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医需懂法] 知法懂法守法手抄报

来源:空姐招聘 发布时间:2019-08-19 点击:

  患者一方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服,应当怎么办?      律师同志:   某患儿因为发热、咳嗽到某医院就诊。经医院的医生检查,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需要静脉滴注青霉素。在输了一半时,患儿出现口渴、发冷的症状,护士马上停止了输液,采取了肌肉注射地塞米松等措施。哪知道,患儿又开始抽搐,医生又让注射了一支安痛定。不久,患儿开始昏睡。护士对患儿父母说可以回家了。患儿回家后,病情不见好转,越来越重,嘴角流出白色液体,父母赶快把患儿送到急救室。医生给患儿注射了强心剂,进行了人工呼吸,但患儿没有好转,最后抢救无效死亡。
  患儿的突然死亡,使亲人精神上受到了沉重的打击。患儿的父母认为这是医疗事故,医院应当承担责任,他们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某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组织的鉴定结论是:患儿头部曾遭受外力作用,是脑挫伤、脑水肿并发呼吸衰竭导致死亡,不属于医疗事故。患儿的父母认为这一鉴定结论明显是在偏袒医院,于是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次鉴定。该省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鉴定组再次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是:患儿死亡与外伤无直接关系,患儿的死亡是由于医生缺乏经验,对输液反应的严重后果认识不足,治疗处置不彻底,贻误了抢救时间,造成脑水肿、肺水肿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是一级医疗事故。
  律师解答:
  在本案中,患儿由于输液而死亡,首次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认为患儿的死亡不是医疗事故,患儿的家属不服该鉴定结论,申请再次鉴定,最后确认医院构成了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2条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1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40条规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由此可见,市级地方的医学会、省级直管的县(市)级地方的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当事人不服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在法定期限内向法定部门申请再次鉴定的,应进行再次鉴定。再次鉴定由省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在必要情况下,可由中华医学会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的鉴定。
  申请再次鉴定是当事人的权利,但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当事人应在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超过15日期限提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15日的期限应从当事人收到首次鉴定结论的次日起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再次鉴定应另行支付鉴定费,如果再次鉴定时当事人拒绝缴纳鉴定费,可视为申请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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