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中东呼吸征卫生应急预案|中东怎么看中国

来源:考研 发布时间:2020-03-25 点击:

  **县**呼吸综合征卫生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总体目标

 有效预防和控制**呼吸综合征疫情,科学、规范地做好卫生应急处置工作,保障全县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1.2 工作原则

  政府领导,部门配合;依法防控,科学应对。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新乡市**呼吸综合征卫生应急预案》、《国家卫生计生委**呼吸综合征防控方案(第二版)》、《国家卫生计生委**呼吸综合征诊疗方案(2015年版)》等法律、法规。

 1.4 适用范围

 **县行政区域内**呼吸综合征疫情的预防控制和治疗等卫生应急工作。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呼吸综合征卫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县卫计委主任 副组长:***

 县卫计委副主任 成

 员:应急办、办公室、人事科、疾控科、医政医管科、基层卫生科、妇幼健康服务科、财务科、综合卫生监督科、宣传科、中医科、纪检监察室等科(室)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委卫生应急办公室,应急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职责:在县人民政府领导和市卫生计生委的指导下,组织指挥全县卫生系统做好**呼吸综合征疫情防控和治疗等卫生应急工作。 2.2 卫生应急处置技术专家组 县卫生计生委会同县疾控中心、县医疗机构、县卫生监督所,成立由疾病防控、医学检测、医疗救治等专家技术骨干组成的应急处置技术专家组。 2.2.1疾病防控及检测专家组。由流行病学、消毒、检验专业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制定**呼吸综合征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及现场处置方案;对疫情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及时提出预防控制的策略与措施建议;对防控措施效果进行评估;做好样品的运送。 2.2.2病例诊疗专家组。由医疗救治、流行病学、重症医学、检验、影像、急诊等专业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制定病例诊疗方案;负责**呼吸综合征病例的诊断;组织、协调开展病人的救治工作,对疑难危重病人的抢救进行技术指导;指导医院的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个人防护。 2.3 各级医疗卫生单位 各医疗卫生单位,立足自身职责,成立**呼吸综合征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强化防治工作领导责任制,明确责任分工,做好工作落实和责任追究。 2.3.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呼吸综合征防控方案(第二版)》要求,负责本县**呼吸综合征疫情及监测资料的收集、汇总分析、反馈和上报,指导、督导各乡(镇)**呼吸综合征预防控制和监测工作,指导和参与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判定、医学观察、消杀等,开展技术培训、健康宣教,做好标本运送或检测工作。对**呼吸综合征疫情应急处理情况的初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进行复核。 2.3.2医疗机构 县人民医院负责排查**呼吸综合征疑似病例,负责疑似、确诊和临床诊断病例的转运、诊断、观察治疗,疑似、确诊和临床诊断病例治疗和疫情信息报告,并按照《**呼吸综合征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做好医院内感染控制;做好标本采集,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负责本机构内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2.3.3县120指挥中心 按照应急指挥调度和接诊转运程序,参照《甲型H1N1流感病例转运工作方案(2009年修订版)》(卫发电[2009]125号),及时调配应急医疗资源做好病人转运工作。 2.3.4卫生监督机构 负责依法对本辖区医疗卫生机构的预检分诊、消毒、疫情报告及预防控制等工作开展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 病例诊断与疫情发布 3.1 病例诊断 县卫生计生委在市卫生计生委的指导下,组织应急技术处置专家组,结合病例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和实验室筛查结果等判断为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确诊病例按照市卫生计生委要求进行诊断。 3.2 样本采集与检验 县疾控机构指导定点医院医务人员采集住院病例实验室标本,其他病例或密切接触者等人的标本采集由疾控机构负责采集,按照规定将标本送市级疾控机构。 3.3 疫情发现与报告 3.3.1各医疗机构发现符合**呼吸综合征疑似、临床或确诊及无症状感染者时,应当于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县疾控机构根据实验室检测结果及时对病例分类进行订正。 3.3.2**呼吸综合征疫情发生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严格执行疫情信息“日报告”、“零报告”和“有事即报”制度。 3.3.3**呼吸综合征病例确诊后,疾控、医疗机构要及时收集疫情信息逐级向县卫生计生委报告,县卫生计生委将及时向县政府和市卫生计生委报告。 3.3.4各医疗卫生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在疫情接受、处置和报告中要严格保守工作纪律,所有信息应报县卫生计生委应急办,不得随意向无关人员发送信息,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社会危害。 3.4 疫情公布与通报 县卫生计生委经市卫生计生委授权后,负责向社会发布全县疫情信息,同时应及时将**呼吸综合征疫情信息向县出入境检验检验局、公安、质检等单位(部门)通报。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时将疫情信息向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 4 应急处置 4.1 疫情状态分期 根据**呼吸综合征疫情危害程度及涉及范围,疫情等级划分为4级。 Ⅳ级(蓝色预警),指我省其他地市出现**呼吸综合征疫情,且我市没有疫情,我市没有密切接触者。 Ⅲ级(黄色预警), 指我市出现密切接触者,或我市出现来自疫区发热待查且不能排除**呼吸综合征疑似病例。 