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赔偿医疗事故受害人亲属的损失?]民警与受害人是亲属需要回避

来源:高考 发布时间:2019-08-20 点击:

  如何赔偿医疗事故受害人亲属的损失?律师同志:   一未成年少女因腹部疼痛难忍到某中医医院就诊,经大夫检查,被确诊为急性化脓性阑尾炎,于�日施行了阑尾切除手术。在手术过程中,手术医师先行切除了腹腔里的一块组织,但取出该切除组织后,立刻怀疑这不是阑尾,于是立即请其他医师上台进行手术,最后找到阑尾,将阑尾切除。手术后,经验证确认,先行切除的组织竟然是患者的子宫,但双侧卵巢均完好无损。事故发生后,该市医学会对该事故做出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是二级医疗事故。后又经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患者已完全丧失了生育功能。造成该事故的中医医院免除了患者住院期间的大部分医疗费,并决定一次性付给患者5万元赔偿金。但患者的父母和患者本人对此并不同意。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患者的父母在患者发生医疗事故后一直没有去上班,诉讼请求中有一项是要求赔偿误工费损失。中医医院认为患者的父母不能作为本案的原告,要求赔偿误工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患者本人应�获得相应的赔偿。那么,患者的父母能否独立请求误工费损失呢?
  律师解答: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1条规定: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患者家属参加医疗事故处理、参加死亡患者丧葬活动也会存在经济损失,应给予适�的赔偿。患者亲属的赔偿包括两种情况:
  (1)赔偿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亲属的损失。这种损失必须是参加医疗事故处理造成的。参加医疗事故处理是指应卫生部门、负责组织鉴定工作的医学会或者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的要求,参加医疗事故处理活动。例如与医疗机构进行协商,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等。获得赔偿的主体是患者的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赔偿参加死亡患者丧葬活动的配偶和直系亲属的损失。这种损失是参加因医疗事故导致死亡的患者的丧葬活动发生的。参加丧葬活动的必须是死亡患者的配偶或直系亲属。
  在上述两种情况中,赔偿的项目都是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费,赔偿数额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的规定计算,赔偿的人数限于2人。交通费按照实际必要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误工费的计算是,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本案中,患者是未成年人,她的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理应参加医疗事故的处理工作,并因为医疗事故的处理而不能正常工作,存在误工费损失,他们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要求中医医院赔偿他们的损失。同时,患者的父母存在固定的收入,他们的误工费损失应�按照固定收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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