右的职业健康监护中发现的.因此实际病例远远高于有关报告数字.专家估计尘肺病实际发生的病例数不少于100万人。
  职业病是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我国法定职业病主要有尘肺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职业病10大类,共计115种。
  我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群居世界首位,职业病防治工作涉及30多个行业。目前,全国涉及有毒有害品企业超过t600万家.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超过2亿人。从煤炭、冶金、化工、建筑等传统工业,到计算机、汽车制造、医药、生物工程等新兴产业及第三产业,都存在一定的职业病危害。
  
  (编辑/范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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