Ⅱ级(橙色预警), 指我市出现**呼吸综合征临床诊断疑似、确诊病例、临床诊断病例。 Ⅰ级(红色预警),指我县出现1例**呼吸综合征疑似病例。 4.2Ⅳ级应急响应 4.2.1.密切关注**呼吸综合征疫情发生地区的疫情动态,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强化疫情监测预警,开展疫情风险评估,提出防控工作措施和建议。 4.2.2.完善防控和治疗方案,建立防控和治疗技术专家组,开展人员防护、疫情防控、医疗救治和实验室检测等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 4.2.3.做好防护、检测、治疗、消杀等应急物资储备。 4.2.4.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4.3 Ⅲ级应急响应 4.3.1做好联防联控工作,县卫生计生委建议政府主导,召开由卫生计生委、交通、检验检疫、质检、公安等部门参与的防控工作会议,落实防控工作职责。 4.3.2针对密切接触者和来自疫区发热待查病例,组织疾控和医疗专家做好疫情预测预警和疫情风险评估。 4.3.3加强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呼吸综合征疫区人员的健康监测和管理工作。 4.3.4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并协助交通部门做好污染区域内消毒处理工作,做好疫情应急调查处理人员的个人防护工作。 4.3.5及时接诊转运来自疫区发热待查病例,实施隔离医学治疗,同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采样、检测和治疗、报告工作。 4.4 Ⅱ级应急响应 4.4.1县卫生计生委 (1)向县政府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响应,启动全县联防联控工作机制。 (2)组织、协调全县医疗卫生资源开展**呼吸综合征疫情预防控制、检测、治疗、报告等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3)实行24 小时值班制度,每天向市卫生计生委和县政府报告疫情信息;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疫情信息。 (4)向社会公布疫情报告电话、咨询电话和定点医院。 (5)督促检查全县各地落实疫情监测、医疗救治、消毒、隔离医学观察等防控措施。 (6)做好人员技术、资金物品储备和保障;开展健康宣教,消除民众恐慌情绪。 4.4.2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呼吸综合征防控方案(第二版)》相关要求做好防控工作。 4.4.3 县卫生监督所 依法组织开展**呼吸综合征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督导各级做好疫情调查处理、医疗救治、实验室检测等医务人员的个人防护。重点监督检查疫情信息报告、传染病门诊运行、医疗救治、消毒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 4.4.4县“120”紧急医疗救援中心(急救站点) 按照应急指挥调度和接诊转运程序,参照《甲型H1N1流感病例转运工作方案(2009年修订版)》(卫发电[2009]125号),及时调配应急医疗资源,做好疑似、临床诊断、确诊病例的转运工作。 4.4.5定点医院 要按照《**呼吸综合征诊疗方案(2015年版)》等规定做好**呼吸综合征疑似、临床诊断或确诊病例的隔离、诊断、救治和医院内感染控制工作,并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病例的主动搜索、标本采集等工作。 4.5Ⅰ级应急响应期 在Ⅱ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在县政府领导下,按照省、市相关规定,认真落实医学观察、院内治疗和疾病防控的各项措施。 4.6应急反应的终止 经县级应急防控技术专家组流行病、检验、诊疗等方面的专家对疫情控制效果进行综合评价,确定经过疫情检索、专家组风险评估,最后一例确诊病人康复出院后28天内无新发病例出现,密切接触者解除隔离,报市卫生计生委同意,由县应急预案启动机关宣布终止本县应急响应。 5 保障措施 5.1 加强技术培训,提高应对能力 加强对疾病预防控制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监测、消毒处理和实验室检验的能力;加强对医务人员**呼吸综合征防治知识的培训。 5.2 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措施落实 卫生监督机构要认真开展对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和指导,督查应急预案制定、业务培训、技术演练、疾病监测、疫情报告、传染病预检分诊及疫情现场控制等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5.3 做好物资储备,保障经费支持 落实本辖区医疗卫生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确保应急物资保障到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做好各类应急物资储备,包括防护用品、应急预防性药物、抗病毒治疗和对症治疗药品、消杀药械、检测试剂等物资。定点医院做好救治药品和器械准备。 6 善后处理 6.1 后期评估 6.1.1 疫情控制效果评价 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尽可能地确定**呼吸综合征的流行病学特征,追踪传染来源及传播方式,对疫情控制措施以及干预的效果进行评价。主要指标有罹患率、病死率、报告及时率、治愈率等。 6.1.2 消毒效果评价 县疾控机构依据消毒处理正确率、及时率、院内感染率和消毒前后相关指标等,对消毒效果进行评价。 6.1.3 结案报告 县疾控机构要及时收集、整理、统计、分析调查资料,对疫情发生和处置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应对类似疫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结案报告要求在**呼吸综合征疫情应急处置反应终止后2周内完成。 6.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参加**呼吸综合征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和补助。 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和工作协调不力、措施落实不力,推诿扯皮,以及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7 预案的管理 本预案由县卫生计生委制定发布,报县人民政府和市卫生计生委备案,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报市卫生计生委备案。 8 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县**呼吸综合征应急处置流程 2. **县**呼吸综合征应急处置流程图

