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不应“城乡有别” 城乡医疗救助

来源:美国留学 发布时间:2019-06-04 点击:

  《福建省城市医疗救助办法》和《福建省农村医疗救助办法》正式开始实施。作为一名医生,在细读完两种救助办法后,产生了一些疑问。   从具体内容上来比较,两种救助办法下的救助对象范围、涉及病种、报销比例等内容截然不同,城市待遇远远高于农村待遇。在很多地方也存在着类似的情形。一种医疗救助,实施的是两种不同的医疗资源倾斜办法。由此,当医疗机构及社保局忠实执行政策后,造成的却往往是一种不公平、不合理的分配结果,给人们带来的命运与生存机会也往往截然不同。
  医疗救助的实质,是集合社会资源扶助与拯救那些弱势群体的生命权。政府部门在资源的管理与分配时,第一要义就应该遵守公平的原则。而城乡有别的救助办法,以户籍为标准,来进行截然不同的资源分配,却有违公平,会造成实质上的“生命不平等”。
  从医疗现状来看,医疗救助要救助的大多是那些因为患上危重疾病,产生数额巨大的医疗费用,但公民个体又无经济能力支付治疗的情形。疾病是没有户籍与城乡之分的,一样的疾病,产生的医疗费用也是一样的,不会因为户籍与身份不同而产生不同。而且,大多数身患重大疾病的公民,往往需要到城市大医院进行治疗。对于医疗保障水平更低、经济能力更孱弱、要承受经济压力更大的农村户籍公民而言,显然需要更多的救助资源倾斜。但在城乡有别的医疗救助政策之下,带来的却是一种资源分配的“马太效应”,显然并不合理。
  不久前,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和侵权责任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一项内容是,在因交通事故、矿山事故等侵权行为造成死亡人数较多时,可以不考虑公民个体年龄、收入、身份状况等因素,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被舆论认为是实现“同命同价”的重要一步,体现了“生命权平等”的要义。有识之士更认为,这也是在践行宪法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同样,在医疗救助政策上,也应打破“城乡有别”的局面,实现真正的一体化与统一标准。这将是一种涉及社会公平的转变。
  (摘自《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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