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职业病防治院 医院概要 [职业病防治知识问答(连载)]

来源:加拿大移民 发布时间:2019-09-27 点击:

  一、在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1,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而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   2,劳动者在离岗前没有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
  3,劳动者疑似职业病时,在诊断或医疗观察期间;
  4,劳动者患有职业病或因工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5,劳动者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间;
  6,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以上情形或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情形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怀疑有职业病应怎么办?
  
  如劳动者怀疑患有职业病,一是要尽快到已取得职业健康检查资格的医疗机构就诊,初步断定自己所患的疾病是否与所从事的职业有关,如果不能排除职业病,需要带齐职业相关资料,主要包括经用人单位确认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原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以及当地健康检查资料等,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已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病诊断机构作进一步诊断;二是不要背上思想包袱,要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如果真的患上职业病,则要积极争取自身合法权益,配合医生进行治疗。
  
  三、疑似职业病病人和职业病病人有何保障?
  
  疑似职业病病人和职业病病人均受法律保护。当劳动者遭受或可能遭受职业病危害时,用人单位应及时组织救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当劳动者需作职业病诊断时,用人单位应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
  1,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对其进行诊断: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2诊断为职业病时,用人单位应安排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对不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3,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医疗和生活保障,按国家工伤社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如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费用由最后的用人单位负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4,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5,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四、职业病病人通过何种途径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1,职业病确诊:在当地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单位诊断。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职业病一旦确诊,用人单位或职业病患者或其亲属或本单位工会组织代表应自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遇特殊情况,可延长至30日)向当地社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2,认定工伤:社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7日内(最长不得超过30日)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工伤认定的决定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和企业。
  3,劳动鉴定和工伤评残: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按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对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评残共分1 0个等级,伤残待遇的确定和职业病患者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
  4,根据伤残等级不同享受不同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参看《工伤保险条例》。
  
  五、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该怎么办々
  
  职业病诊断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非常强的一项工作。该工作需由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如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对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相关专家库,需要对职业病争议作出诊断鉴定时,可由当事人或当事人委托卫生行政部门从专家库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参加诊断鉴定委员会的专家进行鉴定。
  
  六、为何要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内容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与职业史的资料。这些资料可为劳动者的健康追踪、职业病诊断、有关健康损害责任划分以及职业病危害评价提供依据。因此用人单位务必为每个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规定的期限予以妥善保存,档案保存期一般不应少于10年。当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编辑/郑钊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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