 3.**县**呼吸综合征医疗机构接诊流程

  4.**县卫生计生委应对**呼吸综合征疫情专家家组。

  附件1: **县**呼吸综合征应急处置流程 一、疫情发现报告与前期处置 1.医疗机构、疾控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等单位及工作人员,发现密切接触者或来自疫区的人员流行病学史和临床表现符合**呼吸综合征疑似病例后,应立即向卫生计生、疾控机构报告。 2.对于群众举报和自行报告的来自疫区的发热待查病例,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派当地疾控机构或组织专家现场劝导就医或进行初步会商后,按照“就近原则”转运至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治观察。 3.疾控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积极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等疾病防控工作,同时向上级卫生计生和疾控部门报告疫情和处置信息。 二、应急指挥与协调 1.县卫生计生委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做好医疗转运、流行病学调查、采样、检测、医疗救治和信息报告工作,做好指挥协调工作。 2.要求紧急医疗机构做好转运,县级定点医疗机做好医疗防护和收治准备工作。 3.向县政府县卫生计生委及相关部门通报疫情信息,落实各部门职责,做好联防联控工作。 三、现场处置和医疗转运 1.疾控人员做好个人防护后,开展流调、确定密切接触者,并对污染区开展消杀处置。 2.县120指挥中心派遣专业救护车辆赶赴现场,医疗转运人员与疾控人员进行简单交接后,参照《甲型H1N1流感病例转运工作方案(2009年修订版)》(卫发电[2009]125号),将患者转运至定点医疗救治机构。 四、医疗救治 疑似、确诊和临床诊断病例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救治。 1. 医疗机构按照对症治疗原则,对患者实施先期隔离医学治疗。 2.定点医疗机构收治患者后,应立即向辖区疾控机构报告。辖区或市疾控机构派人或指导医疗机构采样,做好流行病学调查,标本送检、检测和报告反馈等工作。 3.组织市级或省级诊疗专家组,结合患者临床表现、流行病学特征、医学检验及其他检查结果,判定或排除患者为疑似病例、确诊病例。 4.排除病例实施常规治疗;对疑似或确诊患者继续实施隔离治疗,并制定详细的治疗方案、实施治疗措施。 5.患者症状消失,身体逐步康复,结合医学检测、临床表现,经专家会诊后,符合出院条件后,报上级部门核准后,确定出院。 6.医院实施终末消毒,整理救治资料,配合疾控部门做好综合评估。 五、后续信息报告 1.患者确定为疑似、临床诊断、确诊病例后,要及时通过突发公共事件疫情信息网进行网络直报。

 2.各单位要及时将应急处置信息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患者病情要坚持日报告制度(每日9时前由收治医院向县卫生计生委应急办报告)。 3.县卫生计生委要及时将疫情信息向县政府报告,遇有突发情况随时报告、请示。 六、事件总结评估 1.县疾控中心负责收集疾病防控、流行病学、检测、医疗救治等信息,在病例出院后2周内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县卫生计生委应急办。 2.各医疗机构要配合县疾控中心做好评估总结工作。

  附件2 **县**呼吸综合征应急处置流程图

  **县人民政府

  国家、河南省、市疾控中心

  指挥

 报告

 报告 **县卫生计生委 应急办、疾控处、医政处 群众举报

 送检

  指挥与报告

 各乡(镇)卫生计生单位 **县疾控中心 定点收治 医院 院内采样 县120

  送检

 病例转运

  诊断、治疗

  网络直报

 医疗机构 (疫情发现地) 流调、消杀

  治疗终结

 康复出院 事件总结评估 密切接触者

 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

 隔离期满 解除隔离

  附件3 **县**呼吸综合征医疗机构接诊流程

 一、县医疗机构 1.一级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及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要设立预检分诊点,遇有发热患者,首先详细询问其流行病学史,如发热患者到过**地区、韩国等疫情发生地,应立即就地单间隔离,同时上报县卫生计生委、县疾控中心。县卫生计生委接到报告后应立即上报市卫生计生委医政处,市卫生计生委协调妥善转运患者至新乡市定点医疗机构隔离、诊治;如为普通发热患者,应引导患者就近到二级以上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就诊。

 2.县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设立感染性疾病科,统一接诊发热患者。首先详细询问其流行病学史,如发热患者到过**地区、韩国等疫情发生地,应立即按照指定路线由专人引导将患者单间隔离,同时上报县卫生计生委医政股、县疾控中心。县卫生计生委协调县级专家组会诊,患者确诊为**呼吸综合征患者后,协调转诊至新乡市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如为普通发热患者,应将患者留观收治,并密切观察病情发展变化。 二、各乡(镇)医疗机构 1.一级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及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要设立预检分诊点,遇有发热患者,首先详细询问其流行病学史,如发热患者到过**地区、韩国等疫情发生地,应立即上报县卫生计生委、县疾控中心。县卫生计生委接到报告后,参照《甲型H1N1流感病例转运工作方案(2009年修订版)》(卫发明电〔2009〕125号》要求,将患者转运至县级定点隔离医院实施隔离并进一步明确诊断,确诊为**呼吸综合征患者后,上报县卫生计生委协调转诊至县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如患者为普通发热,应引导患者到县域内二级以上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就诊。 按照“就地隔离”的原则,县应急办指定一所县级人民医院为定点隔离医院,负责隔离、收治县域内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有流行病学史的发热患者。 2.县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均应设立感染性疾病科,统一接诊发热患者。首先详细询问其流行病学史,如发热患者到过**地区、韩国等疫情发生地,应立即按照指定路线由专人引导将患者单间隔离,同时上报县卫生计生委、县疾控中心。县卫生计生委接到报告后应立即上报市卫生计生委协调市级专家组会诊,患者确诊为**呼吸综合征患者后,市卫生计生委协调转诊至新乡市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如为普通发热患者,应将患者留观收治,并密切观察病情发展变化。

  附件4

 **县卫生计生委应对**呼吸 综合征疫情专家组 一、疾病控制专家组 组

 长:***

 **县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副组长:***

  **县疾病控中心副主任

  ***

  **县疾病控中心副主任 成

 员:***

 **县疾病控中心疾控科科长

 ***

  **县疾病控中心办公室主任

 ***

 **县疾病控中心疾控科副科长

  ***

  **县疾病控中心疾检验科科长

  ***

  **县疾病控中心疾检验科副科长

  ***

  **县疾病控中心疾检验副科科长 二、医疗救治专家组 组

 长:***

  **县卫计委医政股股长 副组长:***

  **县人民医院副院长 成

 员:***

  **县人民医院医务科科长

  ***

  **县人民医院呼吸内科主任

  ***

  **县人民医院公共卫生科主任

  ***

  **县人民医院急诊科主任

  ***

  **县人民医院检验科主任

  ***

  **县人民医院病理科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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